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2023年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天全县2023年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高华祥 | 高华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乳制品生产案 |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用巴氏灭菌机加工奶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乳制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 1、没收用于生产奶制品的巴氏灭菌机1台、没收销毁自制奶制品;2、没收违法所得138元,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0 | 天市监处字〔 2023 〕69号 | 处罚履行方式:自动履行 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 | 李中华 | 李中华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0.24 | 天市监处字〔2023〕177号 | 不涉及 |
3 | 杨存富 | 天全县 (略) (杨存富)生产经营二氧化硫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当事人作为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员,要严格控制生产过程和检验过程要求,严格把控关键控制点,而在食品生产检验过程中凭经验操作,并且不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控制, (略) 一年内生产的两批次产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 罚款2000元 | 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1.1 | 天市监处字〔2023〕180号 | 处罚履行方式:自动履行 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4 | 何炳涛 | 何炳涛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1.14 | 天市监不罚〔2023〕186号 | 不涉及 |
5 | 天全县陈氏水产批发部 | 天全县陈氏水产批发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当事经营兽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1.2 | 天市监不罚〔2023〕181号 | 不涉及 |
6 | 天全县陈三姐水产店 | 天全县陈三姐水产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当事经营兽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1.2 | 天市监不罚〔2023〕182号 | 不涉及 |
7 | 天全县 (略) | 天全县 (略) 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9.4 | 天市监不罚〔2023〕163号 | 不涉及 |
8 | 天全县小英干杂店 | 天全县小英干杂店经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1 | 天市监不罚〔2023〕192号 | 不涉及 |
9 | 天全县华彬一口酥 | 天全县华彬一口酥未标明价格销售食品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 免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8 | 天市监不罚〔 2023 〕 112 号 | 不涉及 |
10 | 天全县快易佳便民店 | 天全县快易佳便民店未标明价格销售食品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 免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8 | 天市监不罚〔 2023 〕 113 号 | 不涉及 |
11 | 天全县清源水店 | 天全县清源水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9 | 天市监处字〔2023〕9号 | 不涉及 |
12 | 天全县口口香糕点店 | 天全县口口香糕点店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2 | 天市监不罚〔2023〕100号 | 不涉及 |
13 | 天全县天赐水业经营部 | 天全县天赐水业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5 | 天市监不罚〔2023〕193号 | 不涉及 |
14 | 天全县陈*华小灶酒 | 天全县陈*华小灶酒涉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0 | 天市监不罚〔2023〕61号 | 不涉及 |
15 | 天全县川味坊店 | 天全县川味坊店未明码标价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本局不予行政处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8 | 天市监不罚(2023)109号 | 不涉及 |
16 | 天全县金伯利饭店案 | 天全县金伯利饭店未明码标价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本局不予行政处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8 | 天市监不罚(2023)108号 | 不涉及 |
17 | 天全县德德连锅汤店 | 天全县德德连锅汤店未明码标价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本局不予行政处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3 | 天市监不罚(2023)101号 | 不涉及 |
18 | 天全县互通商行 | 天全县互通商行未标明价格销售食品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 免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1 | 天市监不罚〔 2023 〕80 号 | 不涉及 |
19 | 天全县仁宾食堂 | 天全县仁宾食堂未明码标价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本局不予行政处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2 | 天市监不罚(2023)87号 | 不涉及 |
20 | 天全县泰达便民店 | 天全县泰达便民店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8.23 | 天市监不罚〔2023〕161号 | 不涉及 |
21 | 天全县上 (略) | 天全县上 (略) 未标明价格销售食品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 免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1 | 天市监不罚〔 2023 〕79 号 | 不涉及 |
22 | 天全县宏骑酒厂 | 天全县宏骑酒厂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2 | 天市监不罚〔2023〕99号 | 不涉及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高华祥 | 高华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乳制品生产案 |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用巴氏灭菌机加工奶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乳制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 1、没收用于生产奶制品的巴氏灭菌机1台、没收销毁自制奶制品;2、没收违法所得138元,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0 | 天市监处字〔 2023 〕69号 | 处罚履行方式:自动履行 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 | 李中华 | 李中华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0.24 | 天市监处字〔2023〕177号 | 不涉及 |
3 | 杨存富 | 天全县 (略) (杨存富)生产经营二氧化硫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当事人作为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员,要严格控制生产过程和检验过程要求,严格把控关键控制点,而在食品生产检验过程中凭经验操作,并且不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控制, (略) 一年内生产的两批次产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 罚款2000元 | 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1.1 | 天市监处字〔2023〕180号 | 处罚履行方式:自动履行 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4 | 何炳涛 | 何炳涛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1.14 | 天市监不罚〔2023〕186号 | 不涉及 |
5 | 天全县陈氏水产批发部 | 天全县陈氏水产批发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当事经营兽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1.2 | 天市监不罚〔2023〕181号 | 不涉及 |
6 | 天全县陈三姐水产店 | 天全县陈三姐水产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当事经营兽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1.2 | 天市监不罚〔2023〕182号 | 不涉及 |
7 | 天全县 (略) | 天全县 (略) 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9.4 | 天市监不罚〔2023〕163号 | 不涉及 |
8 | 天全县小英干杂店 | 天全县小英干杂店经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1 | 天市监不罚〔2023〕192号 | 不涉及 |
9 | 天全县华彬一口酥 | 天全县华彬一口酥未标明价格销售食品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 免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8 | 天市监不罚〔 2023 〕 112 号 | 不涉及 |
10 | 天全县快易佳便民店 | 天全县快易佳便民店未标明价格销售食品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 免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8 | 天市监不罚〔 2023 〕 113 号 | 不涉及 |
11 | 天全县清源水店 | 天全县清源水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9 | 天市监处字〔2023〕9号 | 不涉及 |
12 | 天全县口口香糕点店 | 天全县口口香糕点店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2 | 天市监不罚〔2023〕100号 | 不涉及 |
13 | 天全县天赐水业经营部 | 天全县天赐水业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5 | 天市监不罚〔2023〕193号 | 不涉及 |
14 | 天全县陈*华小灶酒 | 天全县陈*华小灶酒涉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0 | 天市监不罚〔2023〕61号 | 不涉及 |
15 | 天全县川味坊店 | 天全县川味坊店未明码标价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本局不予行政处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8 | 天市监不罚(2023)109号 | 不涉及 |
16 | 天全县金伯利饭店案 | 天全县金伯利饭店未明码标价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本局不予行政处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8 | 天市监不罚(2023)108号 | 不涉及 |
17 | 天全县德德连锅汤店 | 天全县德德连锅汤店未明码标价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本局不予行政处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3 | 天市监不罚(2023)101号 | 不涉及 |
18 | 天全县互通商行 | 天全县互通商行未标明价格销售食品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 免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1 | 天市监不罚〔 2023 〕80 号 | 不涉及 |
19 | 天全县仁宾食堂 | 天全县仁宾食堂未明码标价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本局不予行政处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2 | 天市监不罚(2023)87号 | 不涉及 |
20 | 天全县泰达便民店 | 天全县泰达便民店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8.23 | 天市监不罚〔2023〕161号 | 不涉及 |
21 | 天全县上 (略) | 天全县上 (略) 未标明价格销售食品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 免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1 | 天市监不罚〔 2023 〕79 号 | 不涉及 |
22 | 天全县宏骑酒厂 | 天全县宏骑酒厂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案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免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2023.3.22 | 天市监不罚〔2023〕99号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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