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贵溪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略) 场监管局起草了《 (略) 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8月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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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系电话:0701-*
3.通信地址: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冶金大道7号)
《 (略) 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 轻微违法免罚事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的条件 |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备注 |
一 | (略) 场主体登记及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行为 | |||
1 |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修改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备案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电子 (略) 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 |
二 | 违反价格和反不当竞争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 | |||
4 | 经营者不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 未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 (略) 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实行下列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一)价格制定(调整)审批制度;(二)成本资料、进销价格台账制度;(三)明码标价制度;(四)价格自查制度;(五)价格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 (略) 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增加 |
三 | 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 | |||
5 |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 不影响食品安全,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六)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 修改 |
6 | 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涉案产品品类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7 | 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 及时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
8 |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9 | 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及时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
10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 及时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11 |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及时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12 |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履行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3 | 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未按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 | 及时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及时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 及时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略) 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 及时改正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略) 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食品小作坊违反规定存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未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未分开。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 (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一年内又重新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 |
四 | 违反网络商品交易有关规定的行为 | |||
19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20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21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 (略) 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23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少于三年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网络交易经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 (略)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 (略) 场主体登记的经营 (略) 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 | 未造成损害后果,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 (略) 场主体登记的经营 (略) 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未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 | 未造成损害后果,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 未造成损害后果,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五 | 合同违法行为 | |||
30 | 经营者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 (略) 场监管部门备案 | 未造成损害后果,及时改正 | 《 (略) 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 |
六 | 违反商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31 | 销售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没有违法所得 |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
32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及时改正 |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 | 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33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 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有据,及时改正 |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4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及时改正 |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八 | 违反商品包装、说明用字有关用语规范的行为 | |||
35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者未标注净含量 | 及时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36 | 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 | 及时改正 | 《 (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37 | 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 | 及时改正 | 《 (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九 | 违反专利有关规定的行为 | |||
38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没有违法所得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
39 |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 尚未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及时改正 |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 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第六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第七条:“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 |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 ||||
40 | 会展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 | 及时改正 | 《 (略) 专利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会展的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十 |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的行为 | |||
41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及时改正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2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及时改正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43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 (略) 、自治区、 (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 及时改正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 (略) 、自治区、 (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 (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修改 |
十一 | 违反特种设备有关规定的行为 | |||
44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 (略) 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网上告知义务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 (略)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 (略) 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网上告知义务:……” | |
《 (略)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二 | 违反计量有关规定的行为 | |||
45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及时改正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6 | 集市主办者未 (略) 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 (略) 场监管部门备案, (略) 场监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 及时改正 | 《 (略) 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略) 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四) (略) 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 |
47 | (略) 场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 | 及时改正 | 《 (略) 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 |
48 | 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 | 及时改正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49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 及时改正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三 | 违反认证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 | |||
50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 及时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
51 | 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及时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
52 | 已通过认证而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及时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
十四 | 违反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行为 | |||
53 |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未依法实施消费品召回 | 及时改正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 |
54 | 汽车生产商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提交调查分析结果、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或者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 | 及时改正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二)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三)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四)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 |
十五 | 违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55 | 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存在瑕疵 | 除按假、劣药处罚外,无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
56 |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规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 | 无主观故意,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 |
57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经营、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 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增加 |
58 | 化妆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 | 履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法定要求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 增加 |
第二部分 初次违法免罚事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的条件 |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备注 |
一 | (略) 场主体登记及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行为 | |||
1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初次违法,经营范围限为一般经营项目,危害后果轻微,违法所得较少,及时改正(立案前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或者已停止经营)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期限内补公示或者补报年报)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增加 |
二 | 违反价格和反不当竞争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 | |||
