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望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鸦滩水厂长岭宏源水厂扩建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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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望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鸦滩水厂长岭宏源水厂扩建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安水资管〔2023〕324号

望江县新型城 (略) :

关于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望江县鸦滩水厂原名为长岭宏源水厂,根据望江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年第89号),明确将长岭宏源水厂名称变更为鸦滩水厂(以下简称“水厂”)。

二、水厂设计日供水规模2.5万立方米,取水主要用于生活及工业供水,供水范围涉及鸦滩镇、长岭镇全域。

三、同意水厂取水方案。水厂取水水源为泊湖地表水,取水口位于望江县长岭镇郑家咀附近,利用原长岭宏源水厂取水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6°32"18.6",北纬30°12"24.6",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保证率为95%,年取水量702万立方米。

四、水厂生产及供水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全部排入排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单独设置排污口。

五、水厂的用水定额应符合《 (略) 行业用水定额》(DB34/T679—2019)中“D461自来水生产和供应”1.1lm3/m3的通用定额标准,水厂应加强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工艺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同时加强节水宣传和节水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六、水厂建设的取水工程(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在线计量设施 (略) 水资源取水实时监测管理系统,并确保采集数据的实时上传。

七、取水工程(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90日前,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申请取水工程(设施)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八、若本取水工程(设施)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九、水厂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按月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十、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取水工程(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本取水申请审批文件自行失效。

此复。

2023年12月19日

安水资管〔2023〕324号

望江县新型城 (略) :

关于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望江县鸦滩水厂原名为长岭宏源水厂,根据望江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年第89号),明确将长岭宏源水厂名称变更为鸦滩水厂(以下简称“水厂”)。

二、水厂设计日供水规模2.5万立方米,取水主要用于生活及工业供水,供水范围涉及鸦滩镇、长岭镇全域。

三、同意水厂取水方案。水厂取水水源为泊湖地表水,取水口位于望江县长岭镇郑家咀附近,利用原长岭宏源水厂取水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6°32"18.6",北纬30°12"24.6",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保证率为95%,年取水量702万立方米。

四、水厂生产及供水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全部排入排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单独设置排污口。

五、水厂的用水定额应符合《 (略) 行业用水定额》(DB34/T679—2019)中“D461自来水生产和供应”1.1lm3/m3的通用定额标准,水厂应加强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工艺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同时加强节水宣传和节水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六、水厂建设的取水工程(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在线计量设施 (略) 水资源取水实时监测管理系统,并确保采集数据的实时上传。

七、取水工程(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90日前,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申请取水工程(设施)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八、若本取水工程(设施)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九、水厂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按月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十、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取水工程(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本取水申请审批文件自行失效。

此复。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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