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淮南市烈士陵园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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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淮南市烈士陵园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 (略) 烈士陵园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 (略) 烈士陵园三期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略) 退役军人事务局

环评单位:安徽克林曼 (略)

建设地点: (略) 大通区上窑镇上窑森林公园内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3日

一、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大通区上窑镇上窑森林公园内,项目总投资519.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3万元,用地面积3314.51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烈士纪念碑、烈士英名墙,扩建纪念广场,配套建设绿化、附属道路等设施。

(略) 、市人民政府认定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认为活动,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审批文号:淮发改审批〔2023〕25号;建设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经审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按照《 (略) 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 (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在施工期要做到“六个百分百”。

施工弃土、建筑垃圾等物料堆场及施工裸土应及时清运,按要求覆盖土工布;施工区域四周建设围堰,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粉尘污染;运输车辆必须密闭或有效覆盖,设置冲洗平台,对进出场车辆进行喷洒和清洗;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必须进行喷雾喷淋降尘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减少施工噪声影响时间;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防止污染周围水体;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筑垃圾收集后交由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定期清运。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时不新增废水。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时不新增废气。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时主要为游客接待,无高噪声源。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时主要为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定期清运。

(六)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本项目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环评报告要求认真落实。

三、环境管理要求

该项目需符合大通区国土规划、安全、消防等部门要求,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须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名录》要求办理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竣工后,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开展环保验收(涉及危险废物企业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运营期,避免游客及工作人员进入绿化带,以减少对地表土壤结构和植被的破坏,要强化工作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并进行严格管理,避免对项目周边生态系统的破坏。

四、环评执行标准

1.地表水和污水排放

地表水淮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

2.环境空气及废气排放

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及修改单。

3.声环境及噪声排放

区域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规定;如涉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

5.如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新标准制定实施等情况,按照要求执行新标准。

五、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须报重新审核。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 (略) 烈士陵园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 (略) 烈士陵园三期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略) 退役军人事务局

环评单位:安徽克林曼 (略)

建设地点: (略) 大通区上窑镇上窑森林公园内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3日

一、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大通区上窑镇上窑森林公园内,项目总投资519.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3万元,用地面积3314.51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烈士纪念碑、烈士英名墙,扩建纪念广场,配套建设绿化、附属道路等设施。

(略) 、市人民政府认定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认为活动,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审批文号:淮发改审批〔2023〕25号;建设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经审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按照《 (略) 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 (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在施工期要做到“六个百分百”。

施工弃土、建筑垃圾等物料堆场及施工裸土应及时清运,按要求覆盖土工布;施工区域四周建设围堰,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粉尘污染;运输车辆必须密闭或有效覆盖,设置冲洗平台,对进出场车辆进行喷洒和清洗;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必须进行喷雾喷淋降尘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减少施工噪声影响时间;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防止污染周围水体;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筑垃圾收集后交由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定期清运。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时不新增废水。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时不新增废气。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时主要为游客接待,无高噪声源。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时主要为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定期清运。

(六)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本项目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环评报告要求认真落实。

三、环境管理要求

该项目需符合大通区国土规划、安全、消防等部门要求,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须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名录》要求办理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竣工后,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开展环保验收(涉及危险废物企业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运营期,避免游客及工作人员进入绿化带,以减少对地表土壤结构和植被的破坏,要强化工作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并进行严格管理,避免对项目周边生态系统的破坏。

四、环评执行标准

1.地表水和污水排放

地表水淮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

2.环境空气及废气排放

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及修改单。

3.声环境及噪声排放

区域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规定;如涉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

5.如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新标准制定实施等情况,按照要求执行新标准。

五、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须报重新审核。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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