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气象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
泰顺县气象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利编码 | 事项名称 | 处罚条款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行政处罚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级资质,但尚未使用 (略) 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情节 较重 | 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级资质,但尚未使用 (略) 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
情节 严重 | 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资质,且已使用 (略) 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处3万元罚款;三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
2. | * |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情节 较轻 | 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在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 |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情节 较轻 | 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在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 | 对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审核或验收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 较重 | 审核或验收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 | 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行政处罚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 情节较轻 | 违法承接且已实际开展的防雷检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3.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态度良好,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较重 | 违法承接且已实际开展的防雷检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3.多次实施同类行为,或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或不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违法承接防雷检测项目且已实际开展检测活动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 | 对媒体未按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的行政处罚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2.《 (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未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 | * |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升放气球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 | 情节轻微 | 在认定机构或许可机构发现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较重 | 其他情形 | 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升放活动许可 | ||||
8. | * |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升放气球资质认定的行政处罚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 | 情节轻微 | 在认定机构或许可机构发现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较重 | 其他情形 | 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
9. | *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气球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未实施升放气球活动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已经实施升放气球活动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升放气球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事故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10. | *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行政处罚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尚未利用该资质升放气球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利用该资质升放气球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利用该资质升放气球,且升放气球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或出现事故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11. | * | (略) 、自治区、 (略) 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 (略) 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自治区、 (略) 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 (略) 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 |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略) 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 (略) 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十四条: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障碍物超高部分小于限定高度的1/3;或危害源与观测场最近距离大于限定距离的2/3 | 对违法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障碍物超高部分大于限定高度的1/3,小于2/3;或危害源与观测场最近距离大于限定距离的1/3,小于2/3 | 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障碍物超高部分大于限定高度的2/3;或危害源与观测场最近距离小于限定距离的1/3 | 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3. | * | 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或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政处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拒不检测或拒不整改的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且未对安全事故调查造成实质影响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拒不检测或拒不整改的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对安全事故调查造成一定影响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出现拒绝检测或拒不整改或瞒报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行为;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未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对安全事故调查造成一定影响 | 处3万元罚款 | ||||
14. | *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并已经开始施工,或通过竣工验收已经投入使用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处3万元罚款 | ||||
15. | *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等的行政处罚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 情节 较轻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后,未用于广告投放、招投标、签订合 (略) 场业务,也未用于申报行政许可等行政业务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 (略) 场业务,未用于行政业务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 严重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用于行政业务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6. | * | 对应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产品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拒不安装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项目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拒不安装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项目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出现拒不安装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行为 | 处3万元罚款 | ||||
17. | * |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等危害气象设施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略) 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 (略) 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未造成观测数据中断),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轻微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不满3小时,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不满24小时。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较重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4小时以上不满6小时,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25小时以上不满48小时。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6小时以上,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48小时以上。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8. | * | 对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 (略) 、自治区、 (略) 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依据资 (略) 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略) 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依据资料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 |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或者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行政处罚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涉及的 (略) 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略) 级规划和建设项目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涉及的属于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等5种情形的行政处罚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略) 令第348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21. | * |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2. 《 (略) 气象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评价项目尚未实施,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对三级评价项目出具评价意见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对二级或者一级评价项目出具评价意见 | 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中使用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 | 对用户无偿转让从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或其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 情节 轻微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且不具备“轻微”情形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警告,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气象资料属于“四级”数据 | 警告,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 | 对用户有偿转让从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或其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情节 较轻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气象资料属于“四级”数据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 | 对将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情节 较轻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 | 警告,处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气象资料属于“四级”数据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 |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法气象资料等的行政处罚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 情节 较轻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开展服务经营活动,累计不满90日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开展服务经营活动,累计90日以上不满180日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开展服务经营活动,累计180日以上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 |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未经备案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或未按规定汇交资料的行政处罚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 (略) 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 情节 较轻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累计不满90日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累计90日以上不满180日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累计180日以上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 |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行政处罚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轻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时间不满30日,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时间30日以上,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 | 对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按规定使用适时气象信息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未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 | 对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气象资料等的行政处罚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 情节 较轻 | 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已开展探测活动不满30日,或者提供的气象资料时长不满30日,且不涉及“保密”等级资料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已开展探测活动30日以上不满60日,或者提供的气象资料时长30日以上不满60日,且不涉及“保密”等级资料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已开展探测活动60日以上,或者提供的气象资料时长60日以上,或者提供的气象资料涉及“保密”等级资料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 | 对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等的行政处罚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 情节 较轻 | 擅自设立的气象探测站(点)不在禁设区范围,未开展气象探测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擅自设立的气象探测站(点)不在禁设区范围,已开展气象探测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在禁设区范围内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 | 对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略) 令第623号)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未造成观测数据中断),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轻微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不满3小时,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不满24小时。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较重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4小时以上不满6小时,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25小时以上不满48小时。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6小时以上,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48小时以上。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2. | * |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情节 较轻 | 投入使用不满90日,或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仅限于部门或行业内部使用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投入使用90日以上不满180日,或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用于服务政府或有关部门一般行政决策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投入使用180日以上,或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用于服务政府或有关部门重大行政决策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权利编码 | 事项名称 | 处罚条款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行政处罚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级资质,但尚未使用 (略) 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情节 较重 | 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级资质,但尚未使用 (略) 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
