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2月1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2月1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2月15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传 真:0477-*
通讯地址: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邮 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所在地 | 建设 单位 | 环评 单位 | 项目基本情况 | 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情况 |
1 | 内 (略) 宏燃煤矿露天采坑生态修复项目 | (略) 准格尔旗 | 内 (略) 宏燃煤矿 | 内蒙古 (略) | 项目概况:本项目利用项目周边煤矿洗选煤矸石对内 (略) 宏燃煤矿露天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治理区总占地面积为60.64hm2,设计煤矸石回填量为1875万m3(3000万t),治理期5年(含管护期),治理完成后,顶部平盘面积为33.1719hm2、下部平台面积为5.1017hm2、边坡面积为22.3664hm2,顶部平盘复垦为旱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人工牧草地、农村道路,下部平台复垦为人工牧草地,边坡复垦为人工牧草地。治理区底部现状标高为1060m,治理后形成6个平台台阶,台阶宽度为25m,每个台阶高度为20m,最终台阶坡面角25度,治理后标高1220m。本项目总投资12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0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41.46%。 |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回填过程中采取分区、分块的作业方式,煤矸石倾倒过程中尽量降低卸车落差,倾倒后及时推平压实,回填过程中采用洒水车进行抑尘,煤矸石运输过程中加盖苫布,减速慢行,无组织颗粒物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为防止矸石发生自燃,矸石回填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分层堆置、压实、分层覆土等措施,压实上方铺设厚度1.0的表层土作为覆盖层。 2.水污染防治措施 车辆冲洗废水依托宏燃煤矿,本项目区内不单独建设车辆冲洗平台,无生产废水产生。复垦治理实施阶段工作人员全部从宏燃煤矿调配,所以不新增生活污水。 3.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为尽可能减少进入治理区的雨水量,从而使得淋溶液减量化,治理区四周设置截排水沟,有效截留雨水进入,回填过程及时压实、及时覆土,避免煤矸石长时间的浸泡,形成持续的淋溶液下渗。生产用水包括道路洒水和矸石回填工作面抑尘洒水,车辆冲洗废水依托宏燃煤矿,本项目区内不单独建设车辆冲洗平台,无生产废水产生。复垦治理实施阶段工作人员的生活污水依托矿区处理,不外排。 4.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利用煤矸石对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15/T2763-2022)的要求,在回填过程中开展土壤定期监测工作。 5.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作业过程中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作业机械管理,确保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良好的声学性能;对采坑治理区内部道路进行日常性维护,提高路面平整度,降低道路交通噪声运输车辆通过减速慢行,并加强维修管理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6.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7.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措施 采用“边推进、边压实、边覆土”的工艺,煤矸石由下至上逐渐缩进回填,直至设计高程。回填过程中,采用“分层摊铺、分层碾压封闭”的原则;每5.0m厚矸石夹盖黄土一层(厚度为0.5m);当顶部平台达到设计高程时,平台覆盖表土1m,边坡覆盖表土0.8m。治理区底部现状标高为1060m,治理后形成6个平台台阶,台阶宽度为25m,每个台阶高度为20m,最终台阶坡面角25度,治理后标高1220m。在治理区台阶平台和最终平台周边设置挡水围堰,在平台中间布设200m×200m的网格围埂,网格内撒播紫花苜蓿、草木樨、杨柴和柠条。平台方格由道路分割,道路两侧种植油松;边坡覆0.8m厚表土后,设1.5m×1.5m的沙柳网格,每个沙柳网格内栽植1株灌木,网格内撒播草种恢复植被。牧草选择紫花苜蓿、草木樨、杨柴和柠条。治理区最终治理完成后,顶部平盘面积为33.1719hm2、下部平台面积为5.1017hm2、边坡面积为22.3664hm2,顶部平盘复垦为旱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人工牧草地、农村道路,下部平台复垦为人工牧草地,边坡复垦为人工牧草地。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2月15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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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 (略) 宏燃煤矿露天采坑生态修复项目 | (略) 准格尔旗 | 内 (略) 宏燃煤矿 | 内蒙古 (略) | 项目概况:本项目利用项目周边煤矿洗选煤矸石对内 (略) 宏燃煤矿露天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治理区总占地面积为60.64hm2,设计煤矸石回填量为1875万m3(3000万t),治理期5年(含管护期),治理完成后,顶部平盘面积为33.1719hm2、下部平台面积为5.1017hm2、边坡面积为22.3664hm2,顶部平盘复垦为旱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人工牧草地、农村道路,下部平台复垦为人工牧草地,边坡复垦为人工牧草地。治理区底部现状标高为1060m,治理后形成6个平台台阶,台阶宽度为25m,每个台阶高度为20m,最终台阶坡面角25度,治理后标高1220m。本项目总投资12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0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41.46%。 |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回填过程中采取分区、分块的作业方式,煤矸石倾倒过程中尽量降低卸车落差,倾倒后及时推平压实,回填过程中采用洒水车进行抑尘,煤矸石运输过程中加盖苫布,减速慢行,无组织颗粒物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为防止矸石发生自燃,矸石回填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分层堆置、压实、分层覆土等措施,压实上方铺设厚度1.0的表层土作为覆盖层。 2.水污染防治措施 车辆冲洗废水依托宏燃煤矿,本项目区内不单独建设车辆冲洗平台,无生产废水产生。复垦治理实施阶段工作人员全部从宏燃煤矿调配,所以不新增生活污水。 3.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为尽可能减少进入治理区的雨水量,从而使得淋溶液减量化,治理区四周设置截排水沟,有效截留雨水进入,回填过程及时压实、及时覆土,避免煤矸石长时间的浸泡,形成持续的淋溶液下渗。生产用水包括道路洒水和矸石回填工作面抑尘洒水,车辆冲洗废水依托宏燃煤矿,本项目区内不单独建设车辆冲洗平台,无生产废水产生。复垦治理实施阶段工作人员的生活污水依托矿区处理,不外排。 4.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利用煤矸石对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15/T2763-2022)的要求,在回填过程中开展土壤定期监测工作。 5.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作业过程中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作业机械管理,确保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良好的声学性能;对采坑治理区内部道路进行日常性维护,提高路面平整度,降低道路交通噪声运输车辆通过减速慢行,并加强维修管理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6.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7.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措施 采用“边推进、边压实、边覆土”的工艺,煤矸石由下至上逐渐缩进回填,直至设计高程。回填过程中,采用“分层摊铺、分层碾压封闭”的原则;每5.0m厚矸石夹盖黄土一层(厚度为0.5m);当顶部平台达到设计高程时,平台覆盖表土1m,边坡覆盖表土0.8m。治理区底部现状标高为1060m,治理后形成6个平台台阶,台阶宽度为25m,每个台阶高度为20m,最终台阶坡面角25度,治理后标高1220m。在治理区台阶平台和最终平台周边设置挡水围堰,在平台中间布设200m×200m的网格围埂,网格内撒播紫花苜蓿、草木樨、杨柴和柠条。平台方格由道路分割,道路两侧种植油松;边坡覆0.8m厚表土后,设1.5m×1.5m的沙柳网格,每个沙柳网格内栽植1株灌木,网格内撒播草种恢复植被。牧草选择紫花苜蓿、草木樨、杨柴和柠条。治理区最终治理完成后,顶部平盘面积为33.1719hm2、下部平台面积为5.1017hm2、边坡面积为22.3664hm2,顶部平盘复垦为旱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人工牧草地、农村道路,下部平台复垦为人工牧草地,边坡复垦为人工牧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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