3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初次违法,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对价格的误解,未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 |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修改 |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第十八条“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 ||||
4▲ |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 | 《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 |
5▲ |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行为的,未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 初次违法,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 增加 |
6▲ | 交易场所提供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 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 增加 |
7▲ | 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未按规定履行公示、提示义务 | 初次违法,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 增加 |
8 | 未建立和妥善保存有奖销售档案 | 初次违法;未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获奖权益,及时改正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增加 |
9 | 未公布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参加传销行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承诺不再参与传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
三 | 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 | |||
11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修改 |
12▲ |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时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增加 |
13▲ | 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 (略)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14▲ |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
15▲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
16 | 食品经营者未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初次违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包装完好、数量少且超过保质期的期限较短,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7 | 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 (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
四 | 违反网络商品交易有关规定的行为 | |||
18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 (略) 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 (略) 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19 |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提前三十天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消费者损失,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
20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22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 |
23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 |
24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 初次违法,发送商业性信息人次少,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服务不符合规定 | 初次违法,未造成消费者损失,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 初次违法,未造成消费者损失,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五 | 合同违法行为 | |||
27▲ | 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禁止的合同违法行为提供证明、印章、账户等便利条件 |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百元,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本办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印章、账户等便利条件。 | 增加 |
28▲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 增加 |
29▲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 增加 |
30▲ |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未按规定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案其要求予以说明 | 初次违法,主动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增加 |
六 | 违反商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31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及时改正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存档备查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驰名商标所有人陈述性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 | 初次违法,在自有经营场所和自有新媒体(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上使用,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七 | 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34 | 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 初次违法,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自有新媒体(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上发布,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但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校外培训等商品和服务的广告除外。 |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
35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 | 初次违法,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及时改正 | 《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 初次违法,未发布违法广告,及时改正 | 《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7 |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初次违法,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8 | 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 | 初次违法,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相一致,及时改正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9 | 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 | 初次违法,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相一致,及时改正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0 |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初次违法,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及时改正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1▲ |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广告 | 初次违法,发送广告少于200人次(条次),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修改 |
42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增加 |
43 | 广告主发布的广告含有迷信内容 | 初次违法,在自营场所发布期间较短或者网络广告浏览量100人次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 | 《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迷信内容;……”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增加 |
八 | 违反特种设备有关规定的行为 | |||
44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修改 |
45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修改 |
46▲ | 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修改 |
4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
48 |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 |
49 | 电梯维保记录未经电梯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或者对电梯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等信息填写不全 | 初次违法,有证据表明为电梯管理人员拒不签字,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略)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经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使用管理人的,应当书面记录交付的人员、时间,电梯钥匙的数量以及技术资料的内容,并由交付双方签字确认。在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 |
50▲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未提交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的整改报告 | 初次违法,特种设备安全指令已经执行,及时补交整改报告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监察办法》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监察办法》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 | 增加 |
5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时改正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锅炉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由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增加 |
52▲ | 锅炉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锅炉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增加 |
53▲ | 锅炉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锅炉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增加 |
54▲ | 锅炉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锅炉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增加 |
九 | 违反计量有关规定的行为 | |||
55 | 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 | 初次违法,计量器具数量少或者使用频次低,及时改正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修改 |
56 |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 初次违法,及时申请计量考核,考核合格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7 | 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经营活动 |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少于200元,及时改正,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十 | 违反认证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 | |||
58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及时改正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 ||||
59▲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初次违法,涉案产品少于10个最小销售单位且货值金额不足500元,产品内在质量合格,及时改正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发〔2022〕15号文规定 轻微行为,下调罚款) | 增加 |
60▲ | 违反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 初次违法,涉案产品少于10个最小销售单位且货值金额不足500元,内在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及时改正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 万元以下罚款。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 增加 |
十一 | 违反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行为 | |||
61 | 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62 |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 初次违法,涉案产品数量少于10个最小销售单元或者货值金额不足500元,危害后果轻微且可消除,及时改正。 |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 |
十二 | 违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63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
64 |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5 |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行为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增加 |
66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 (略) 的药品的 | 初次违法,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较小或数量较少,药品可溯源,系国 (略) 药品,及时改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 (略) 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增加 |
67 | 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 |
68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进货查验记录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69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不良事件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 | |
70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71▲ |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初次违法,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改正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增加 |
72▲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初次违法,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种类较少或者货值金额较少,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不包括儿童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增加 |
注明: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清单内全部事项的法律依据,不在清单内事项的法律依据中分列。2.法律法规名称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的,省略不写。3.清单内事项包括轻微违法不罚和初次违法不罚两种不予处罚情形。
