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行政审批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马山县行政审批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不能实施原因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单位
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清税证明 申请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民发〔2016〕44号)二、(六)“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办理地址更改等变更登记手续需要清税的,必须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行政审批局 税务部门出具

行政许可

2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车辆运营证核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二款第二项:(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8. 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装公司

行政许可

3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3),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

4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相关土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行政许可

5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

行政许可

6 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建等相关部门

行政许可

7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全培训组织机构

行政许可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下载: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不能实施原因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单位
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清税证明 申请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民发〔2016〕44号)二、(六)“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办理地址更改等变更登记手续需要清税的,必须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行政审批局 税务部门出具

行政许可

2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车辆运营证核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二款第二项:(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8. 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装公司

行政许可

3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3),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

4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相关土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行政许可

5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

行政许可

6 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建等相关部门

行政许可

7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全培训组织机构

行政许可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下载: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