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5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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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5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 (略) (略) 新建研发项目

(略) 千灯镇石浦华光路2号10号房

昆山 (略) (略)

苏州 (略)

本项 (略) 千灯镇石浦华光路2号10号房,租赁 (略) 厂房,厂房建筑面积为2031m2。现拟投资500万元进行研发纤维发泡纸板(包装内衬),用于代替泡沫塑料,作为电子设备的缓冲保护层。本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研发纤维发泡纸板104批次,每批次裁切为7000个样品进行物性测试。

1.该项目实施后,成型产生的白水全部回用于散浆工段,不得排放;设备清洗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压滤+混凝沉淀+砂滤碳滤+超滤+纳滤)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清洗,不得排放;生活污水 (略) 千灯 (略) ,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

2.烘干废气经移动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车间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 (略) (略) 新建研发项目

(略) 千灯镇石浦华光路2号10号房

昆山 (略) (略)

苏州 (略)

本项 (略) 千灯镇石浦华光路2号10号房,租赁 (略) 厂房,厂房建筑面积为2031m2。现拟投资500万元进行研发纤维发泡纸板(包装内衬),用于代替泡沫塑料,作为电子设备的缓冲保护层。本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研发纤维发泡纸板104批次,每批次裁切为7000个样品进行物性测试。

1.该项目实施后,成型产生的白水全部回用于散浆工段,不得排放;设备清洗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压滤+混凝沉淀+砂滤碳滤+超滤+纳滤)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清洗,不得排放;生活污水 (略) 千灯 (略) ,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

2.烘干废气经移动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车间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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