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流程等相关信息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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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流程等相关信息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进一步规范我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将备案条件、备案所需材料、备案流程等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条件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与租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座位数应为9座及以下;

3.有与租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4.有具备相关资质的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业务操作人员等;

5.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经营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等;

7.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需提交材料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 (略) 郫都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备案,并附送以下材料: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见附表1);

2.营业执照;

3.车辆的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5.租赁企业管理人员花名册和相关资质材料;

6.公司服务架构体系文本;

7.经营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经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9.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的相关证明材料;

(2)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人员花名册。

三、申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流程

1.备案人提交备案材料。

2.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10日内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备案材料。

3.备案机构在受理备案后,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地址、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租赁小微型客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品牌型号、注册日期、核定载人数等备案信息进行编号建档,生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备案机构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各执一份。

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再配发《道路运输证》。

5.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后2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将建档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传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

四、变更、暂停、终止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按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1.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15日内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交回原备案机构,并提供变更事项对应备案材料,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后重新建档并发放变更后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需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

3.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

4.办理变更、暂停或终止备案后2日内,原备案机构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传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供社会查询和监督。

5.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重新备案办理。

五、备案办理方式

“四川交通运输网上审批服务平台”租赁备案功能暂未上线,上线前通过线下方式办理备案,上线后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办理备案。线下办理备案的,备案信息录入“四川交通运输网上审批服务平台”。

六、关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租赁小微型客车按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进行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核查和技术等级评定。

咨询服务电话:028-*

附件: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相关样表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进一步规范我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将备案条件、备案所需材料、备案流程等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条件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与租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座位数应为9座及以下;

3.有与租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4.有具备相关资质的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业务操作人员等;

5.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经营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等;

7.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需提交材料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 (略) 郫都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备案,并附送以下材料: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见附表1);

2.营业执照;

3.车辆的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5.租赁企业管理人员花名册和相关资质材料;

6.公司服务架构体系文本;

7.经营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经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9.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的相关证明材料;

(2)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人员花名册。

三、申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流程

1.备案人提交备案材料。

2.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10日内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备案材料。

3.备案机构在受理备案后,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地址、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租赁小微型客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品牌型号、注册日期、核定载人数等备案信息进行编号建档,生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备案机构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各执一份。

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再配发《道路运输证》。

5.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后2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将建档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传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

四、变更、暂停、终止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按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1.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15日内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交回原备案机构,并提供变更事项对应备案材料,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后重新建档并发放变更后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需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

3.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

4.办理变更、暂停或终止备案后2日内,原备案机构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传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供社会查询和监督。

5.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重新备案办理。

五、备案办理方式

“四川交通运输网上审批服务平台”租赁备案功能暂未上线,上线前通过线下方式办理备案,上线后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办理备案。线下办理备案的,备案信息录入“四川交通运输网上审批服务平台”。

六、关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租赁小微型客车按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进行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核查和技术等级评定。

咨询服务电话: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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