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6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自治区公务员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行政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人社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裁量情形、幅度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 备注
1 行政
许可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广西壮族 (略) 场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二)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 1.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2.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经认定的相关类别的国家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2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四十八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 1.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2.有2名以上经认定的相关类别的国家职业资格专职人员 按有关简政放权文件(人社部发〔2016〕49号)的要求,已经取消验资报告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3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关于颁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 1.聘用单位需说明该岗位聘用外国人而不聘用中国公民的理由;2.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在当 (略) 场面向国内劳动者公开发布招聘需求满30天仍没有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前来应聘或前来应聘的中国公民不符合岗位需要条件的证明;3.提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政策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4 行政
处罚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1.《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显著轻微 未经依法协商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但延长的工作时间未超出《劳动法》规定标准的 不予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处25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 行政
处罚
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 —— 1.《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1.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的,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略) 令第364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略) 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处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 行政
处罚
用人单位拒不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 1.《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轻微 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项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或有第(三)项行为的且尚未造成实质危害的;或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理事由涉及侵害人数在5人以下;或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理事由涉及侵害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有两次以上不配合劳动监察的情形 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理事由涉及侵害人数10人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有使用暴力方式阻挠劳动监察的情形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违法收取劳动者财物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或人均收取财物在500元以下的 按每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或人均收取财物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或人均收取财物在1000元以上的 按每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8 行政
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形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显著轻微 尚未实际派遣劳动者的 不予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
轻微 派遣劳动者50人以下的 处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派遣劳动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派遣劳动者100人以上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9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按每人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按每人处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按每人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0 行政
处罚
用人单位违法建立职工名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仍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1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轻微 违法所得在15000元以下的 处1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 处25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25000元以上的 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2 行政
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收取押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按每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按每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3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服务台账建立行为违规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显著轻微 尚未涉及人员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不予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 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4 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不退还中介服务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显著轻微 尚未涉及人员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不予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或受侵害的劳动者在5人以下的 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或受侵害的劳动者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或违法行为受侵害的劳动者在10人以上的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5 行政
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十一项违法违规行为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显著轻微 尚未涉及人员且没有违法所得的;或有违法所得,当场退还受侵害的劳动者的 不予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且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数额1.8倍以下(1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或有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行为两项以上,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30000元以下)的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6 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显著轻微 尚未涉及人员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不予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7 行政
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8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处欠缴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9 行政
处罚
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保服务机构骗取社保基金支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骗取金额1000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骗取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的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骗取金额5000元以上的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0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骗取金额1000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骗取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骗取金额5000元以上的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1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账册等违法行为导致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2 行政
处罚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显著轻微 当即补缴应缴社会保险费或当即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不予罚款
轻微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金额10000元以下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 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金额10000元以上*元以下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金额*元以上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3 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为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轻微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造成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出现与实际情况偏差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或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造成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出现与实际情况重大偏差的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 拒不协助事故调查核实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5 行政
处罚
企业拒绝或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6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涂改、冒用或转让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50份以下的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处1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涂改、冒用或转让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伪造或买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50份以下的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处4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涂改、冒用或转让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100份以上的;伪造或买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50份以上的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处70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27 行政
处罚
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骗取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以虚假、欺骗等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违法所得,并可按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 显著轻微 未实际成功骗取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介绍补贴的 责令限期返还违法所得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8 单位不按要求填写《失业保险缴费手册》或不如实公布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单位不按本办法如实填写《失业保险缴费手册》或不如实公布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处65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9 行政
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坚持分级实施原则,原则上每5年 (略) 、县(市、区)两级的专项行政检查,每年随机专项行 (略) 、县(市、区)数量为总数的15~50%
30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 1.坚持分级实施原则,原则上每5年 (略) 、县(市、区)两级的专项行政检查,每年随机专项行 (略) 、县(市、区)数量为总数的15~50%;2.每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等,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提前退休人员复核的比例不得低于30%
31 其他
权力
企业违法扣发、降低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工资、福利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八条: ……企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的工资、福利;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65%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按应付金额的65%以上8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按应付金额的8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32 其他
权力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或逾期1个月以下的 按应付金额50%以上65%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或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按应付金额65%以上80%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严重 多次初次违反规定或逾期3个月以上的 按应付金额8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说明:
一、本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行政裁量权基准共32项,其中,“权力分类”为“行政处罚”的共25项(第4—28项),相关裁量权基准的设置原则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按违法情节的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档,对“不予罚款”的情形增设“显著轻微”一档;
(二)对“可以”和“应当”处以罚款的裁量权标准统一适用上述三档;
(三)一般情况下,处罚数额幅度采取以下原则:
1.有最低下限数额的:轻微(最低值→中间值)、一般(中间值)、严重(中间值→最高值)(四舍五入取整);