为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略) 场监管局起草了《 (略) 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8月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26.com
2.联系电话:0701-*
3.通信地址: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冶金大道7号)
《 (略) 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 轻微违法免罚事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的条件 |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备注 |
一 | (略) 场主体登记及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行为 | |||
1 |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修改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备案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电子 (略) 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 |
二 | 违反价格和反不当竞争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 | |||
4 | 经营者不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 未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 (略) 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实行下列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一)价格制定(调整)审批制度;(二)成本资料、进销价格台账制度;(三)明码标价制度;(四)价格自查制度;(五)价格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 (略) 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增加 |
三 | 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 | |||
5 |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 不影响食品安全,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六)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 修改 |
6 | 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涉案产品品类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7 | 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 及时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
8 |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9 | 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及时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
10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 及时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11 |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及时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12 |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履行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3 | 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未按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 | 及时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及时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 及时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略) 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 及时改正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略) 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食品小作坊违反规定存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未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未分开。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 (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一年内又重新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 |
四 | 违反网络商品交易有关规定的行为 | |||
19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20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21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 (略) 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23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少于三年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网络交易经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 (略)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 (略) 场主体登记的经营 (略) 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 | 未造成损害后果,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 (略) 场主体登记的经营 (略) 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未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 | 未造成损害后果,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 未造成损害后果,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五 | 合同违法行为 | |||
30 | 经营者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 (略) 场监管部门备案 | 未造成损害后果,及时改正 | 《 (略) 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 |
六 | 违反商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31 | 销售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没有违法所得 |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
32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及时改正 |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 | 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33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 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有据,及时改正 |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4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及时改正 |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八 | 违反商品包装、说明用字有关用语规范的行为 | |||
35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者未标注净含量 | 及时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36 | 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 | 及时改正 | 《 (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37 | 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 | 及时改正 | 《 (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九 | 违反专利有关规定的行为 | |||
38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没有违法所得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
39 |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 尚未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及时改正 |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 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第六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第七条:“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 |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 ||||
40 | 会展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 | 及时改正 | 《 (略) 专利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会展的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十 |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的行为 | |||
41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及时改正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2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及时改正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43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 (略) 、自治区、 (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 及时改正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 (略) 、自治区、 (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 (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修改 |
十一 | 违反特种设备有关规定的行为 | |||
44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 (略) 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网上告知义务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 (略)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 (略) 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网上告知义务:……” | |
《 (略)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二 | 违反计量有关规定的行为 | |||
45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及时改正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6 | 集市主办者未 (略) 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 (略) 场监管部门备案, (略) 场监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 及时改正 | 《 (略) 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略) 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四) (略) 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 |
47 | (略) 场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 | 及时改正 | 《 (略) 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 |
48 | 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 | 及时改正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49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 及时改正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三 | 违反认证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 | |||
50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 及时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
51 | 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及时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
52 | 已通过认证而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及时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
十四 | 违反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行为 | |||
53 |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未依法实施消费品召回 | 及时改正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 |
54 | 汽车生产商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提交调查分析结果、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或者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 | 及时改正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二)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三)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四)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 |
十五 | 违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55 | 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存在瑕疵 | 除按假、劣药处罚外,无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
56 |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规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 | 无主观故意,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 |
57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经营、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 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增加 |
58 | 化妆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 | 履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法定要求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 增加 |
第二部分 初次违法免罚事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的条件 |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备注 |
一 | (略) 场主体登记及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行为 | |||
1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初次违法,经营范围限为一般经营项目,危害后果轻微,违法所得较少,及时改正(立案前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或者已停止经营)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期限内补公示或者补报年报)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增加 |
二 | 违反价格和反不当竞争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 | |||
3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初次违法,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对价格的误解,未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 |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修改 |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第十八条“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 ||||
