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博环项管〔2023〕28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博白县鸿瑞工艺品原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玉博环项管〔2023〕28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博白县鸿瑞工艺品原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广西博白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广西博白县鸿瑞工艺品原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5-*-04-05-*。
二、项目建设内容
广西博白县鸿瑞工艺品原材料生产线项目租用位于博白县玉博公路九龙路段通往龙眼寨小路约100米处的空置厂房进行建设生产,占地面积1606m2,总投资300万元,主要建设18条塑料藤条生产线,配套建设办公室、原料仓库、产品仓库、环保工程等设施,年产3000吨塑料藤条。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3〕13号),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CO24小时平均质量浓度第95百分位数、O3日最大8小时平均质量浓度第90百分位数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冷却水经循环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因此,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不必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项目东面20m的零星住户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要求,项目东北面的龙华幼儿园和西面50m的零星住户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以农业生态系统为主,农作物以水稻为主,其他有花生、黄豆、玉米、蔬菜等。栖息有常见的鸟类、蛇、鼠类及昆虫类等常见动物。评价区域无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类和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敏感区。总体而言,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较为良好。
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原则上不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采用三级化粪池处理,化粪池采取防渗措施,不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因此,本项目不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项目租用空置厂房进行建设生产,施工内容主要为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施工期短,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且影响随施工结束而消除。因此本次评价不再对施工期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投料粉尘采取加强生产管理,文明作业,降低投料高度,投料过程轻缓倒入,禁止直接整袋卸料,同时加强生产车间通风换气,做好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佩戴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②有机废气采取在每台挤出机出口设置1个集气罩,各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汇入排气总管,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项目冷却水经循环水池循环使用,不排入地表水体。
②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高效低噪设备。
②生产设备设置减振基座等降噪措施。
③生产设备噪声源合理布置在生产车间内,使产噪较大的设备布置在远离龙华幼儿园的生产车间的西南部。
④生产设备均布置在生产车间内,利用厂房隔声。
⑤在生产车间顶棚、侧墙安装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
⑥定期检修清理设备,防止因设备故障产生的非正常噪声。
⑦加强生产管理,教育员工文明生产,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噪声。
⑧运输车辆噪声采取对运输车辆采取慢速行驶及禁鸣喇叭等措施。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包装袋、边角料经收集后外售给废品收购站。
②废活性炭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③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产业政策相符性
项目产品为塑料藤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有关条款,项目建设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同时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略) 发[2005]40号文)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为允许类项目。
2023年5月25日,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2305-*-04-05-*”予以本项目备案,同意本项目的建设。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项目拟建厂址位于博白县玉博公路九龙路段通往龙眼寨小路约100米处,租用村民周亮的空置厂房进行建设生产,不占用基本农田。根据“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广西博白县鸿瑞工艺品原材料生产线项目用地意见的复函”,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同意本项目选址。项目南面为乡村道路,东面75m为国道241,交通便利,便于原材料、成品的运输。项目水电供应设施配备完善,可满足生产生活要求。项目选址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等敏感区域内。
项目东北面为龙华幼儿园,根据“关于广西博白县鸿瑞工艺品原材料生产线项目的选址同意书”,龙华幼儿园同意本项目选址。项目东面20m为零星住户(4户),西面50m为零星住户(2户),根据“关于广西博白县鸿瑞工艺品原材料生产线项目的选址同意书”,项目东面20m为零星住户(4户)和西面50m为零星住户(2户)同意本项目选址。
根据“广西云建设项目准入判严系统
(http://**#/PublicIndex?ssyyd=pcgzd)”,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投料粉尘、非*烷总烃。投料粉尘产生量少,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采取加强生产管理,文明作业,降低投料高度,投料过程轻缓倒入,禁止直接整袋卸料,同时加强生产车间通风换气,做好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佩戴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等措施,投料粉尘无组织排放量少。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达标排放,由本文对大气环境敏感点的预测影响分析结果(见文本P30)可知,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最大落地浓度分别为3.5295μg/m3、29.3550μg/m3,在东面20m的零星住户的落地浓度分别为2.2226μg/m3、29.0250μg/m3,在西面50m的零星住户的落地浓度分别为1.7538μg/m3、26.2120μg/m3,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标准值(非*烷总烃:2000μg/m3)要求。因此,项目产生的废气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较小,对较近大气环境敏感点的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由本文噪声预测结果(见文本P35)可知,项目产生的噪声经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后,厂界噪声预测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噪声在项目东北面的龙华幼儿园和西面50m的零星住户的预测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在东面20m的零星住户的预测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要求,因此,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及声环境敏感点东北面的龙华幼儿园、东面20m的零星住户和西面50m的零星住户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对附近地表水体无影响。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利用、妥善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略) 。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0日印发 |
