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欣辉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
东莞市欣辉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欣辉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虎门镇团结路20号 |
建设单位 | (略) 欣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深蓝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欣辉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略) 虎门镇团结路20号(北纬22°49′52.391″,东经113°43′38.704″),项目总投资100万元,本项目占地面积为2600m2,建筑面积为4500m2.建设后,项目主要从事五金模具、电子烟塑料件的加工生产,五金模具10套/a、电子烟塑料件5000万个/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拟将烘料、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引至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经处理后搅拌、涂胶、烘料、注塑工序有机废气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项目烘料、注塑工序有机废气大约有5%未被收集到,企业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并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无组织排放的VOCs 厂界外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 浓度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值的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油烟废气可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生产噪声经车间隔声、基础减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设置危废仓,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设置一般固废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固废仓应做好防渗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2-21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欣辉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虎门镇团结路20号 |
建设单位 | (略) 欣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深蓝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欣辉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略) 虎门镇团结路20号(北纬22°49′52.391″,东经113°43′38.704″),项目总投资100万元,本项目占地面积为2600m2,建筑面积为4500m2.建设后,项目主要从事五金模具、电子烟塑料件的加工生产,五金模具10套/a、电子烟塑料件5000万个/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拟将烘料、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引至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经处理后搅拌、涂胶、烘料、注塑工序有机废气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项目烘料、注塑工序有机废气大约有5%未被收集到,企业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并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无组织排放的VOCs 厂界外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 浓度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值的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油烟废气可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生产噪声经车间隔声、基础减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设置危废仓,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设置一般固废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固废仓应做好防渗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2-21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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