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西斯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保消泡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3〕表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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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西斯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保消泡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3〕表34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西斯 (略) 环保消泡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2月13日—2023年12月1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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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永环评〔2023〕表34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西斯 (略) 环保消泡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西斯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华大 (略) 编制的《泉州西斯 (略) 环保消泡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永春县工业园区轻工新城A区6号,改扩建内容为调整原辅材料及优化生产工艺、新增燃气设施等,年新增混合分装矿物油类消泡剂2400t,改扩建后总生产规模为年混合分装有机硅类消泡剂 22000t、聚醚改性有机硅类消泡剂 13000t、高碳醇类消泡剂 14000t、矿物油类消泡剂 4000t、聚醚酯类消泡剂 2000t、固体消泡剂2000t。具体厂区布局、产品方案、原辅材料来源、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现有产业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基本符合《永春县工业园区专项规划(2019-2035)》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永春县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评审意见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清洗废水、冷凝水、检验废水应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系统废水应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废水入网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

2、大气污染防治。应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收集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投料、振动、筛分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作业,投料粉尘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3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5)排放;筛分废气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并入DA005高排气筒排放;真空泵废气应经“水封+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燃气供热设备应经集中收集后合并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项目应采取严格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车间应加强管理,定期清扫粉尘,减少各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各粉尘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限值;真空泵废气中的非*烷总烃排放限值及厂界、厂区内监控点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782-2018)表1、表3相关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燃气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 2“燃气锅炉”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其中南侧临轻工南路一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4、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水管道应采用强度高、腐蚀裕度大的管道材料和高等级防腐材料;生产车间、仓库、一般固废暂存场、危废暂存间地面应加强地面防渗、防漏措施并进行分区防治。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6、《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015t/a、氨氮≤0.002t/a、二氧化硫≤0.071t/a、氮氧化物≤0.190t/a,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改建后全厂指标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047t/a,氨氮≤0.005t/a;二氧化硫≤0.087t/a,氮氧化物≤0.346t/a,挥发性有机物≤0.002t/a,颗粒物≤0.346t/a。

7、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城管、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完善建设导流体系统及收集井,储罐区设置围堰,配套建设容积不小于225m3的事故应急池,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3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西斯 (略) 环保消泡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2月13日—2023年12月1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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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永环评〔2023〕表34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西斯 (略) 环保消泡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西斯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华大 (略) 编制的《泉州西斯 (略) 环保消泡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永春县工业园区轻工新城A区6号,改扩建内容为调整原辅材料及优化生产工艺、新增燃气设施等,年新增混合分装矿物油类消泡剂2400t,改扩建后总生产规模为年混合分装有机硅类消泡剂 22000t、聚醚改性有机硅类消泡剂 13000t、高碳醇类消泡剂 14000t、矿物油类消泡剂 4000t、聚醚酯类消泡剂 2000t、固体消泡剂2000t。具体厂区布局、产品方案、原辅材料来源、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现有产业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基本符合《永春县工业园区专项规划(2019-2035)》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永春县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评审意见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清洗废水、冷凝水、检验废水应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系统废水应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废水入网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

2、大气污染防治。应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收集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投料、振动、筛分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作业,投料粉尘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3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5)排放;筛分废气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并入DA005高排气筒排放;真空泵废气应经“水封+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燃气供热设备应经集中收集后合并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项目应采取严格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车间应加强管理,定期清扫粉尘,减少各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各粉尘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限值;真空泵废气中的非*烷总烃排放限值及厂界、厂区内监控点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782-2018)表1、表3相关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燃气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 2“燃气锅炉”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其中南侧临轻工南路一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4、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水管道应采用强度高、腐蚀裕度大的管道材料和高等级防腐材料;生产车间、仓库、一般固废暂存场、危废暂存间地面应加强地面防渗、防漏措施并进行分区防治。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6、《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015t/a、氨氮≤0.002t/a、二氧化硫≤0.071t/a、氮氧化物≤0.190t/a,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改建后全厂指标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047t/a,氨氮≤0.005t/a;二氧化硫≤0.087t/a,氮氧化物≤0.346t/a,挥发性有机物≤0.002t/a,颗粒物≤0.346t/a。

7、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城管、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完善建设导流体系统及收集井,储罐区设置围堰,配套建设容积不小于225m3的事故应急池,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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