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关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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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关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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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 (略) 年产3500吨塑粉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3〕70号

2023年12月13日

见附件

2

(略) 婺城区医疗卫生设施提升工程( (略) 、 (略) )打捆审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3〕71号

2023年12月13日

见附件

3

关于 (略) 年产2100万个化妆品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3〕72号

2023年12月13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23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2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3〕70号— (略) .pdf金环建婺〔2023〕71号— (略) 婺城区卫生健康局.pdf金环建婺〔2023〕72号— (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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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 (略) 年产3500吨塑粉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3〕70号

2023年12月13日

见附件

2

(略) 婺城区医疗卫生设施提升工程( (略) 、 (略) )打捆审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3〕71号

2023年12月13日

见附件

3

关于 (略) 年产2100万个化妆品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3〕72号

2023年12月13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23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2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3〕70号— (略) .pdf金环建婺〔2023〕71号— (略) 婺城区卫生健康局.pdf金环建婺〔2023〕72号— (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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