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迁市旺香缘米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米糠油、5万吨米糠饲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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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旺香缘米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米糠油、5万吨米糠饲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名称 关于宿迁市旺香缘米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米糠油、5万吨米糠饲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2023-00780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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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旺香缘米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米糠油、5万吨米糠饲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号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 (略) 编制的《 (略) (略) 年产1万吨米糠油、5万吨米糠饲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略) (略) 选址于宿豫区宿豫区大兴镇*嘴工业园,厂房占地面积约14082平方米。此项目以米糠、正己烷、食用磷酸等为原辅料,新建1条米糠油生产线和1条米糠饲料生产线,拟分两阶段建设,一阶段建设预处理、浸出(负压蒸发)工序及相关公辅和治污设施,建成后可生年毛油1万吨和米糠饲料5万吨;二阶段主要建设除杂脱胶、脱色、脱酸脱臭、脱蜡、脱脂等精炼工序及配套治污设施,全厂建成后将具备年产1万吨米糠油和年产5万吨米糠饲料的生产能力。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完善厂区内给排水系统。此项目产生的冷却水回用不外排,软水制备、锅炉排水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嘴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生物质燃烧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低氮燃烧技术+SCR+钙法脱硫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浸出、脱溶等产生的不凝气通过石蜡油尾气回收系统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原料预处理、烘干、饲料除杂产生的颗粒物均经有效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日常生产时,应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加强装卸料、输运设备的密封或密闭和预处理环节的颗粒物管控,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有机溶剂须储存于密闭存储装置中,并置于专用场地,并保持非取用状态密闭,减少有机废气排放。生物质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表1标准限值;其他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表2和表3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和表2限值。

3.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废脱硝催化剂属于危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做好台账记录和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过滤材料厂家更换回收;杂质、废布袋、废包装袋、除尘灰、锅炉灰渣、废白土、拆解灰等一般固废均收集后外售,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

5.全厂设2个排气筒,雨水、污水排放口各1个,应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锅炉烟气排放口应安装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加强与园区污水处理厂衔接,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 0.27t/a,颗粒物0.13t/a,二氧化硫0.94t/a,氮氧化物1.07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688m3/a,COD≤0.15t/a,BOD5≤0.040t/a,SS≤0.053t/a,氨氮≤0.0079t/a,总氮≤0.011t/a,总磷≤0.0011t/a,全盐量≤0.71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 (略) 需在排污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

七、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宿豫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1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豫生态环境局、 (略) 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名称 关于宿迁市旺香缘米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米糠油、5万吨米糠饲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2023-00780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3-12-12
文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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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旺香缘米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米糠油、5万吨米糠饲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号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 (略) 编制的《 (略) (略) 年产1万吨米糠油、5万吨米糠饲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略) (略) 选址于宿豫区宿豫区大兴镇*嘴工业园,厂房占地面积约14082平方米。此项目以米糠、正己烷、食用磷酸等为原辅料,新建1条米糠油生产线和1条米糠饲料生产线,拟分两阶段建设,一阶段建设预处理、浸出(负压蒸发)工序及相关公辅和治污设施,建成后可生年毛油1万吨和米糠饲料5万吨;二阶段主要建设除杂脱胶、脱色、脱酸脱臭、脱蜡、脱脂等精炼工序及配套治污设施,全厂建成后将具备年产1万吨米糠油和年产5万吨米糠饲料的生产能力。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完善厂区内给排水系统。此项目产生的冷却水回用不外排,软水制备、锅炉排水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嘴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生物质燃烧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低氮燃烧技术+SCR+钙法脱硫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浸出、脱溶等产生的不凝气通过石蜡油尾气回收系统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原料预处理、烘干、饲料除杂产生的颗粒物均经有效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日常生产时,应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加强装卸料、输运设备的密封或密闭和预处理环节的颗粒物管控,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有机溶剂须储存于密闭存储装置中,并置于专用场地,并保持非取用状态密闭,减少有机废气排放。生物质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表1标准限值;其他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表2和表3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和表2限值。

3.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废脱硝催化剂属于危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做好台账记录和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过滤材料厂家更换回收;杂质、废布袋、废包装袋、除尘灰、锅炉灰渣、废白土、拆解灰等一般固废均收集后外售,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

5.全厂设2个排气筒,雨水、污水排放口各1个,应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锅炉烟气排放口应安装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加强与园区污水处理厂衔接,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 0.27t/a,颗粒物0.13t/a,二氧化硫0.94t/a,氮氧化物1.07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688m3/a,COD≤0.15t/a,BOD5≤0.040t/a,SS≤0.053t/a,氨氮≤0.0079t/a,总氮≤0.011t/a,总磷≤0.0011t/a,全盐量≤0.71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 (略) 需在排污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

七、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宿豫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1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豫生态环境局、 (略) 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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