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检测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食品安全检测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延庆区康庄镇八达岭开发区东环路美康正科技园实验小试车间及配套用房1至2层
公示时间:2023-12-26
受理时间:2023-12-1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配制试剂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醇、非*烷总烃(*醇、无水*醇、吐温20),通过通风橱负压收集后,经1套活性炭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21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污染物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相关限值要求。2、废水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器皿清洗废水、环境清洁废水、工作服清洗废水、制备纯水产生的浓盐水、员工生活污水。新瓶清洗和器皿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同浓盐水、生活污水、工作服清洗废水、环境清洁废水一起经园区管网,排入中关村延庆园污水处理厂预处理,最终排入康庄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污染物排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3、噪声运行期间噪声污染源主要为废气处理装置风机、纯水制备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安装隔声罩、管道间采用软管连接、柔性接头、基础减振、墙体隔声,厂界噪声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排放限值。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生产废液、质检废液、废预包被酶标板等,均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纯水制备系统废滤芯由设备厂家定期回收更换,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和废贴纸、 (略) 统一回收利用,废样品同生活垃圾一同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魏军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国环首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延庆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延庆区庆园街60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延庆区康庄镇八达岭开发区东环路美康正科技园实验小试车间及配套用房1至2层
公示时间:2023-12-26
受理时间:2023-12-1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配制试剂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醇、非*烷总烃(*醇、无水*醇、吐温20),通过通风橱负压收集后,经1套活性炭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21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污染物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相关限值要求。2、废水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器皿清洗废水、环境清洁废水、工作服清洗废水、制备纯水产生的浓盐水、员工生活污水。新瓶清洗和器皿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同浓盐水、生活污水、工作服清洗废水、环境清洁废水一起经园区管网,排入中关村延庆园污水处理厂预处理,最终排入康庄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污染物排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3、噪声运行期间噪声污染源主要为废气处理装置风机、纯水制备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安装隔声罩、管道间采用软管连接、柔性接头、基础减振、墙体隔声,厂界噪声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排放限值。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生产废液、质检废液、废预包被酶标板等,均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纯水制备系统废滤芯由设备厂家定期回收更换,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和废贴纸、 (略) 统一回收利用,废样品同生活垃圾一同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魏军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国环首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延庆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延庆区庆园街60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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