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金湖银河片区市一中以北、东三路以西、郑州路以东、和谐路以南储备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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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金湖银河片区市一中以北、东三路以西、郑州路以东、和谐路以南储备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公示

项目概况

调查地 (略) 市一中以北、东三路以西、郑州路以东、和谐路以南(不包含地块内辛斜151井场范围内的土地),总占地面积*.8m2,约合201.05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N37.*°,E118.*°。现土地使用 (略) 土地矿产发展服务中心。地块未来规划为GB 5013 (略) 建设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土地矿产发展服务中 (略) 地矿工程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对地块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为下一步变更用途的开展提供依据。

在此基础上,我公司编制了本地块第二阶段布点采样调查工作方案,并在行业专家的建议和指导下对方案进行了修订,依据完善后的工作方案,我公司于2023年8月9日~8月30日完成了地块现场采样工作,并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编制了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第一阶段调查结论

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结合卫星影响资料综合分析,调查地块受本地块历史企业生产及周边企业跑、冒、滴、漏的地下水水力迁移和大气沉降等影响,周边企业距离地块较远,污染物迁移可能性不大,土壤及地下水潜在的污染风险较小。

根据污染识别结论,本地块存在来自周边企业的潜在污染(辛斜151井单井输油管线),周边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易通过大气沉降、地下水径流等途径对本地块产生污染影响。因此,本地块需开展第二阶段监测布点采样调查。

潜在特征污染因子为:铅、汞、砷等重金属、苯、*苯、二*苯等VOCs、石油烃(C10-40)、氨氮。。

第二阶段调查

原地块内未曾有永久性生产设施,临时性的建构筑物均已拆除多年,考虑地块内企业拆除完成后地块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期间未有其他认为活动,因此本次调查初步采用系统布点结合专业判断布点的方式进行点位布设。在地块内共布设14个土壤监测点位,釆集75组土壤样品(其中堆土土壤样品数量为12组、地表下土壤样品数量为63组)及8组平行样、8组全程序空白样品、8组运输空白样品;共布设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采集1组平行样、1组全程序空白、1组运输空白;共布设2个地表水监测点位,采集1组平行样、1组全程序空白、1组运输空白;共布设2个底泥监测点位,采集1组平行样。

土壤样品检测因子共计47项,包括:1)pH; 2)GB36600中表1的45项;3)其他特征污染物:铅、汞、砷、二*苯、氨氮、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因子共计35项,地下水监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除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的35项常规项目以及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地表水检测因子共计23项,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等要求,选取砷、汞、镉、铜、铅、镍、石油烃(C10-C40)。

样品分析结果

(1)土壤:土壤监测因子包括:GB 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和其他污染因子pH、石油烃(C10-C40)、氨氮等。受检的土壤样品pH值处于8.02~8.98之间,对照点pH值为8.36。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与对照点位样品pH值接近,受人为影响较小;地块东侧堆土12组土壤样品和地表下63组土壤样品中铬(六价)未检出,砷、汞、镉、铜、铅、镍均有检出,与对照点样品检测项目数值接近,并且各检出项的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所有土壤样品中GB 36600表1中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能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土壤中氨氮浓度范围:0.56~1.46mg/kg,对照点氨氮浓度为1.35mg/kg,检出浓度远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土壤样品中石油烃(C10-C40)均检出,土壤能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合分析,调查地块堆土和地表下土壤环境质量能浓度范围均能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2)地下水、地表水和底泥:地下水样品pH在7.4~7.7范围内,色度、浑浊度、总硬度、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锰、耗氧量、氨氮、钠、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氟化物和可萃取性石油烃有检出,其余因子均为未检出,除总硬度、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和钠外其余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限值要求,地下水中的石油烃(C10-C40)无相关评价标准,参考并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中总硬度、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和钠与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和钠数值相比较,相差不大,受地块本身影响很小。根据区域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为氯化物水型,所以地块内地下水的总硬度、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钠超标与本地区的本底环境有关。

所采集的地表水样品的指标检测结果均小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V类标准限值。

底泥样品中铬(六价)未检出,砷、汞、镉、铜、铅、镍、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各检出项的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结论


