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应急罚〔2023〕14号处罚公示-沙湾市合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决定文号
(沙)应急罚〔2023〕14号
处罚名称
(略) (略)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略) (略) 厂区内粗苯泵房消防手报器未见防爆标志。焦油罐二号炉煤气风压执行器机构,未见防爆标志,为非防爆电气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0.5.5 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决定处人民币50000元(*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6F
法定代表人姓名
高鑫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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