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力隆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鑫力隆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288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鑫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T
住所: (略) 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黄厝社
法定代表人:黄明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 (略) 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地 (略) 翔安区内厝镇黄厝767号,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共有4个晒粪场在晒粪,舍外发酵床旁边的晒粪场西南、东南、东北侧未进行密闭,舍外垫料发酵床围挡有部分损坏,位于场区西北角的晒粪场卷帘未放下密闭,现场有明显异味。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9月1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情况。
2、2023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确认的违法事实。
3、202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4、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及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3〕7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利。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为:因台风恶劣天气造成部分大鹏和舍外垫料的卷帘布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和破裂,因材料需要预定,才导致修复有所延迟。现场检查后,公司已积极整改完毕。针对上述申辩内容,你公司未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我局经复核认为,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处罚。8月份台风影响至执法人员9月18日现场检查期间,供你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充足,但你公司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或应急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公司整改情况已纳入自由裁量考量且取值恰当。 (略) 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12300.00元)。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288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鑫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T
住所: (略) 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黄厝社
法定代表人:黄明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 (略) 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地 (略) 翔安区内厝镇黄厝767号,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共有4个晒粪场在晒粪,舍外发酵床旁边的晒粪场西南、东南、东北侧未进行密闭,舍外垫料发酵床围挡有部分损坏,位于场区西北角的晒粪场卷帘未放下密闭,现场有明显异味。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9月1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情况。
2、2023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确认的违法事实。
3、202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4、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及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3〕7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利。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为:因台风恶劣天气造成部分大鹏和舍外垫料的卷帘布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和破裂,因材料需要预定,才导致修复有所延迟。现场检查后,公司已积极整改完毕。针对上述申辩内容,你公司未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我局经复核认为,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处罚。8月份台风影响至执法人员9月18日现场检查期间,供你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充足,但你公司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或应急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公司整改情况已纳入自由裁量考量且取值恰当。 (略) 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12300.00元)。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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