关联文件:
广西博白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广西博白县鸿瑞工艺品原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5-*-04-05-*。
二、项目建设内容
广西博白县鸿瑞工艺品原材料生产线项目租用位于博白县玉博公路九龙路段通往龙眼寨小路约100米处的空置厂房进行建设生产,占地面积1606m2,总投资300万元,主要建设18条塑料藤条生产线,配套建设办公室、原料仓库、产品仓库、环保工程等设施,年产3000吨塑料藤条。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3〕13号),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CO24小时平均质量浓度第95百分位数、O3日最大8小时平均质量浓度第90百分位数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冷却水经循环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因此,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不必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项目东面20m的零星住户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要求,项目东北面的龙华幼儿园和西面50m的零星住户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以农业生态系统为主,农作物以水稻为主,其他有花生、黄豆、玉米、蔬菜等。栖息有常见的鸟类、蛇、鼠类及昆虫类等常见动物。评价区域无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类和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敏感区。总体而言,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较为良好。
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原则上不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采用三级化粪池处理,化粪池采取防渗措施,不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因此,本项目不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项目租用空置厂房进行建设生产,施工内容主要为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施工期短,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且影响随施工结束而消除。因此本次评价不再对施工期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投料粉尘采取加强生产管理,文明作业,降低投料高度,投料过程轻缓倒入,禁止直接整袋卸料,同时加强生产车间通风换气,做好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佩戴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②有机废气采取在每台挤出机出口设置1个集气罩,各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汇入排气总管,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项目冷却水经循环水池循环使用,不排入地表水体。
②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高效低噪设备。
②生产设备设置减振基座等降噪措施。
③生产设备噪声源合理布置在生产车间内,使产噪较大的设备布置在远离龙华幼儿园的生产车间的西南部。
④生产设备均布置在生产车间内,利用厂房隔声。
⑤在生产车间顶棚、侧墙安装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
⑥定期检修清理设备,防止因设备故障产生的非正常噪声。
⑦加强生产管理,教育员工文明生产,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噪声。
⑧运输车辆噪声采取对运输车辆采取慢速行驶及禁鸣喇叭等措施。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包装袋、边角料经收集后外售给废品收购站。
②废活性炭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③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产业政策相符性
项目产品为塑料藤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有关条款,项目建设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同时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略) 发[2005]40号文)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为允许类项目。
2023年5月25日,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2305-*-04-05-*”予以本项目备案,同意本项目的建设。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项目拟建厂址位于博白县玉博公路九龙路段通往龙眼寨小路约100米处,租用村民周亮的空置厂房进行建设生产,不占用基本农田。根据“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广西博白县鸿瑞工艺品原材料生产线项目用地意见的复函”,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同意本项目选址。项目南面为乡村道路,东面75m为国道241,交通便利,便于原材料、成品的运输。项目水电供应设施配备完善,可满足生产生活要求。项目选址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等敏感区域内。
项目东北面为龙华幼儿园,根据“关于广西博白县鸿瑞工艺品原材料生产线项目的选址同意书”,龙华幼儿园同意本项目选址。项目东面20m为零星住户(4户),西面50m为零星住户(2户),根据“关于广西博白县鸿瑞工艺品原材料生产线项目的选址同意书”,项目东面20m为零星住户(4户)和西面50m为零星住户(2户)同意本项目选址。
根据“广西云建设项目准入判严系统
(http://**#/PublicIndex?ssyyd=pcgzd)”,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投料粉尘、非*烷总烃。投料粉尘产生量少,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采取加强生产管理,文明作业,降低投料高度,投料过程轻缓倒入,禁止直接整袋卸料,同时加强生产车间通风换气,做好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佩戴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等措施,投料粉尘无组织排放量少。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达标排放,由本文对大气环境敏感点的预测影响分析结果(见文本P30)可知,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最大落地浓度分别为3.5295μg/m3、29.3550μg/m3,在东面20m的零星住户的落地浓度分别为2.2226μg/m3、29.0250μg/m3,在西面50m的零星住户的落地浓度分别为1.7538μg/m3、26.2120μg/m3,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标准值(非*烷总烃:2000μg/m3)要求。因此,项目产生的废气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较小,对较近大气环境敏感点的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由本文噪声预测结果(见文本P35)可知,项目产生的噪声经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后,厂界噪声预测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噪声在项目东北面的龙华幼儿园和西面50m的零星住户的预测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在东面20m的零星住户的预测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要求,因此,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及声环境敏感点东北面的龙华幼儿园、东面20m的零星住户和西面50m的零星住户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对附近地表水体无影响。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利用、妥善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略) 。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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