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3〕18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3〕18号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执罚〔2023〕18号


被处罚单位: (略) (略)

法定代表人:杨桂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735K5B

地址: (略) 铜梁区南城街道巴岳村10组5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 (略) 铜梁区南城街道巴岳村10组55号兴办的定制家具生产项目,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5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龚双林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7月4日我队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7月4日我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2023年7月5日你单位总经理龚双林提供的投资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P11打印件;

证据1、2、3、4、5证明你单位 (略) 铜梁区南城街道巴岳村10组55号兴办的定制家具生产项目,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3年7月5日你单位总经理龚双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投资说明等证据证明违法 (略) (略)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3〕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 (略) 铜梁区南城街道巴岳村10组55号兴办的定制家具生产项目,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或者生产阶段;2.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未受过行政处罚;2.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8200,即应处8200元罚款。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7日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执罚〔2023〕18号


被处罚单位: (略) (略)

法定代表人:杨桂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735K5B

地址: (略) 铜梁区南城街道巴岳村10组5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 (略) 铜梁区南城街道巴岳村10组55号兴办的定制家具生产项目,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5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龚双林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7月4日我队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7月4日我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2023年7月5日你单位总经理龚双林提供的投资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P11打印件;

证据1、2、3、4、5证明你单位 (略) 铜梁区南城街道巴岳村10组55号兴办的定制家具生产项目,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3年7月5日你单位总经理龚双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投资说明等证据证明违法 (略) (略)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3〕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 (略) 铜梁区南城街道巴岳村10组55号兴办的定制家具生产项目,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或者生产阶段;2.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未受过行政处罚;2.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8200,即应处8200元罚款。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7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