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武市南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武市南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6
住 所: (略) 城郊镇香铺村外南源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
(略) (略) ( (略)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2日, (略) 邵武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略) 进行检查, (略) 储液池回抽水泵损坏未运行,导致储液池内贮存的养殖废水水位持续上涨接近池顶部,少量养殖废水经储液池东南角池顶部裂缝处溢流至厂区南侧山涧水沟,最终流入同青溪。2023年10 (略) 邵武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邵环站监字(2023)第84号显示,你公司储液池东南角溢流处水样COD为1710mg/L、氨氮为122mg/L,总磷为50.6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中COD为400mg/L、氨氮为80mg/L、总磷为8 mg/L的标准限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1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忠提供的《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
2. 2023年10月1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忠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
3. 2023年10月1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忠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4. 2023年10月1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忠提供的《 (略) 畜禽粪污资 (略) 推 (略) (略) 实施方案》节选复印件1份;
证据1- (略) 环保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5.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2日,陈建忠)1份;
6.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23年10月2日,陈建忠)1份;
7.2023年10月2日, (略) 的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1份;
8.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询问笔录》(陈建忠,2023年10月17日)1份;
9. 2023年10月7日, (略) 邵武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邵环站监字(2023)第84号及送达回证1份;
证据4- (略) 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
10.《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关 (略) (略) 限期整改的通知》邵环境监察〔2023〕108号及送达回证1份;
11.你公司《整改反馈说明》1份;
12.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10月17日,陈建忠)1份;
证据9- (略)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1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选复印件1份;
14.2023年10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年度营业额说明1份;
证据13- (略) 企业规模。
15.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5证明本 (略) 。
16.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略) 此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确定处罚金额的事实。
1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17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2023年11月3日, (略) 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邵)环罚告〔2023〕23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3,334.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 (略) 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延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6
住 所: (略) 城郊镇香铺村外南源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
(略) (略) ( (略)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2日, (略) 邵武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略) 进行检查, (略) 储液池回抽水泵损坏未运行,导致储液池内贮存的养殖废水水位持续上涨接近池顶部,少量养殖废水经储液池东南角池顶部裂缝处溢流至厂区南侧山涧水沟,最终流入同青溪。2023年10 (略) 邵武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邵环站监字(2023)第84号显示,你公司储液池东南角溢流处水样COD为1710mg/L、氨氮为122mg/L,总磷为50.6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中COD为400mg/L、氨氮为80mg/L、总磷为8 mg/L的标准限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1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忠提供的《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
2. 2023年10月1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忠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
3. 2023年10月1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忠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4. 2023年10月1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忠提供的《 (略) 畜禽粪污资 (略) 推 (略) (略) 实施方案》节选复印件1份;
证据1- (略) 环保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5.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2日,陈建忠)1份;
6.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23年10月2日,陈建忠)1份;
7.2023年10月2日, (略) 的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1份;
8.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询问笔录》(陈建忠,2023年10月17日)1份;
9. 2023年10月7日, (略) 邵武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邵环站监字(2023)第84号及送达回证1份;
证据4- (略) 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
10.《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关 (略) (略) 限期整改的通知》邵环境监察〔2023〕108号及送达回证1份;
11.你公司《整改反馈说明》1份;
12.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10月17日,陈建忠)1份;
证据9- (略)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1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选复印件1份;
14.2023年10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年度营业额说明1份;
证据13- (略) 企业规模。
15.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5证明本 (略) 。
16.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略) 此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确定处罚金额的事实。
1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17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2023年11月3日, (略) 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邵)环罚告〔2023〕23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3,334.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 (略) 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延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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