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申请公示
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申请公示
碳资质
北京 (略)
根据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的6.1.3条款要求,现将申请CNAS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如发现申请机构公示信息中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时,请向CNAS工作人员进行反馈,以便CNAS根据相关认可规范要求对该机构的认可申请做出处理。
公示信息如下:
1.申请机构名称:
北京 (略)
2.申请事项(涉及的温室气体核查领域等):
GHG审定核查-组织核查领域(8个大类)
3.申请方及其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认可资格处置情况的说明:
在两年内未发生过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资格的情况,也未发生过被CNAS暂停或撤销等认可资格的情况。
4.其他:无。
CNAS联系人:任青钺
联系方式:010-*
电话:010-*
邮箱:*@*ttp://**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5天
提示:
1.请对照网站公布的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监督公示的信息是否有不实或不满足受理申请的情况。
2.提倡实名反映相关问题,反映人应填写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任何实名反映的信息都将纳入CNAS对申请机构的申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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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略)
根据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的6.1.3条款要求,现将申请CNAS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如发现申请机构公示信息中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时,请向CNAS工作人员进行反馈,以便CNAS根据相关认可规范要求对该机构的认可申请做出处理。
公示信息如下:
1.申请机构名称:
北 (略)
2.申请事项(涉及的温室气体审定/核查领域及关键分场所等):
GHG审定核查-组织核查领域(2个大类);
3.申请方及其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认可资格处置情况的说明:
在两年内未发生过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资格的情况,也未发生过被CNAS暂停或撤销等认可资格的情况。
4.其他:无
CNAS联系人:张志海
联系方式:电话:010-*
邮箱:*@*ttp://**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5天
提示:
1.请对照网站公布的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监督公示的信息是否有不实或不满足受理申请的情况。
2.提倡实名反映相关问题,反映人应填写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任何实名反映的信息都将纳入CNAS对申请机构的申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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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正信安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的6.1.3条款要求,现将申请CNAS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如发现申请机构公示信息中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时,请向CNAS工作人员进行反馈,以便CNAS根据相关认可规范要求对该机构的认可申请做出处理。
公示信息如下:
1.申请机构名称:
内蒙古正信 (略)
2.申请事项(涉及的温室气体审定/核查领域及关键分场所等):
GHG审定核查-组织核查领域(2个大类);
3.申请方及其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认可资格处置情况的说明:
在两年内未发生过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资格的情况,也未发生过被CNAS暂停或撤销等认可资格的情况。
4.其他:无
CNAS联系人:孙焰
联系方式:电话:010-*
邮箱:*@*ttp://**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5天
提示:
1.请对照网站公布的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监督公示的信息是否有不实或不满足受理申请的情况。
2.提倡实名反映相关问题,反映人应填写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任何实名反映的信息都将纳入CNAS对申请机构的申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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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的6.1.3条款要求,现将申请CNAS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如发现申请机构公示信息中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时,请向CNAS工作人员进行反馈,以便CNAS根据相关认可规范要求对该机构的认可申请做出处理。
公示信息如下:
1.申请机构名称:
北京 (略)
2.申请事项(涉及的温室气体核查领域等):
GHG审定核查-组织核查领域(8个大类)
3.申请方及其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认可资格处置情况的说明:
在两年内未发生过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资格的情况,也未发生过被CNAS暂停或撤销等认可资格的情况。
4.其他:无。
CNAS联系人:任青钺
联系方式:010-*
电话:010-*
邮箱:*@*ttp://**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5天
提示:
1.请对照网站公布的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监督公示的信息是否有不实或不满足受理申请的情况。
2.提倡实名反映相关问题,反映人应填写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任何实名反映的信息都将纳入CNAS对申请机构的申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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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略)
根据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的6.1.3条款要求,现将申请CNAS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如发现申请机构公示信息中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时,请向CNAS工作人员进行反馈,以便CNAS根据相关认可规范要求对该机构的认可申请做出处理。
公示信息如下:
1.申请机构名称:
北 (略)
2.申请事项(涉及的温室气体审定/核查领域及关键分场所等):
GHG审定核查-组织核查领域(2个大类);
3.申请方及其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认可资格处置情况的说明:
在两年内未发生过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资格的情况,也未发生过被CNAS暂停或撤销等认可资格的情况。
4.其他:无
CNAS联系人:张志海
联系方式:电话:010-*
邮箱:*@*ttp://**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5天
提示:
1.请对照网站公布的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监督公示的信息是否有不实或不满足受理申请的情况。
2.提倡实名反映相关问题,反映人应填写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任何实名反映的信息都将纳入CNAS对申请机构的申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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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的6.1.3条款要求,现将申请CNAS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如发现申请机构公示信息中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时,请向CNAS工作人员进行反馈,以便CNAS根据相关认可规范要求对该机构的认可申请做出处理。
公示信息如下:
1.申请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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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事项(涉及的温室气体审定/核查领域及关键分场所等):
GHG审定核查-组织核查领域(2个大类);
3.申请方及其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认可资格处置情况的说明:
在两年内未发生过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资格的情况,也未发生过被CNAS暂停或撤销等认可资格的情况。
4.其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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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对照网站公布的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监督公示的信息是否有不实或不满足受理申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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