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师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2月1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八师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2月1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19日-2023年12月25日(5个工作日),逾期无反对意见,我局将正式对项目建设进行批复。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93-*
0993-*(八师生态环境局业务一科)
传 真:0993-*
通讯地址: (略) (略) 民中心3楼行政审批区
邮 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新疆 (略) 万吨残膜处理资源化再生利用项目 | 第八师一二一团35连 | 新疆 (略) | 新疆 (略) | 本项目为新建,占地面积31011.74m2,新建生产车间1座用于建设造粒生产线,原料库房2座,成品仓库4座,办公用房2座,配套泵房、管网等附属设施,处理废旧地膜10000t/a。 | (1)废气:运营期项目熔融挤出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和颗粒物,采用真空全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即全密闭软帘式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RCO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和有机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厂界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限值;非*烷总烃单位产品排放量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拉运至121团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是设备产生的噪声,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减少噪声影响。 (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废打包带及废滤网收集后外售废品收购站;生产过程产生的残次品及边角料回用于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浮渣与污泥,自然干化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除尘器收集粉尘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检维修产生的废机油,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收集,暂存于30m2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无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19日-2023年12月25日(5个工作日),逾期无反对意见,我局将正式对项目建设进行批复。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93-*
0993-*(八师生态环境局业务一科)
传 真:0993-*
通讯地址: (略) (略) 民中心3楼行政审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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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新疆 (略) 万吨残膜处理资源化再生利用项目 | 第八师一二一团35连 | 新疆 (略) | 新疆 (略) | 本项目为新建,占地面积31011.74m2,新建生产车间1座用于建设造粒生产线,原料库房2座,成品仓库4座,办公用房2座,配套泵房、管网等附属设施,处理废旧地膜10000t/a。 | (1)废气:运营期项目熔融挤出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和颗粒物,采用真空全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即全密闭软帘式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RCO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和有机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厂界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限值;非*烷总烃单位产品排放量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拉运至121团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是设备产生的噪声,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减少噪声影响。 (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废打包带及废滤网收集后外售废品收购站;生产过程产生的残次品及边角料回用于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浮渣与污泥,自然干化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除尘器收集粉尘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检维修产生的废机油,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收集,暂存于30m2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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