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疫苗智能化生产线扩产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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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疫苗智能化生产线扩产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44号
公示时间:2023-12-25
受理时间:2023-12-0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①挥发性有机废气及酸性废气扩产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及酸性废气通过厂房负压全部收集后,排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管道输送至4号楼楼顶排放,排放高度15m,排放口位于DA013排气筒。②发酵废气扩产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发酵废气经发酵罐自带除菌过滤器过滤后,通过厂房负压全部收集,排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管道输送至4号楼楼顶排放,排放高度15m,排放口位于DA014排气筒。③生物性废气扩产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生物性废气经生物安全柜自带高效粒子过滤器处理后排放,可保证排出的洁净空气不带有生物活性。④污水处理站废气扩产项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排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管道输送至1号楼楼顶排放,排放高度15m,排放口依托原有DA005排气筒。未经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2、废水扩产项目生产废水中设备器皿清洗废水先经废水灭活设备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工服及地面清洗废水、包装瓶清洗废水、灭菌废水、蒸汽制备废水、注射水制备废水、纯水制备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经处理后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天堂河再生水厂处理。3、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墙体隔声。4、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物资部门回收再利用;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在两次公众参与信息公开过程中,均未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
联系人:徐国虹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晟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华夏 (略)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44号
公示时间:2023-12-25
受理时间:2023-12-0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①挥发性有机废气及酸性废气扩产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及酸性废气通过厂房负压全部收集后,排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管道输送至4号楼楼顶排放,排放高度15m,排放口位于DA013排气筒。②发酵废气扩产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发酵废气经发酵罐自带除菌过滤器过滤后,通过厂房负压全部收集,排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管道输送至4号楼楼顶排放,排放高度15m,排放口位于DA014排气筒。③生物性废气扩产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生物性废气经生物安全柜自带高效粒子过滤器处理后排放,可保证排出的洁净空气不带有生物活性。④污水处理站废气扩产项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排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管道输送至1号楼楼顶排放,排放高度15m,排放口依托原有DA005排气筒。未经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2、废水扩产项目生产废水中设备器皿清洗废水先经废水灭活设备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工服及地面清洗废水、包装瓶清洗废水、灭菌废水、蒸汽制备废水、注射水制备废水、纯水制备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经处理后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天堂河再生水厂处理。3、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墙体隔声。4、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物资部门回收再利用;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在两次公众参与信息公开过程中,均未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
联系人:徐国虹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晟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华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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