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进环罚决〔2023〕E--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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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进环罚决〔2023〕E--005号

(略) 进贤生态环境局

行政罚决定书

??????????????????????????????????????进环罚决〔2023〕E--005号

南昌恒达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点击查看>>*AA0B

法人代表(经营者):曾某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地址:进贤县文港镇工业二道1号第4号楼1层101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南昌恒达 (略) 电镀生产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已进场,并组装完毕,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该公司电镀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3年12月?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进环罚告〔2023〕E--005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依据《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第七章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 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细化为:

环评文件类别

建设情况

处罚幅度(A)%

报告表

未建成

1≤A<2

已建成未投产

2A<3

已投产

3≤A<4

报告书

未建成

2≤A<3

已建成未投产

3≤A<4

已投产

4≤A<5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 (略) 进贤生态环境局开具“ (略)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 (略) 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进贤生态环境局

??????????????????????????????**日

(略) 进贤生态环境局

行政罚决定书

??????????????????????????????????????进环罚决〔2023〕E--005号

南昌恒达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点击查看>>*AA0B

法人代表(经营者):曾某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地址:进贤县文港镇工业二道1号第4号楼1层101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南昌恒达 (略) 电镀生产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已进场,并组装完毕,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该公司电镀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3年12月?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进环罚告〔2023〕E--005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依据《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第七章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 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细化为:

环评文件类别

建设情况

处罚幅度(A)%

报告表

未建成

1≤A<2

已建成未投产

2A<3

已投产

3≤A<4

报告书

未建成

2≤A<3

已建成未投产

3≤A<4

已投产

4≤A<5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 (略) 进贤生态环境局开具“ (略)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 (略) 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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