2.没有最低下限数额的:轻微(最高值×30%)、一般(30%~60%)、严重(60%~最高值)(四舍五入取整)。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6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自治区公务员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行政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人社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裁量情形、幅度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 备注
1 行政
许可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广西壮族 (略) 场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二)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 1.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2.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经认定的相关类别的国家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2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四十八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 1.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2.有2名以上经认定的相关类别的国家职业资格专职人员 按有关简政放权文件(人社部发〔2016〕49号)的要求,已经取消验资报告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3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关于颁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 1.聘用单位需说明该岗位聘用外国人而不聘用中国公民的理由;2.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在当 (略) 场面向国内劳动者公开发布招聘需求满30天仍没有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前来应聘或前来应聘的中国公民不符合岗位需要条件的证明;3.提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政策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4 行政
处罚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1.《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显著轻微 未经依法协商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但延长的工作时间未超出《劳动法》规定标准的 不予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处25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 行政
处罚
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 —— 1.《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1.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的,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略) 令第364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略) 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处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 行政
处罚
用人单位拒不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 1.《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轻微 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项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或有第(三)项行为的且尚未造成实质危害的;或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理事由涉及侵害人数在5人以下;或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理事由涉及侵害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有两次以上不配合劳动监察的情形 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理事由涉及侵害人数10人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有使用暴力方式阻挠劳动监察的情形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违法收取劳动者财物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或人均收取财物在500元以下的 按每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或人均收取财物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或人均收取财物在1000元以上的 按每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8 行政
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形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显著轻微 尚未实际派遣劳动者的 不予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
轻微 派遣劳动者50人以下的 处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派遣劳动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派遣劳动者100人以上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9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按每人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按每人处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按每人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0 行政
处罚
用人单位违法建立职工名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仍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1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轻微 违法所得在15000元以下的 处1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 处25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25000元以上的 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2 行政
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收取押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按每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按每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3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服务台账建立行为违规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显著轻微 尚未涉及人员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不予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 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4 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不退还中介服务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显著轻微 尚未涉及人员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不予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或受侵害的劳动者在5人以下的 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或受侵害的劳动者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或违法行为受侵害的劳动者在10人以上的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5 行政
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十一项违法违规行为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显著轻微 尚未涉及人员且没有违法所得的;或有违法所得,当场退还受侵害的劳动者的 不予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且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数额1.8倍以下(1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或有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行为两项以上,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30000元以下)的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6 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显著轻微 尚未涉及人员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不予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7 行政
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8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处欠缴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9 行政
处罚
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保服务机构骗取社保基金支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骗取金额1000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骗取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的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骗取金额5000元以上的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0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骗取金额1000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骗取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骗取金额5000元以上的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1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账册等违法行为导致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2 行政
处罚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显著轻微 当即补缴应缴社会保险费或当即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不予罚款
轻微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金额10000元以下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 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金额10000元以上*元以下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金额*元以上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3 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为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轻微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造成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出现与实际情况偏差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或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造成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出现与实际情况重大偏差的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 拒不协助事故调查核实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5 行政
处罚
企业拒绝或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6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涂改、冒用或转让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50份以下的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处1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涂改、冒用或转让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伪造或买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50份以下的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处4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涂改、冒用或转让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100份以上的;伪造或买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50份以上的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处70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27 行政
处罚
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骗取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以虚假、欺骗等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违法所得,并可按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 显著轻微 未实际成功骗取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介绍补贴的 责令限期返还违法所得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8 单位不按要求填写《失业保险缴费手册》或不如实公布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单位不按本办法如实填写《失业保险缴费手册》或不如实公布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处65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9 行政
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坚持分级实施原则,原则上每5年 (略) 、县(市、区)两级的专项行政检查,每年随机专项行 (略) 、县(市、区)数量为总数的15~50%
30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 1.坚持分级实施原则,原则上每5年 (略) 、县(市、区)两级的专项行政检查,每年随机专项行 (略) 、县(市、区)数量为总数的15~50%;2.每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等,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提前退休人员复核的比例不得低于30%
31 其他
权力
企业违法扣发、降低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工资、福利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八条: ……企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的工资、福利;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的 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65%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的 按应付金额的65%以上8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严重 多次违反规定的 按应付金额的8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32 其他
权力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轻微 初次违反规定或逾期1个月以下的 按应付金额50%以上65%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一般 再次违反规定或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按应付金额65%以上80%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严重 多次初次违反规定或逾期3个月以上的 按应付金额8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说明:
一、本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行政裁量权基准共32项,其中,“权力分类”为“行政处罚”的共25项(第4—28项),相关裁量权基准的设置原则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按违法情节的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档,对“不予罚款”的情形增设“显著轻微”一档;
(二)对“可以”和“应当”处以罚款的裁量权标准统一适用上述三档;
(三)一般情况下,处罚数额幅度采取以下原则:
1.有最低下限数额的:轻微(最低值→中间值)、一般(中间值)、严重(中间值→最高值)(四舍五入取整);
2.没有最低下限数额的:轻微(最高值×30%)、一般(30%~60%)、严重(60%~最高值)(四舍五入取整)。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