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前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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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前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施方案

  • 索 引 号:GCX0045/2023-18843

    发文机关: 驿前镇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2-14

驿前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12-14 14:4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镇住房困难群众安全住房问题,同时制定规范的租赁办法,根据《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昌县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8〕76号)及《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批复》(广府字〔2020〕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镇政府已建成的,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众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 承租人对住房只有租赁期内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继承权,无权私自转让给他人居住。如发现私自转租给他人,镇政府将立即取消公租房租赁资格,解除租赁合同,责令承租人立即退租。

第四条 公租房房源为驿前镇政府2019年建设的驿前古镇搬迁周转房和保障性住房,即梦想家园10#-16#楼7栋房屋中未进行安置的房屋。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政府部门需进行利用的文保单位建筑内常住住户。

(二)《广昌县驿前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2020-2035)》所划定的核心保护区内及其他规划限制新(改)建区域内(该具体区域范围由规划部门认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广昌县驿前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2020-2035)》所划定的核心保护区内及其他规划限制新(改)建区域内的户籍。

2.所有户籍内的家庭成员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3.愿意无偿且自行拆除申请人所有的无历史价值、文物价值原危房。

(三)镇域范围内,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为驿前镇户籍(农村户籍或城镇户籍均可)。

2.户性质为六类对象(易致贫返贫户、已脱贫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特困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其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特困户三类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易致贫返贫户、已脱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3.所有户籍内的家庭成员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截止2023年9月30日止,需在广昌县境内居住一年以上。

5.愿意无偿且自行拆除申请人所有的无历史价值、文物价值原危房。

(四)镇域范围内居住危房人员,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为驿前镇户籍(农村户籍或城镇户籍均可)。

2.现住房经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中介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该处住房为该家庭唯一一套住房。

3.截止2023年9月30日止,在该房屋居住一年以上的。

4.愿意无偿且自行拆除申请人所有的无历史价值、文物价值原危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

(一)户主本人书面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按上述条件审核并公示,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 经审批后,按照原则上人均不超过25㎡租赁标准确定租赁面积,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选择楼层和房号;如申请人不多房源充足,则抽签确定房号,如申请人过多房源不足,则先根据房源数量抽取人员,待人员确定后再抽签确定房号。

(三)抽签后,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与镇政府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赁保证金和住房租金。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需提供材料

(一)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

(二)以核心保护区内建房限制申请公租房的还需规划部门提供建房限制证明材料。

(三)以“六类对象”身份申请公租房的还需提供低保证、分散供养特困户证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农户性质证明。

(四)以“居住危房”对象申请的,还需提供D级房屋安全鉴定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及租赁合同

(一)按照《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批复》(广府字〔2020〕41号)确定的的租金标准3.4元/平方米/月的70%确定我镇公租房租金收费标准为2.38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以后根据物价上涨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的内容为: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及其他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严禁违法违章乱搭乱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违法违章乱搭乱建行为。

第十条 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谎报收入的。

(二)户籍迁出、新建(购置)或其他方式获得了自有住房等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三)以第(三)类条件申请的,后因收入增加、“六类对象”取消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转让、私自调换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房屋内居住的。

(八)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合同到期未办理续租手续的。

(十)承租人死亡后无共同申请人的,公租房将依法收回。

(十一)入住公租房后一周内仍未拆除其所有的危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移民搬迁安置点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参照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昌县驿前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驿前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 索 引 号:GCX0045/2023-18843

    发文机关: 驿前镇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2-14

驿前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12-14 14:4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镇住房困难群众安全住房问题,同时制定规范的租赁办法,根据《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昌县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8〕76号)及《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批复》(广府字〔2020〕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镇政府已建成的,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众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 承租人对住房只有租赁期内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继承权,无权私自转让给他人居住。如发现私自转租给他人,镇政府将立即取消公租房租赁资格,解除租赁合同,责令承租人立即退租。

第四条 公租房房源为驿前镇政府2019年建设的驿前古镇搬迁周转房和保障性住房,即梦想家园10#-16#楼7栋房屋中未进行安置的房屋。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政府部门需进行利用的文保单位建筑内常住住户。

(二)《广昌县驿前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2020-2035)》所划定的核心保护区内及其他规划限制新(改)建区域内(该具体区域范围由规划部门认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广昌县驿前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2020-2035)》所划定的核心保护区内及其他规划限制新(改)建区域内的户籍。

2.所有户籍内的家庭成员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3.愿意无偿且自行拆除申请人所有的无历史价值、文物价值原危房。

(三)镇域范围内,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为驿前镇户籍(农村户籍或城镇户籍均可)。

2.户性质为六类对象(易致贫返贫户、已脱贫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特困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其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特困户三类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易致贫返贫户、已脱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3.所有户籍内的家庭成员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截止2023年9月30日止,需在广昌县境内居住一年以上。

5.愿意无偿且自行拆除申请人所有的无历史价值、文物价值原危房。

(四)镇域范围内居住危房人员,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为驿前镇户籍(农村户籍或城镇户籍均可)。

2.现住房经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中介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该处住房为该家庭唯一一套住房。

3.截止2023年9月30日止,在该房屋居住一年以上的。

4.愿意无偿且自行拆除申请人所有的无历史价值、文物价值原危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

(一)户主本人书面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按上述条件审核并公示,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 经审批后,按照原则上人均不超过25㎡租赁标准确定租赁面积,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选择楼层和房号;如申请人不多房源充足,则抽签确定房号,如申请人过多房源不足,则先根据房源数量抽取人员,待人员确定后再抽签确定房号。

(三)抽签后,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与镇政府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赁保证金和住房租金。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需提供材料

(一)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

(二)以核心保护区内建房限制申请公租房的还需规划部门提供建房限制证明材料。

(三)以“六类对象”身份申请公租房的还需提供低保证、分散供养特困户证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农户性质证明。

(四)以“居住危房”对象申请的,还需提供D级房屋安全鉴定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及租赁合同

(一)按照《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批复》(广府字〔2020〕41号)确定的的租金标准3.4元/平方米/月的70%确定我镇公租房租金收费标准为2.38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以后根据物价上涨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的内容为: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及其他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严禁违法违章乱搭乱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违法违章乱搭乱建行为。

第十条 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谎报收入的。

(二)户籍迁出、新建(购置)或其他方式获得了自有住房等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三)以第(三)类条件申请的,后因收入增加、“六类对象”取消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转让、私自调换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房屋内居住的。

(八)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合同到期未办理续租手续的。

(十)承租人死亡后无共同申请人的,公租房将依法收回。

(十一)入住公租房后一周内仍未拆除其所有的危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移民搬迁安置点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参照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昌县驿前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驿前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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