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2023年12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序号 | 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经开环表〔2023〕10号 | 株洲田心 (略) | (略) 石峰区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项目 |
2 | 株经开环表〔2023〕11号 | 株洲 (略) | 株洲 (略) 医疗耗材建设项目 |
3 | 株经开环表〔2023〕12号 | 中国 (略) 湖南株洲东海加油站 | 中国 (略) 湖南株洲东海加油站扩建项目 |
本公示自2023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1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经开环表〔2023〕10号 | 株洲田心 (略) | (略) 石峰区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项目 |
2 | 株经开环表〔2023〕11号 | 株洲 (略) | 株洲 (略) 医疗耗材建设项目 |
3 | 株经开环表〔2023〕12号 | 中国 (略) 湖南株洲东海加油站 | 中国 (略) 湖南株洲东海加油站扩建项目 |
本公示自2023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1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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