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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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3〕14号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铜环执罚〔2023〕14号


被处罚单位: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C1BB1XK

经营者:刘杰

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454

经营者住址: (略) 沙坪坝区**大道点击查看>>号附*号

经营场所: (略) 铜梁区侣俸镇创业路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日我队执法人员会同铜梁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 (略) 铜梁区侣俸镇创业路7号兴办的汽车配件精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含油铁屑等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也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总经理刘仁义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 **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证明你 (略) 铜梁区侣俸镇创业路7号兴办的汽车配件精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含油铁屑等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也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违法事实。

4. **日,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总经理刘仁义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及经营者刘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日向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3〕3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审理后认为:经核实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兴办的汽车配件精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含油铁屑等危险废物,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个性裁量因子:1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即应处*元罚款。

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万元整(小写:*元)。

本罚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建设银行铜梁支行、农业银行铜梁支行、工商银行铜梁支行、重庆银行铜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铜梁支行、重庆三峡银行铜梁支行、中国银行铜梁支行)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如不缴纳,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 (略) 渝 (略) 强制执行。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铜环执罚〔2023〕14号


被处罚单位: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C1BB1XK

经营者:刘杰

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454

经营者住址: (略) 沙坪坝区**大道点击查看>>号附*号

经营场所: (略) 铜梁区侣俸镇创业路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日我队执法人员会同铜梁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 (略) 铜梁区侣俸镇创业路7号兴办的汽车配件精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含油铁屑等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也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总经理刘仁义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 **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证明你 (略) 铜梁区侣俸镇创业路7号兴办的汽车配件精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含油铁屑等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也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违法事实。

4. **日,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总经理刘仁义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及经营者刘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日向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3〕3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审理后认为:经核实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兴办的汽车配件精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含油铁屑等危险废物,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个性裁量因子:1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即应处*元罚款。

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铜梁区渝仁机械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万元整(小写:*元)。

本罚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建设银行铜梁支行、农业银行铜梁支行、工商银行铜梁支行、重庆银行铜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铜梁支行、重庆三峡银行铜梁支行、中国银行铜梁支行)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如不缴纳,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 (略) 渝 (略) 强制执行。


(略) 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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