关于对新疆汇和瀚洋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增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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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汇和瀚洋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增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汇和瀚洋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吐鲁番天熙 (略) 编制的《新疆汇和瀚洋 (略) 新增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 (略) 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中心( (略) 环境保 (略) )《关于〈新疆汇和瀚洋 (略) 新增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乌环评估〔2023〕16号),经我局2023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816万元(环保投资70万元), (略) 沙依巴克区西山大浦沟南路3001号新疆汇和瀚洋 (略) 现有医疗废物处置厂区内建设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项目。将现有焚烧车间东、西两侧各210平方米库房改为微波消毒处理车间,扩建2条微波消毒后医疗废物日处置量由30吨/天提高至60吨/天。微波消毒处理采用微波处理工艺,单条处理能力15吨/天。采用具有上料系统、破碎系统、微波消毒系统、出料系统、蒸汽供给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的一体化全自动处理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提升设备将盛有医疗废物的料箱,提升到进料仓,同时仓门盖板自动打开,物料从料仓进入到破碎系统,同时启动微波消毒系统和输送系统,然后仓门盖板自动关闭。本项目处理的医疗废物种类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及病理性废物。项目接受贮存系统收料计量、卸料、暂时贮存库、厂内输送等均依托现有工程。

本项目两套微波消毒设备分别于2021年、2022年建成投产,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环评审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24号)文件规定,项目属于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先开工后补办手续,本次为补办环评手续。项目扩建后,微波消毒设备将作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备,入厂医疗废物量超过25吨/天或焚烧炉检修时,启用微波消毒设备进行应急处理。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微波消毒过程中破碎和消毒废气经设备内部“初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与上料口、出料口废气一并通入现有医疗废物焚烧炉二燃室燃烧后经“急冷+半干法脱酸+生石灰干燥+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表4限值要求后,由50米高烟囱排放;微波设备采用全密闭处理、进出料负压运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无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要求,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回用作周转桶及周转车辆清洗;蒸发后冷凝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于余热锅炉用水及碱液配置。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医疗废物的微波消毒处理及污染控制;医疗废物贮存设施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经微波消毒系统破碎毁形、灭活后的医疗废物直接送入垃圾箱,由压缩车辆日产日清至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焚烧处理,不在厂区内暂存;废活性炭和废滤膜经微波消毒设备处理后运输至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焚烧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厂内脱水干化设施脱水后送入医疗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清运至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填埋处理。

(五)做好项目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微波车间、医疗废物冷藏库、危废间等区域需进行重点防渗。

(六)按照《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范要求,加强项目电磁辐射控制措施,配备微波检测仪,并设置具有自动报警功能的即时监测装置,防止微波泄漏对操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

(七)及时修订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运营期设备巡查、维护,避免“跑、冒、滴、漏”。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汇和瀚洋 (略) 新增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以下简称“沙依巴克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沙依巴克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汇和瀚洋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吐鲁番天熙 (略) 编制的《新疆汇和瀚洋 (略) 新增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 (略) 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中心( (略) 环境保 (略) )《关于〈新疆汇和瀚洋 (略) 新增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乌环评估〔2023〕16号),经我局2023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816万元(环保投资70万元), (略) 沙依巴克区西山大浦沟南路3001号新疆汇和瀚洋 (略) 现有医疗废物处置厂区内建设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项目。将现有焚烧车间东、西两侧各210平方米库房改为微波消毒处理车间,扩建2条微波消毒后医疗废物日处置量由30吨/天提高至60吨/天。微波消毒处理采用微波处理工艺,单条处理能力15吨/天。采用具有上料系统、破碎系统、微波消毒系统、出料系统、蒸汽供给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的一体化全自动处理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提升设备将盛有医疗废物的料箱,提升到进料仓,同时仓门盖板自动打开,物料从料仓进入到破碎系统,同时启动微波消毒系统和输送系统,然后仓门盖板自动关闭。本项目处理的医疗废物种类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及病理性废物。项目接受贮存系统收料计量、卸料、暂时贮存库、厂内输送等均依托现有工程。

本项目两套微波消毒设备分别于2021年、2022年建成投产,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环评审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24号)文件规定,项目属于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先开工后补办手续,本次为补办环评手续。项目扩建后,微波消毒设备将作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备,入厂医疗废物量超过25吨/天或焚烧炉检修时,启用微波消毒设备进行应急处理。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微波消毒过程中破碎和消毒废气经设备内部“初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与上料口、出料口废气一并通入现有医疗废物焚烧炉二燃室燃烧后经“急冷+半干法脱酸+生石灰干燥+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表4限值要求后,由50米高烟囱排放;微波设备采用全密闭处理、进出料负压运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无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要求,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回用作周转桶及周转车辆清洗;蒸发后冷凝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于余热锅炉用水及碱液配置。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医疗废物的微波消毒处理及污染控制;医疗废物贮存设施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经微波消毒系统破碎毁形、灭活后的医疗废物直接送入垃圾箱,由压缩车辆日产日清至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焚烧处理,不在厂区内暂存;废活性炭和废滤膜经微波消毒设备处理后运输至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焚烧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厂内脱水干化设施脱水后送入医疗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清运至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填埋处理。

(五)做好项目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微波车间、医疗废物冷藏库、危废间等区域需进行重点防渗。

(六)按照《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范要求,加强项目电磁辐射控制措施,配备微波检测仪,并设置具有自动报警功能的即时监测装置,防止微波泄漏对操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