情节 严重 | 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资质,且已使用 (略) 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处3万元罚款;三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
2. | * |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情节 较轻 | 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在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 |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情节 较轻 | 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在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 | 对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审核或验收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 较重 | 审核或验收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 | 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行政处罚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 情节较轻 | 违法承接且已实际开展的防雷检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3.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态度良好,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较重 | 违法承接且已实际开展的防雷检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3.多次实施同类行为,或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或不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违法承接防雷检测项目且已实际开展检测活动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 | 对媒体未按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的行政处罚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2.《 (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未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 | * |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升放气球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 | 情节轻微 | 在认定机构或许可机构发现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较重 | 其他情形 | 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升放活动许可 | ||||
8. | * |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升放气球资质认定的行政处罚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 | 情节轻微 | 在认定机构或许可机构发现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较重 | 其他情形 | 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
9. | *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气球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未实施升放气球活动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已经实施升放气球活动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升放气球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事故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10. | *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行政处罚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尚未利用该资质升放气球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利用该资质升放气球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利用该资质升放气球,且升放气球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或出现事故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11. | * | (略) 、自治区、 (略) 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 (略) 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自治区、 (略) 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 (略) 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 |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略) 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 (略) 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十四条: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障碍物超高部分小于限定高度的1/3;或危害源与观测场最近距离大于限定距离的2/3 | 对违法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障碍物超高部分大于限定高度的1/3,小于2/3;或危害源与观测场最近距离大于限定距离的1/3,小于2/3 | 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障碍物超高部分大于限定高度的2/3;或危害源与观测场最近距离小于限定距离的1/3 | 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3. | * | 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或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政处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拒不检测或拒不整改的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且未对安全事故调查造成实质影响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拒不检测或拒不整改的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对安全事故调查造成一定影响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出现拒绝检测或拒不整改或瞒报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行为;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未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对安全事故调查造成一定影响 | 处3万元罚款 | ||||
14. | *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并已经开始施工,或通过竣工验收已经投入使用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处3万元罚款 | ||||
15. | *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等的行政处罚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 情节 较轻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后,未用于广告投放、招投标、签订合 (略) 场业务,也未用于申报行政许可等行政业务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 (略) 场业务,未用于行政业务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 严重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用于行政业务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6. | * | 对应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产品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拒不安装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项目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拒不安装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项目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出现拒不安装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行为 | 处3万元罚款 | ||||
17. | * |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等危害气象设施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略) 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 (略) 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未造成观测数据中断),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轻微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不满3小时,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不满24小时。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较重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4小时以上不满6小时,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25小时以上不满48小时。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6小时以上,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48小时以上。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8. | * | 对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 (略) 、自治区、 (略) 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依据资 (略) 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略) 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依据资料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 |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或者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行政处罚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涉及的 (略) 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略) 级规划和建设项目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涉及的属于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等5种情形的行政处罚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略) 令第348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21. | * |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2. 《 (略) 气象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评价项目尚未实施,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对三级评价项目出具评价意见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对二级或者一级评价项目出具评价意见 | 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中使用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 | 对用户无偿转让从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或其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 情节 轻微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且不具备“轻微”情形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警告,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气象资料属于“四级”数据 | 警告,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 | 对用户有偿转让从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或其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情节 较轻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气象资料属于“四级”数据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 | 对将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情节 较轻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 | 警告,处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气象资料属于“四级”数据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 |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法气象资料等的行政处罚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 情节 较轻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开展服务经营活动,累计不满90日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开展服务经营活动,累计90日以上不满180日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开展服务经营活动,累计180日以上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 |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未经备案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或未按规定汇交资料的行政处罚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 (略) 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 情节 较轻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累计不满90日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累计90日以上不满180日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累计180日以上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 |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行政处罚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轻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时间不满30日,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时间30日以上,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 | 对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按规定使用适时气象信息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未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 | 对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气象资料等的行政处罚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 情节 较轻 | 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已开展探测活动不满30日,或者提供的气象资料时长不满30日,且不涉及“保密”等级资料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已开展探测活动30日以上不满60日,或者提供的气象资料时长30日以上不满60日,且不涉及“保密”等级资料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已开展探测活动60日以上,或者提供的气象资料时长60日以上,或者提供的气象资料涉及“保密”等级资料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 | 对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等的行政处罚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 情节 较轻 | 擅自设立的气象探测站(点)不在禁设区范围,未开展气象探测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擅自设立的气象探测站(点)不在禁设区范围,已开展气象探测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在禁设区范围内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 | 对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略) 令第623号)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未造成观测数据中断),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轻微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不满3小时,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不满24小时。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较重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4小时以上不满6小时,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25小时以上不满48小时。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6小时以上,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48小时以上。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2. | * |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情节 较轻 | 投入使用不满90日,或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仅限于部门或行业内部使用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投入使用90日以上不满180日,或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用于服务政府或有关部门一般行政决策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投入使用180日以上,或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用于服务政府或有关部门重大行政决策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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