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公楼及院内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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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公楼及院内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吉发(基)〔2023〕667号

关于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公楼及院内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报来《关于恳请批复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 (略) 内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略) 内基础设施,提高办公效率,根据县城镇规划要求,项目建设是必要的。原则同意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 (略) 内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312-*-04-01-*)。

二、项目建设性质:改造。

三、项目建设地点: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

四、项目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人代表:王金华。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占地面积7.4亩,改造项目为墙外立面整改、办公室改造、院内停车场白改黑等。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59.8万元,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

七、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1年。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只能一次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项目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请接此批复后,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同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节能审查、环评等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日

抄送: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

吉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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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发(基)〔2023〕667号

关于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公楼及院内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报来《关于恳请批复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 (略) 内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略) 内基础设施,提高办公效率,根据县城镇规划要求,项目建设是必要的。原则同意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 (略) 内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312-*-04-01-*)。

二、项目建设性质:改造。

三、项目建设地点: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

四、项目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人代表:王金华。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占地面积7.4亩,改造项目为墙外立面整改、办公室改造、院内停车场白改黑等。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59.8万元,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

七、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1年。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只能一次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项目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请接此批复后,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同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节能审查、环评等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日

抄送: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

吉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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