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真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真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真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樟木头镇樟木头滨河路31号4号楼1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真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真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略) 樟木头镇樟木头滨河路31号4号楼102室。厂址中心坐标:北纬 22°56′2.46",东经 114°8′2.709"。项目租用已建成厂房建设,位于所在建筑的F1,占地面积为1300m2,建筑面积为1300m2,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改性塑胶粒170t/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混料工序产生的少量粉尘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挤出、打样注塑工序位于密闭车间内,并采用点对点集气罩方式收集废气,收集后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通过以上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废气均可以达标排放,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政管网,然 (略) 樟木头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工作制度为每天1班,一班8小时,均属于昼间生产,故夜间无噪声排放。通过采取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后,由预测结果表明,项目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厂界外50m范围内没有敏感点,因此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固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和废塑胶样品等一般固体废物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处理,防止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和废BDP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仓,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2-2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真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樟木头镇樟木头滨河路31号4号楼1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真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真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略) 樟木头镇樟木头滨河路31号4号楼102室。厂址中心坐标:北纬 22°56′2.46",东经 114°8′2.709"。项目租用已建成厂房建设,位于所在建筑的F1,占地面积为1300m2,建筑面积为1300m2,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改性塑胶粒170t/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混料工序产生的少量粉尘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挤出、打样注塑工序位于密闭车间内,并采用点对点集气罩方式收集废气,收集后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通过以上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废气均可以达标排放,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政管网,然 (略) 樟木头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工作制度为每天1班,一班8小时,均属于昼间生产,故夜间无噪声排放。通过采取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后,由预测结果表明,项目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厂界外50m范围内没有敏感点,因此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固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和废塑胶样品等一般固体废物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处理,防止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和废BDP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仓,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2-2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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