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谦达管桩建材有限公司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谦达管桩建材有限公司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4
住 所: (略) 晒口街道新丰村同青166号
法定代表人:张鑫杰
(略)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 (略) 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物料车间西北侧的砂土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14日《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8月14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1份;
3.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关 (略) (略) 限期改正的通知《邵环境监察〔2023〕9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4. 2023年8月29日,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李章程)1份;
5. 2023年8月29日,《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6. 2023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1份;
7.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项目批复复印件1份、环评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环评验收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1份;
8.《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选复印件;
9.你公司提供企业纳税申报表(A类)1份;
10.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
11.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12.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2023年10月13日, (略) 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邵)环罚告〔2023〕19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诉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16,429.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 (略) 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延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日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4
住 所: (略) 晒口街道新丰村同青166号
法定代表人:张鑫杰
(略)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 (略) 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物料车间西北侧的砂土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14日《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8月14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1份;
3.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关 (略) (略) 限期改正的通知《邵环境监察〔2023〕9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4. 2023年8月29日,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李章程)1份;
5. 2023年8月29日,《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6. 2023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1份;
7.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项目批复复印件1份、环评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环评验收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1份;
8.《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选复印件;
9.你公司提供企业纳税申报表(A类)1份;
10.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
11.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12.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2023年10月13日, (略) 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邵)环罚告〔2023〕19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诉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16,429.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 (略) 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延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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