4▲ |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 | 《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 |
5▲ |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行为的,未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 初次违法,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 增加 |
6▲ | 交易场所提供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 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 增加 |
7▲ | 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未按规定履行公示、提示义务 | 初次违法,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 增加 |
8 | 未建立和妥善保存有奖销售档案 | 初次违法;未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获奖权益,及时改正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增加 |
9 | 未公布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参加传销行为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承诺不再参与传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
三 | 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 | |||
11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修改 |
12▲ |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时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增加 |
13▲ | 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 (略)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14▲ |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
15▲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
16 | 食品经营者未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初次违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包装完好、数量少且超过保质期的期限较短,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7 | 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 (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
四 | 违反网络商品交易有关规定的行为 | |||
18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 (略) 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 (略) 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19 |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提前三十天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消费者损失,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
20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22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 |
23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 |
24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 初次违法,发送商业性信息人次少,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服务不符合规定 | 初次违法,未造成消费者损失,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 初次违法,未造成消费者损失,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五 | 合同违法行为 | |||
27▲ | 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禁止的合同违法行为提供证明、印章、账户等便利条件 |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百元,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本办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印章、账户等便利条件。 | 增加 |
28▲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 增加 |
29▲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 增加 |
30▲ |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未按规定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案其要求予以说明 | 初次违法,主动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增加 |
六 | 违反商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31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及时改正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存档备查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驰名商标所有人陈述性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 | 初次违法,在自有经营场所和自有新媒体(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上使用,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七 | 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34 | 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 初次违法,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自有新媒体(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上发布,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但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校外培训等商品和服务的广告除外。 |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
35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 | 初次违法,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及时改正 | 《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 初次违法,未发布违法广告,及时改正 | 《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7 |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初次违法,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8 | 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 | 初次违法,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相一致,及时改正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9 | 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 | 初次违法,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相一致,及时改正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0 |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初次违法,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及时改正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1▲ |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广告 | 初次违法,发送广告少于200人次(条次),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修改 |
42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增加 |
43 | 广告主发布的广告含有迷信内容 | 初次违法,在自营场所发布期间较短或者网络广告浏览量100人次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 | 《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迷信内容;……”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增加 |
八 | 违反特种设备有关规定的行为 | |||
44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修改 |
45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修改 |
46▲ | 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修改 |
4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
48 |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 |
49 | 电梯维保记录未经电梯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或者对电梯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等信息填写不全 | 初次违法,有证据表明为电梯管理人员拒不签字,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略)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经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使用管理人的,应当书面记录交付的人员、时间,电梯钥匙的数量以及技术资料的内容,并由交付双方签字确认。在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 |
50▲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未提交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的整改报告 | 初次违法,特种设备安全指令已经执行,及时补交整改报告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监察办法》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监察办法》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 | 增加 |
5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时改正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锅炉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由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增加 |
52▲ | 锅炉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锅炉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增加 |
53▲ | 锅炉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锅炉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增加 |
54▲ | 锅炉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锅炉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增加 |
九 | 违反计量有关规定的行为 | |||
55 | 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 | 初次违法,计量器具数量少或者使用频次低,及时改正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修改 |
56 |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 初次违法,及时申请计量考核,考核合格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7 | 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经营活动 |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少于200元,及时改正,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十 | 违反认证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 | |||
58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及时改正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 ||||
59▲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初次违法,涉案产品少于10个最小销售单位且货值金额不足500元,产品内在质量合格,及时改正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发〔2022〕15号文规定 轻微行为,下调罚款) | 增加 |
60▲ | 违反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 初次违法,涉案产品少于10个最小销售单位且货值金额不足500元,内在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及时改正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 万元以下罚款。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 增加 |
十一 | 违反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行为 | |||
61 | 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62 |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 初次违法,涉案产品数量少于10个最小销售单元或者货值金额不足500元,危害后果轻微且可消除,及时改正。 |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 |
十二 | 违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63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
64 |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5 |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行为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增加 |
66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 (略) 的药品的 | 初次违法,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较小或数量较少,药品可溯源,系国 (略) 药品,及时改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 (略) 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增加 |
67 | 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 |
68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进货查验记录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69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不良事件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 | |
70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71▲ |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初次违法,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改正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增加 |
72▲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初次违法,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种类较少或者货值金额较少,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不包括儿童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增加 |
注明: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清单内全部事项的法律依据,不在清单内事项的法律依据中分列。2.法律法规名称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的,省略不写。3.清单内事项包括轻微违法不罚和初次违法不罚两种不予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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