本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均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

, (略) ,东营

项目概况

调查地 (略) 市一中以北、东三路以西、郑州路以东、和谐路以南(不包含地块内辛斜151井场范围内的土地),总占地面积*.8m2,约合201.05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N37.*°,E118.*°。现土地使用 (略) 土地矿产发展服务中心。地块未来规划为GB 5013 (略) 建设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土地矿产发展服务中 (略) 地矿工程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对地块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为下一步变更用途的开展提供依据。

在此基础上,我公司编制了本地块第二阶段布点采样调查工作方案,并在行业专家的建议和指导下对方案进行了修订,依据完善后的工作方案,我公司于2023年8月9日~8月30日完成了地块现场采样工作,并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编制了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第一阶段调查结论

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结合卫星影响资料综合分析,调查地块受本地块历史企业生产及周边企业跑、冒、滴、漏的地下水水力迁移和大气沉降等影响,周边企业距离地块较远,污染物迁移可能性不大,土壤及地下水潜在的污染风险较小。

根据污染识别结论,本地块存在来自周边企业的潜在污染(辛斜151井单井输油管线),周边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易通过大气沉降、地下水径流等途径对本地块产生污染影响。因此,本地块需开展第二阶段监测布点采样调查。

潜在特征污染因子为:铅、汞、砷等重金属、苯、*苯、二*苯等VOCs、石油烃(C10-40)、氨氮。。

第二阶段调查

原地块内未曾有永久性生产设施,临时性的建构筑物均已拆除多年,考虑地块内企业拆除完成后地块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期间未有其他认为活动,因此本次调查初步采用系统布点结合专业判断布点的方式进行点位布设。在地块内共布设14个土壤监测点位,釆集75组土壤样品(其中堆土土壤样品数量为12组、地表下土壤样品数量为63组)及8组平行样、8组全程序空白样品、8组运输空白样品;共布设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采集1组平行样、1组全程序空白、1组运输空白;共布设2个地表水监测点位,采集1组平行样、1组全程序空白、1组运输空白;共布设2个底泥监测点位,采集1组平行样。

土壤样品检测因子共计47项,包括:1)pH; 2)GB36600中表1的45项;3)其他特征污染物:铅、汞、砷、二*苯、氨氮、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因子共计35项,地下水监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除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的35项常规项目以及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地表水检测因子共计23项,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等要求,选取砷、汞、镉、铜、铅、镍、石油烃(C10-C40)。

样品分析结果

(1)土壤:土壤监测因子包括:GB 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和其他污染因子pH、石油烃(C10-C40)、氨氮等。受检的土壤样品pH值处于8.02~8.98之间,对照点pH值为8.36。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与对照点位样品pH值接近,受人为影响较小;地块东侧堆土12组土壤样品和地表下63组土壤样品中铬(六价)未检出,砷、汞、镉、铜、铅、镍均有检出,与对照点样品检测项目数值接近,并且各检出项的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所有土壤样品中GB 36600表1中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能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土壤中氨氮浓度范围:0.56~1.46mg/kg,对照点氨氮浓度为1.35mg/kg,检出浓度远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土壤样品中石油烃(C10-C40)均检出,土壤能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合分析,调查地块堆土和地表下土壤环境质量能浓度范围均能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2)地下水、地表水和底泥:地下水样品pH在7.4~7.7范围内,色度、浑浊度、总硬度、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锰、耗氧量、氨氮、钠、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氟化物和可萃取性石油烃有检出,其余因子均为未检出,除总硬度、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和钠外其余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限值要求,地下水中的石油烃(C10-C40)无相关评价标准,参考并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中总硬度、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和钠与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和钠数值相比较,相差不大,受地块本身影响很小。根据区域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为氯化物水型,所以地块内地下水的总硬度、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钠超标与本地区的本底环境有关。

所采集的地表水样品的指标检测结果均小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V类标准限值。

底泥样品中铬(六价)未检出,砷、汞、镉、铜、铅、镍、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各检出项的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结论


本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均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

, (略) ,东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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