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315白洋线吴朗至西培农场段改建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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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315白洋线吴朗至西培农场段改建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315白洋线吴朗至西培农场段改建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索引号:*-1/2023-00324 分  类:交通、工业 发文机关: (略) 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09日 文 号:2023年第63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9日 时效性: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省道S315白洋线吴朗至西培农场

段改建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年第63号

(略) 道S315白洋线吴朗至西培农场段改建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组织有关职能 (略) 道S315白洋线吴朗至西培农场段改建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 (略) 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略) 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略) 房屋征收局、大成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 (略) 道S315白洋线吴朗至西培农场段改建工程项目。拟安排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五)征收范围:征收面积约189亩(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位置详见附件),现状为工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科教文卫用地、灌木林地、旱地、农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农场房屋搬迁。

(六)被征收人:海南 (略) 、大成镇新营村委会白类第一村民小组、新兰村委会河运村民小组、公司村委会安成村民小组和乐便村民小组、瑞图村委会瑞图村民小组,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物产权人。

(七)被征收土地和附属物数量的确定: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证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属物以测绘机构与征收部门、土地权属单位以及权属人现场丈量或清点,并由所在土地权属单位公示后无异议后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三、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1.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权属单位所持证书记载的土地用地和性质进行评估。

2.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 (略) 政府公布的《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 号)给予补偿。

3.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按照《 (略) 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2022修正)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处,确定土地权属后,予以补偿。

(二)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指钢混、混合、砖木三种结构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实际的房屋结构与产权证书记载不一致或未登记的,由房屋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选定的结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复核,鉴定结果报征收实施单位。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予以补偿:

(1)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2)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补偿:

(1)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

3.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估价的相关规定分主体与装修部分进行评估确定。

如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类别,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三)构筑物补偿

以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测绘机构提供的丈量数据现场查看后做出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坟墓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统一年产值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四、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签约通知书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60日内(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五、补助

1.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设施迁移补助。按以下标准据实进行测算:固定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360元/户,家用空调(3匹以内)200元/台。

3.临时安置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月的测算支付,每户不足620元/月的补足至620元/月。过渡期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问题。

(1)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六、签约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被征收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签约奖励:

(一)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确认的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5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二)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4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三)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签约奖励:

1.房屋权属为集体或企业的;

2.本公告中不予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3.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

七、住房安置

1.按核定的房屋现状建筑面积1:1的比例提供商品住房,购买的回迁商品住房面积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40㎡。

2.回迁安置房用地采取出让的方式供地,为完全产权的商品住房。儋州雨林海公馆回迁安置商品住房设计建设有60㎡、90㎡、150㎡三种户型面积。以上项目剩余的回迁安置商品住宅房均可选择,选房顺序以签约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先签约者先选房。

八、住房结算

被征收人根据选择的回迁安置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

1.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本方案规定购买商品住房面积10㎡(含)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结算,即儋州雨林海公馆4850元/㎡;

2.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商品住房面积 10㎡以外至20㎡(含)以内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的1.2倍结算,即儋州雨林海公馆5820元/㎡;

3.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商品住房20㎡以外的部分(原则上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的1.5倍结算,即儋州雨林海公馆7275元/㎡。

九、有关说明

(一)超出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依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处理。

(二)购房款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直接抵扣。

(三)经所在土地权属单位核定符合购买回迁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如其补偿款项不足以支付所选面积的回迁安置房,需要在收到交付房屋通知15天内自行补足, (略) 签订合作购房协议,以共同出资的形式回购安置房( (略) 可在合作购房协议中明确安置房的产权份额比例)。

具体的实施细则由所在土地权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 (略) 房屋征收局备案。

(四)被征收人搬迁过渡期间,涉及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可选择在原片区就读。如搬迁后所在地与原片区较远,需要变更片区的,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征地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征地实施单位或房屋征收局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有学位的指定学校就读。

(五)被征收人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及就业培训事项依照《 (略) 政府关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 (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儋府办〔2015〕80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 (略)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和《 (略)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六)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假作虚、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征收补偿工作中特殊情形的处理,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本方 (略) 政府批准后实施。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市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十、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属镇政府和所属农场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十一、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自2023年12月9日至2024年1月7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农场、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 (略) 房屋征收局或所在辖区镇政府。如无异议,农场、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 (略) 房屋征收局或所在辖区镇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听证 (略) 房屋征收局或所在辖区镇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省道S315白洋线吴朗至西培农场段改建工程项目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9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315白洋线吴朗至西培农场段改建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pdf
附件:省道S315白洋线吴朗至西培农场段改建工程项目位置示意图.pdf

