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德化大鹏工艺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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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德化大鹏工艺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略) (略)

地理位置

(略) 德化县浔中镇城东路16号

联系人

单经理

项目名称

泉州市德化大鹏工艺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略) (略)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03年06月并投产试运行,用人单位主要从事陶瓷制品生产,年产100万件工艺陶瓷制品。

用人单位名称: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T

法定代表人:林丽琴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略) 德化县浔中镇城东路16号

经营地址: (略) 德化县浔中镇城东路16号

企业类型: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辐射源项:本项目无电离辐射源及辐射使用

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用人单位首次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投产以来,未发现职业病病例。

现场调查人员

秦小艳、赵进

现场调查时间

2023年09月25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单经理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姚建平、郑利城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1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单经理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矽尘、石膏粉尘;

(2)生产性毒物:*烯酸;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各岗位/工种劳动者接触的矽尘、石膏粉尘浓度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2)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接触的*烯酸的CTWA与CSTE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由工作场所各岗位(工种)接触噪声声级可知,用人单位各岗位劳动者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由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辅助工程4F办公区内噪声声级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的非噪声工作地点设计要求。

(4)该用人单位本次共检测1个岗位的WBGT指数,本次检测时不在高温季节,该结果仅供参考,不作评判,用人单位应在下一个高温季节安排高温检测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1)建议用人单位今后生产厂房改造中应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将非生产区从厂房中分离出来,单独布置在生产区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2)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加强对工作场所设备、地面积尘的清洁、清理作业。每天下班前或下班后及时进行清洁、清理,减少工作场所积尘,避免二次扬尘;清洁、清理作业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

(2)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及维修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及检修,切实执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

(3)按照《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08)要求对重点产尘岗位(包括:注浆、修坯、窑炉等岗位)设置除尘设施或密闭措施,或采用自动化设备,减少人员接害。

(4)采用低毒原材料,并坚持采用低毒、无毒原材料,采用检验合格的水性水泥漆,作业时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如果使用油性漆,用人单位劳动者应佩戴防有机溶剂面罩,且要确保开启有局部排风设施。

3应急救援

(1)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妥善保管。对急救药品定时进行补充更新,确保药品均在有效期内,补充更新以及劳动者领用应保留相关记录,急救药箱设置明显的标识

(2)针对用人单位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损伤,应组织劳动者进行高温中暑(应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进行)的应急救援培训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做好演练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按要求妥善保管。

(3)完善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开模岗位、彩绘岗位周围应设置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

4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完善本单位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好,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同时应补充、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八。

5个体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 2626-2019《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3)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6辅助用室

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7.2.2.1、7.2.3.3、7.3.2等的要求,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更/存衣室等辅助用室。

7职业卫生管理

(1)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在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对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并及时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首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对临时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临时工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好临时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7)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8)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8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用人单位

(略) (略)

地理位置

(略) 德化县浔中镇城东路16号

联系人

单经理

项目名称

泉州市德化大鹏工艺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略) (略)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03年06月并投产试运行,用人单位主要从事陶瓷制品生产,年产100万件工艺陶瓷制品。

用人单位名称: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T

法定代表人:林丽琴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略) 德化县浔中镇城东路16号

经营地址: (略) 德化县浔中镇城东路16号

企业类型: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辐射源项:本项目无电离辐射源及辐射使用

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用人单位首次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投产以来,未发现职业病病例。

现场调查人员

秦小艳、赵进

现场调查时间

2023年09月25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单经理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姚建平、郑利城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1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单经理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矽尘、石膏粉尘;

(2)生产性毒物:*烯酸;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各岗位/工种劳动者接触的矽尘、石膏粉尘浓度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2)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接触的*烯酸的CTWA与CSTE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由工作场所各岗位(工种)接触噪声声级可知,用人单位各岗位劳动者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由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辅助工程4F办公区内噪声声级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的非噪声工作地点设计要求。

(4)该用人单位本次共检测1个岗位的WBGT指数,本次检测时不在高温季节,该结果仅供参考,不作评判,用人单位应在下一个高温季节安排高温检测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1)建议用人单位今后生产厂房改造中应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将非生产区从厂房中分离出来,单独布置在生产区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2)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加强对工作场所设备、地面积尘的清洁、清理作业。每天下班前或下班后及时进行清洁、清理,减少工作场所积尘,避免二次扬尘;清洁、清理作业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

(2)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及维修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及检修,切实执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

(3)按照《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08)要求对重点产尘岗位(包括:注浆、修坯、窑炉等岗位)设置除尘设施或密闭措施,或采用自动化设备,减少人员接害。

(4)采用低毒原材料,并坚持采用低毒、无毒原材料,采用检验合格的水性水泥漆,作业时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如果使用油性漆,用人单位劳动者应佩戴防有机溶剂面罩,且要确保开启有局部排风设施。

3应急救援

(1)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妥善保管。对急救药品定时进行补充更新,确保药品均在有效期内,补充更新以及劳动者领用应保留相关记录,急救药箱设置明显的标识

(2)针对用人单位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损伤,应组织劳动者进行高温中暑(应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进行)的应急救援培训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做好演练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按要求妥善保管。

(3)完善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开模岗位、彩绘岗位周围应设置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

4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完善本单位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好,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同时应补充、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八。

5个体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 2626-2019《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3)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6辅助用室

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7.2.2.1、7.2.3.3、7.3.2等的要求,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更/存衣室等辅助用室。

7职业卫生管理

(1)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在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对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并及时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首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对临时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临时工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好临时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7)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8)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8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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