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和制药二厂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北京协和制药二厂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业北 (略) 东北侧实验楼
公示时间:2023-12-20
受理时间:2023-12-0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施工期 本项目利用现有闲置房屋进行建设,不涉及土建工程,施工期间主要进行装修和安装设备。施工期主要污染源包括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噪声、施工垃圾等。施工作业均位于室内,经有效的防护措施之后,施工期扬尘、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二、运营期 (1)废气:固体制剂实验室粉碎筛分产生的医药尘经设备自带高效过滤器过滤后经楼顶15m高排气筒排放;制剂实验室、分析实验室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装置吸附达标后于楼顶15m高排气筒排放;产生的废气排 (略) 《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器皿清洗废水、地面擦洗废水、工服清洗废水等废水一并经现状污水站处理后排入黄村再生水厂处理,排放废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11/ 307-201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产生的设备噪声经基础减振,房间隔声后四周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2008)相应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一般固体废物 (略) 统一回收利用,不外排;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5)危废间、综合库房地面防腐防渗,库房门口设置漫坡或围堰,设泄露液收集托盘、灭火器等应急物资,加强巡回检查。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曹晓明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气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业北 (略) 东北侧实验楼
公示时间:2023-12-20
受理时间:2023-12-0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施工期 本项目利用现有闲置房屋进行建设,不涉及土建工程,施工期间主要进行装修和安装设备。施工期主要污染源包括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噪声、施工垃圾等。施工作业均位于室内,经有效的防护措施之后,施工期扬尘、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二、运营期 (1)废气:固体制剂实验室粉碎筛分产生的医药尘经设备自带高效过滤器过滤后经楼顶15m高排气筒排放;制剂实验室、分析实验室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装置吸附达标后于楼顶15m高排气筒排放;产生的废气排 (略) 《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器皿清洗废水、地面擦洗废水、工服清洗废水等废水一并经现状污水站处理后排入黄村再生水厂处理,排放废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11/ 307-201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产生的设备噪声经基础减振,房间隔声后四周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2008)相应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一般固体废物 (略) 统一回收利用,不外排;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5)危废间、综合库房地面防腐防渗,库房门口设置漫坡或围堰,设泄露液收集托盘、灭火器等应急物资,加强巡回检查。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曹晓明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气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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