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315白洋线吴朗至西培农场段改建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索引号:*-1/2023-00324 分  类:交通、工业 发文机关: (略) 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09日 文 号:2023年第63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9日 时效性: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省道S315白洋线吴朗至西培农场

段改建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年第63号

(略) 道S315白洋线吴朗至西培农场段改建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组织有关职能 (略) 道S315白洋线吴朗至西培农场段改建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 (略) 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略) 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略) 房屋征收局、大成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 (略) 道S315白洋线吴朗至西培农场段改建工程项目。拟安排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五)征收范围:征收面积约189亩(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位置详见附件),现状为工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科教文卫用地、灌木林地、旱地、农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农场房屋搬迁。

(六)被征收人:海南 (略) 、大成镇新营村委会白类第一村民小组、新兰村委会河运村民小组、公司村委会安成村民小组和乐便村民小组、瑞图村委会瑞图村民小组,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物产权人。

(七)被征收土地和附属物数量的确定: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证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属物以测绘机构与征收部门、土地权属单位以及权属人现场丈量或清点,并由所在土地权属单位公示后无异议后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三、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1.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权属单位所持证书记载的土地用地和性质进行评估。

2.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 (略) 政府公布的《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 号)给予补偿。

3.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按照《 (略) 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2022修正)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处,确定土地权属后,予以补偿。

(二)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指钢混、混合、砖木三种结构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实际的房屋结构与产权证书记载不一致或未登记的,由房屋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选定的结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复核,鉴定结果报征收实施单位。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予以补偿:

(1)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2)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补偿:

(1)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

3.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估价的相关规定分主体与装修部分进行评估确定。

如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类别,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三)构筑物补偿

以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测绘机构提供的丈量数据现场查看后做出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坟墓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统一年产值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四、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签约通知书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60日内(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五、补助

1.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设施迁移补助。按以下标准据实进行测算:固定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360元/户,家用空调(3匹以内)200元/台。

3.临时安置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月的测算支付,每户不足620元/月的补足至620元/月。过渡期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问题。

(1)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六、签约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被征收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签约奖励:

(一)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确认的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5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二)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4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三)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签约奖励:

1.房屋权属为集体或企业的;

2.本公告中不予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3.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

七、住房安置

1.按核定的房屋现状建筑面积1:1的比例提供商品住房,购买的回迁商品住房面积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40㎡。

2.回迁安置房用地采取出让的方式供地,为完全产权的商品住房。儋州雨林海公馆回迁安置商品住房设计建设有60㎡、90㎡、150㎡三种户型面积。以上项目剩余的回迁安置商品住宅房均可选择,选房顺序以签约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先签约者先选房。

八、住房结算

被征收人根据选择的回迁安置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

1.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本方案规定购买商品住房面积10㎡(含)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结算,即儋州雨林海公馆4850元/㎡;

2.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商品住房面积 10㎡以外至20㎡(含)以内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的1.2倍结算,即儋州雨林海公馆5820元/㎡;

3.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商品住房20㎡以外的部分(原则上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的1.5倍结算,即儋州雨林海公馆7275元/㎡。

九、有关说明

(一)超出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依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处理。

(二)购房款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直接抵扣。

(三)经所在土地权属单位核定符合购买回迁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如其补偿款项不足以支付所选面积的回迁安置房,需要在收到交付房屋通知15天内自行补足, (略) 签订合作购房协议,以共同出资的形式回购安置房( (略) 可在合作购房协议中明确安置房的产权份额比例)。

具体的实施细则由所在土地权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 (略) 房屋征收局备案。

(四)被征收人搬迁过渡期间,涉及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可选择在原片区就读。如搬迁后所在地与原片区较远,需要变更片区的,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征地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征地实施单位或房屋征收局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有学位的指定学校就读。

(五)被征收人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及就业培训事项依照《 (略) 政府关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 (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儋府办〔2015〕80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 (略)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和《 (略)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六)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假作虚、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征收补偿工作中特殊情形的处理,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本方 (略) 政府批准后实施。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市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十、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属镇政府和所属农场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十一、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自2023年12月9日至2024年1月7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农场、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 (略) 房屋征收局或所在辖区镇政府。如无异议,农场、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 (略) 房屋征收局或所在辖区镇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听证 (略) 房屋征收局或所在辖区镇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省道S315白洋线吴朗至西培农场段改建工程项目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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