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5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公示3
2023年12月15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公示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链接) | 备注 |
1 | 福建健清堂生物医药生产项目(一期) | (略) 长汀县腾飞六路1号16栋 | 福建健 (略) | (略) (略) | 福建健 (略) 目 (略) 长汀县腾飞六路1号16栋3F和4F 车间进行熊胆粉系列产品生产,项目仅对外购的熊胆汁进行蒸煮、冻干、打包,生产规模为年产熊胆粉 0.2t/a。现拟在同一幢厂房 1、2 层进行扩建,建中药饮片生产车间,中药饮片生产工艺主要分为切制、炮制(炮制工序包括醋制、蜜制、蒸制、炒制),不涉及提炼工艺;贵细粉剂类产品生产加工工序是将原料经过人工挑选后,将药材进行粗碎、干燥、细碎等。建成后年产贵细粉剂60吨、普通中药饮片100 吨。 | (一)落实废水污染防控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生产废水经沉淀收集后用槽车运到长汀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待园区污水管网完善后所有废水经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进入长汀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控措施。炒制废气经设备自带水膜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其他产尘工段采用有效的除尘抑尘措施;废气排放《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厂区内监控点还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控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减震等措施,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尽量减小噪声对外环境产生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固废污染防控措施。一般固废应分类收集、处置,加强资源化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已公示,公示期未接到群众投诉及举报电话 |
一、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8日-2023年12月22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7-*、*(传真)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商务运营中心L幢供销大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邮政编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链接) | 备注 |
1 | 福建健清堂生物医药生产项目(一期) | (略) 长汀县腾飞六路1号16栋 | 福建健 (略) | (略) (略) | 福建健 (略) 目 (略) 长汀县腾飞六路1号16栋3F和4F 车间进行熊胆粉系列产品生产,项目仅对外购的熊胆汁进行蒸煮、冻干、打包,生产规模为年产熊胆粉 0.2t/a。现拟在同一幢厂房 1、2 层进行扩建,建中药饮片生产车间,中药饮片生产工艺主要分为切制、炮制(炮制工序包括醋制、蜜制、蒸制、炒制),不涉及提炼工艺;贵细粉剂类产品生产加工工序是将原料经过人工挑选后,将药材进行粗碎、干燥、细碎等。建成后年产贵细粉剂60吨、普通中药饮片100 吨。 | (一)落实废水污染防控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生产废水经沉淀收集后用槽车运到长汀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待园区污水管网完善后所有废水经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进入长汀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控措施。炒制废气经设备自带水膜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其他产尘工段采用有效的除尘抑尘措施;废气排放《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厂区内监控点还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控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减震等措施,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尽量减小噪声对外环境产生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固废污染防控措施。一般固废应分类收集、处置,加强资源化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已公示,公示期未接到群众投诉及举报电话 |
一、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8日-2023年12月22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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