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京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研发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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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京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研发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永丰屯538号(海星医疗健康创新园C区)1号楼3层
公示时间:2023-12-26
受理时间:2023-12-1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 废气本项目排放的废气主要为发酵废气、氨气、氯化氢气体及挥发性有机废气。实验废气经各实验室的通风橱或排风系统引至楼顶,设置3套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备,废气处理后经3根19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内径分别为0.32*0.25m,0.8*0.5m,0.8*0.5m。2、 废水本项目实验废液作为危废收集不外排,涉及化学试剂器皿的前两遍清洗水作为危废收集,后续清洗废水经收集后进入项目自建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与制水废水、员工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园区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永丰再生水厂。污水处理装置位于项目所在建筑1层北侧,处理工艺为“中和+絮凝沉淀+过滤吸附+UV消毒”,处理能力2t/d。3、 固废本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于各实验室指定区域、定期外售。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自建的危废暂存间,危废间地面及裙角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严格防渗处理,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4、 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实验设备、水泵、风机等;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建筑和窗户隔声、以及选取低噪声风机加装隔声罩等治理措施后,厂界噪声贡献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要求。对声环境保护目标影响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刘燕杰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中科 (略)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永丰屯538号(海星医疗健康创新园C区)1号楼3层
公示时间:2023-12-26
受理时间:2023-12-1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 废气本项目排放的废气主要为发酵废气、氨气、氯化氢气体及挥发性有机废气。实验废气经各实验室的通风橱或排风系统引至楼顶,设置3套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备,废气处理后经3根19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内径分别为0.32*0.25m,0.8*0.5m,0.8*0.5m。2、 废水本项目实验废液作为危废收集不外排,涉及化学试剂器皿的前两遍清洗水作为危废收集,后续清洗废水经收集后进入项目自建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与制水废水、员工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园区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永丰再生水厂。污水处理装置位于项目所在建筑1层北侧,处理工艺为“中和+絮凝沉淀+过滤吸附+UV消毒”,处理能力2t/d。3、 固废本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于各实验室指定区域、定期外售。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自建的危废暂存间,危废间地面及裙角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严格防渗处理,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4、 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实验设备、水泵、风机等;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建筑和窗户隔声、以及选取低噪声风机加装隔声罩等治理措施后,厂界噪声贡献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要求。对声环境保护目标影响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刘燕杰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中科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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