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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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号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2023年第2号)

近期,在我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6批次不合格食品。按照相关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梓潼双双鲜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梓潼双双鲜蔬菜批发店销售的1批次茄子(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24)被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向经营者送达不合格报告,并开展现场调查,报告送达现场已无该批次茄子,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共购进3公斤,已销售3公斤(含抽样),无库存。销售环节为零售终端,无法召回。经调查,当事人销售重金属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 (略) 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通过涉案主体合规性审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梓潼双双鲜蔬菜批发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今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梓潼县好丽来百货店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梓潼县好丽来百货店销售的1批次干山药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21)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向经营者送达不合格报告,并开展现场调查,报告送达现场已无该批次干山药片,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购进2公斤,已销售2公斤(含抽样),无库存。销售环节为零售终端,无法召回。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及送货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且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文昌镇东门果业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文昌镇东门果业店销售的1批次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25)被检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向经营者送达不合格报告,并开展现场调查,报告送达现场已无该批次香蕉,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共购进7公斤,已销售7公斤(含抽样),无库存。销售环节为零售终端,无法召回。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及购进付款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且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梓 (略) 销售的菜薹、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梓 (略) 销售的1批次菜薹(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9-11)被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1批次小米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10-11)被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经营者送达菜薹的不合格报告,并开展现场调查,报告送达现场已无该批次菜薹,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菜薹共购进2公斤,已销售2公斤(含抽样),无库存,销售环节为零售终端,无法召回;于2023年11月6日向经营者送达小米椒的不合格报告,并开展现场调查,报告送达现场已无该批次小米椒,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共购进3公斤,已销售3公斤(含抽样),无库存,销售环节为零售终端,无法召回。县局对两起案件进行并案调查处理。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及购进付款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且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严把进货关,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梓潼世纪摩尔购物中心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梓潼世纪摩尔购物中心销售的1批次小米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10-10)被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向经营者送达小米椒的不合格报告,并开展现场调查,报告送达现场已无该批次小米椒。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共购进5公斤,已销售5公斤(含抽样),无库存,销售环节为零售终端,无法召回。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及购进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且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2023年第2号)

近期,在我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6批次不合格食品。按照相关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梓潼双双鲜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梓潼双双鲜蔬菜批发店销售的1批次茄子(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24)被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向经营者送达不合格报告,并开展现场调查,报告送达现场已无该批次茄子,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共购进3公斤,已销售3公斤(含抽样),无库存。销售环节为零售终端,无法召回。经调查,当事人销售重金属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 (略) 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通过涉案主体合规性审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梓潼双双鲜蔬菜批发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今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梓潼县好丽来百货店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梓潼县好丽来百货店销售的1批次干山药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21)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向经营者送达不合格报告,并开展现场调查,报告送达现场已无该批次干山药片,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购进2公斤,已销售2公斤(含抽样),无库存。销售环节为零售终端,无法召回。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及送货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且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文昌镇东门果业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文昌镇东门果业店销售的1批次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25)被检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向经营者送达不合格报告,并开展现场调查,报告送达现场已无该批次香蕉,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共购进7公斤,已销售7公斤(含抽样),无库存。销售环节为零售终端,无法召回。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及购进付款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且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梓 (略) 销售的菜薹、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梓 (略) 销售的1批次菜薹(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9-11)被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1批次小米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10-11)被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经营者送达菜薹的不合格报告,并开展现场调查,报告送达现场已无该批次菜薹,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菜薹共购进2公斤,已销售2公斤(含抽样),无库存,销售环节为零售终端,无法召回;于2023年11月6日向经营者送达小米椒的不合格报告,并开展现场调查,报告送达现场已无该批次小米椒,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共购进3公斤,已销售3公斤(含抽样),无库存,销售环节为零售终端,无法召回。县局对两起案件进行并案调查处理。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及购进付款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且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严把进货关,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梓潼世纪摩尔购物中心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梓潼世纪摩尔购物中心销售的1批次小米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10-10)被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向经营者送达小米椒的不合格报告,并开展现场调查,报告送达现场已无该批次小米椒。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共购进5公斤,已销售5公斤(含抽样),无库存,销售环节为零售终端,无法召回。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及购进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且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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