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生态补水建设工程拟审查项目
顺义区生态补水建设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高丽营、后沙峪、木林镇
公示时间:2023-12-25
受理时间:2023-12-1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施工期1、生态环境影响占地影响:永久占地周围区域的单位面积的生物量无大的影响,且对其生态功能与稳定性不产生大的影响。临时占地时间较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取一系列有利于土地及植被恢复的措施,做好施工后的植被恢复措施。动植物影响:施工期较短,随着工程的结束,这些不利影响也会随之消失。生态系统:只对局部区域的生物量有较大的影响,对整个地区生态系统的功能、稳定性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在施工结束后,随着噪声和人为活动的减少,生态系统逐渐恢复。水土流失:工程区永久占地被固化,绿化区种植植被、一些水土保持设施也相继建成,将会使工程施工期引起的水土流失现状有所改善,所以水土流失量也将大大减少。2、废气扬尘:施工现场采取场地洒水措施后,可以明显地降低施工场地周围环境空气的粉尘浓度。施工机械、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加强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修,尽量减少因机械、车辆状况不佳造成的空气污染。3、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可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4、噪声: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机械布置在远离村庄等敏感点处作业,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选择合适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同时禁止夜间施工,通过以上降噪措施后,可降低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是短暂的,随着施工期结束,这种影响也将消失。5、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及废弃土石方由运输车辆密闭运输至指定渣土消纳场处理。二、运营期本项目运营期泵站为地埋式,经隔声、降噪等处理,不会产生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无反馈信息。
联系人:邵永振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辉国环(北京) (略)
审批部门: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顺义区复 (略)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顺义区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建设地点:高丽营、后沙峪、木林镇
公示时间:2023-12-25
受理时间:2023-12-1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施工期1、生态环境影响占地影响:永久占地周围区域的单位面积的生物量无大的影响,且对其生态功能与稳定性不产生大的影响。临时占地时间较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取一系列有利于土地及植被恢复的措施,做好施工后的植被恢复措施。动植物影响:施工期较短,随着工程的结束,这些不利影响也会随之消失。生态系统:只对局部区域的生物量有较大的影响,对整个地区生态系统的功能、稳定性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在施工结束后,随着噪声和人为活动的减少,生态系统逐渐恢复。水土流失:工程区永久占地被固化,绿化区种植植被、一些水土保持设施也相继建成,将会使工程施工期引起的水土流失现状有所改善,所以水土流失量也将大大减少。2、废气扬尘:施工现场采取场地洒水措施后,可以明显地降低施工场地周围环境空气的粉尘浓度。施工机械、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加强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修,尽量减少因机械、车辆状况不佳造成的空气污染。3、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可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4、噪声: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机械布置在远离村庄等敏感点处作业,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选择合适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同时禁止夜间施工,通过以上降噪措施后,可降低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是短暂的,随着施工期结束,这种影响也将消失。5、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及废弃土石方由运输车辆密闭运输至指定渣土消纳场处理。二、运营期本项目运营期泵站为地埋式,经隔声、降噪等处理,不会产生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无反馈信息。
联系人:邵永振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辉国环(北京) (略)
审批部门: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顺义区复 (略)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顺义区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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