(七)及时修订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运营期设备巡查、维护,避免“跑、冒、滴、漏”。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汇和瀚洋 (略) 新增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以下简称“沙依巴克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沙依巴克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汇和瀚洋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吐鲁番天熙 (略) 编制的《新疆汇和瀚洋 (略) 新增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 (略) 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中心( (略) 环境保 (略) )《关于〈新疆汇和瀚洋 (略) 新增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乌环评估〔2023〕16号),经我局2023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816万元(环保投资70万元), (略) 沙依巴克区西山大浦沟南路3001号新疆汇和瀚洋 (略) 现有医疗废物处置厂区内建设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项目。将现有焚烧车间东、西两侧各210平方米库房改为微波消毒处理车间,扩建2条微波消毒后医疗废物日处置量由30吨/天提高至60吨/天。微波消毒处理采用微波处理工艺,单条处理能力15吨/天。采用具有上料系统、破碎系统、微波消毒系统、出料系统、蒸汽供给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的一体化全自动处理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提升设备将盛有医疗废物的料箱,提升到进料仓,同时仓门盖板自动打开,物料从料仓进入到破碎系统,同时启动微波消毒系统和输送系统,然后仓门盖板自动关闭。本项目处理的医疗废物种类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及病理性废物。项目接受贮存系统收料计量、卸料、暂时贮存库、厂内输送等均依托现有工程。

本项目两套微波消毒设备分别于2021年、2022年建成投产,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环评审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24号)文件规定,项目属于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先开工后补办手续,本次为补办环评手续。项目扩建后,微波消毒设备将作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备,入厂医疗废物量超过25吨/天或焚烧炉检修时,启用微波消毒设备进行应急处理。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微波消毒过程中破碎和消毒废气经设备内部“初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与上料口、出料口废气一并通入现有医疗废物焚烧炉二燃室燃烧后经“急冷+半干法脱酸+生石灰干燥+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表4限值要求后,由50米高烟囱排放;微波设备采用全密闭处理、进出料负压运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无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要求,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回用作周转桶及周转车辆清洗;蒸发后冷凝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于余热锅炉用水及碱液配置。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医疗废物的微波消毒处理及污染控制;医疗废物贮存设施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经微波消毒系统破碎毁形、灭活后的医疗废物直接送入垃圾箱,由压缩车辆日产日清至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焚烧处理,不在厂区内暂存;废活性炭和废滤膜经微波消毒设备处理后运输至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焚烧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厂内脱水干化设施脱水后送入医疗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清运至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填埋处理。

(五)做好项目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微波车间、医疗废物冷藏库、危废间等区域需进行重点防渗。

(六)按照《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范要求,加强项目电磁辐射控制措施,配备微波检测仪,并设置具有自动报警功能的即时监测装置,防止微波泄漏对操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

(七)及时修订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运营期设备巡查、维护,避免“跑、冒、滴、漏”。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汇和瀚洋 (略) 新增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以下简称“沙依巴克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沙依巴克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汇和瀚洋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吐鲁番天熙 (略) 编制的《新疆汇和瀚洋 (略) 新增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 (略) 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中心( (略) 环境保 (略) )《关于〈新疆汇和瀚洋 (略) 新增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乌环评估〔2023〕16号),经我局2023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816万元(环保投资70万元), (略) 沙依巴克区西山大浦沟南路3001号新疆汇和瀚洋 (略) 现有医疗废物处置厂区内建设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项目。将现有焚烧车间东、西两侧各210平方米库房改为微波消毒处理车间,扩建2条微波消毒后医疗废物日处置量由30吨/天提高至60吨/天。微波消毒处理采用微波处理工艺,单条处理能力15吨/天。采用具有上料系统、破碎系统、微波消毒系统、出料系统、蒸汽供给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的一体化全自动处理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提升设备将盛有医疗废物的料箱,提升到进料仓,同时仓门盖板自动打开,物料从料仓进入到破碎系统,同时启动微波消毒系统和输送系统,然后仓门盖板自动关闭。本项目处理的医疗废物种类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及病理性废物。项目接受贮存系统收料计量、卸料、暂时贮存库、厂内输送等均依托现有工程。

本项目两套微波消毒设备分别于2021年、2022年建成投产,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环评审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24号)文件规定,项目属于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先开工后补办手续,本次为补办环评手续。项目扩建后,微波消毒设备将作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备,入厂医疗废物量超过25吨/天或焚烧炉检修时,启用微波消毒设备进行应急处理。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微波消毒过程中破碎和消毒废气经设备内部“初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与上料口、出料口废气一并通入现有医疗废物焚烧炉二燃室燃烧后经“急冷+半干法脱酸+生石灰干燥+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表4限值要求后,由50米高烟囱排放;微波设备采用全密闭处理、进出料负压运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无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要求,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回用作周转桶及周转车辆清洗;蒸发后冷凝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于余热锅炉用水及碱液配置。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医疗废物的微波消毒处理及污染控制;医疗废物贮存设施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经微波消毒系统破碎毁形、灭活后的医疗废物直接送入垃圾箱,由压缩车辆日产日清至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焚烧处理,不在厂区内暂存;废活性炭和废滤膜经微波消毒设备处理后运输至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焚烧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厂内脱水干化设施脱水后送入医疗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清运至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填埋处理。

(五)做好项目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微波车间、医疗废物冷藏库、危废间等区域需进行重点防渗。

(六)按照《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范要求,加强项目电磁辐射控制措施,配备微波检测仪,并设置具有自动报警功能的即时监测装置,防止微波泄漏对操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

(七)及时修订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运营期设备巡查、维护,避免“跑、冒、滴、漏”。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汇和瀚洋 (略) 新增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以下简称“沙依巴克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沙依巴克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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