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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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FG-2023-42地 (略) 扶沟县花园路南段东侧,地块占地面积38281.37m2(合57.42亩),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4.*°,四至范围:北至农田,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扶沟县柴岗乡下岗村,属村集体用地(农耕地),根据《扶沟县中心城区高铁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扶自然规划条件(2023)034号),该地块规划用途为教育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教育用地,因此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受扶沟县自然资源局委托, (略) (略) (以下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单位于2023年10月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合现场快筛结果可知:
(1)调查地块2023年之前为下岗村农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辣椒等农作物,农田内有一自然沟渠,主要用于排洪泄涝,不涉及污废水,也未从事过规模化养殖和工业生产活动;2023年6月地块由扶沟县自然资源局收储,至调查期间,场地已开始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地块内未使用过国家命令禁止的高毒性农药,使用地下水灌溉,未使用过污水灌溉;地块内未进行过规模化养殖和工业生产活动,不存在固体废物堆存、管线排污等问题,也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存储。综上,调查地块内部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2)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及现状以村庄、农田为主,除建设桐丘路、扶沟南站及配套站前路、郑阜高铁线路外,基本无变化,不存在工业企业、规模化养殖或其他污染源,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或泄漏、爆炸等事故,对调查地块基本无影响。
(3)根据地块内6个点位和地块外2个对照点的土壤快筛结果可知,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且与对照点土壤重金属污染物含量水平基本一致;地块内VOCs污染物含量和对照点含量水平一致,检测数据均较小,没有明显异常点位。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并结合土壤快筛手段,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2、结论与建议
基于第一阶段调查分析结果,确认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活动的结论是严格基于地块在调查期间的现场环境状况和通过尽职调查获取的地块及周边历史信息而做出的专业判断,如地块在本次调查结束后出现任何重大变动(自然、人为破坏,如不明渣土、垃圾倾倒等)造成疑似污染等情况,业主方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调查工作。

FG-2023-42地 (略) 扶沟县花园路南段东侧,地块占地面积38281.37m2(合57.42亩),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4.*°,四至范围:北至农田,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扶沟县柴岗乡下岗村,属村集体用地(农耕地),根据《扶沟县中心城区高铁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扶自然规划条件(2023)034号),该地块规划用途为教育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教育用地,因此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受扶沟县自然资源局委托, (略) (略) (以下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单位于2023年10月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合现场快筛结果可知:
(1)调查地块2023年之前为下岗村农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辣椒等农作物,农田内有一自然沟渠,主要用于排洪泄涝,不涉及污废水,也未从事过规模化养殖和工业生产活动;2023年6月地块由扶沟县自然资源局收储,至调查期间,场地已开始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地块内未使用过国家命令禁止的高毒性农药,使用地下水灌溉,未使用过污水灌溉;地块内未进行过规模化养殖和工业生产活动,不存在固体废物堆存、管线排污等问题,也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存储。综上,调查地块内部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2)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及现状以村庄、农田为主,除建设桐丘路、扶沟南站及配套站前路、郑阜高铁线路外,基本无变化,不存在工业企业、规模化养殖或其他污染源,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或泄漏、爆炸等事故,对调查地块基本无影响。
(3)根据地块内6个点位和地块外2个对照点的土壤快筛结果可知,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且与对照点土壤重金属污染物含量水平基本一致;地块内VOCs污染物含量和对照点含量水平一致,检测数据均较小,没有明显异常点位。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并结合土壤快筛手段,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2、结论与建议
基于第一阶段调查分析结果,确认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活动的结论是严格基于地块在调查期间的现场环境状况和通过尽职调查获取的地块及周边历史信息而做出的专业判断,如地块在本次调查结束后出现任何重大变动(自然、人为破坏,如不明渣土、垃圾倾倒等)造成疑似污染等情况,业主方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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