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情况新吴区-年产150万台壁挂燃气供热设备及零部件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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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1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情况新吴区-年产150万台壁挂燃气供热设备及零部件生产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1

年产150万台壁挂燃气供热设备及零部件生产项目

(略) 新吴区鸿山街道锡宅路以南,鸿运路以西地块

威能(无锡) (略)

(略) (略)

由于 (略) 场普及率的进一步提高,市场需求的增长,威能(无锡) (略) 拟投资50544万元, (略) 新吴区鸿山街道锡宅路以南,鸿运路以西地块64293.8平方米工业用地,利用已建造的厂房,引进购置AMS组装系统、压床、立式加工中心等设备约80台套,新增冲压工艺,扩建年产150万台壁挂燃气供热设备及零部件生产项目,并配套相应公辅工程(包含*类库及研发实验室)。项目建成后,本项目具有年产壁挂燃气供热设备及零部件150万台的能力。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位为东北侧262m的后宅社区,其余主要为工业企业。

废气:本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固化、干燥热风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装配车间、测试中心锅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厂区内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中限值要求,颗粒物、有机废气单位边界任何1h平均浓度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1及表2标准。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浴室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冷却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达标接管梅村水处理厂。污水中COD、SS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LAS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梅村水处理厂尾水中COD、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2标准,pH、SS、动植物油、LAS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A标准,其中SS优于表1中一级A标准(SS10mg/L)。本项目测试废水、表面处理废水分别经测试废水处理系统、表面处理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及企业的用水要求。 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固废:本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区的堆放、贮存、转移等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本项目各类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产生不良影响。

0510-*,*@*63.com

公开时间:2023年12月21日~2023年12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1

年产150万台壁挂燃气供热设备及零部件生产项目

(略) 新吴区鸿山街道锡宅路以南,鸿运路以西地块

威能(无锡) (略)

(略) (略)

由于 (略) 场普及率的进一步提高,市场需求的增长,威能(无锡) (略) 拟投资50544万元, (略) 新吴区鸿山街道锡宅路以南,鸿运路以西地块64293.8平方米工业用地,利用已建造的厂房,引进购置AMS组装系统、压床、立式加工中心等设备约80台套,新增冲压工艺,扩建年产150万台壁挂燃气供热设备及零部件生产项目,并配套相应公辅工程(包含*类库及研发实验室)。项目建成后,本项目具有年产壁挂燃气供热设备及零部件150万台的能力。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位为东北侧262m的后宅社区,其余主要为工业企业。

废气:本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固化、干燥热风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装配车间、测试中心锅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厂区内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中限值要求,颗粒物、有机废气单位边界任何1h平均浓度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1及表2标准。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浴室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冷却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达标接管梅村水处理厂。污水中COD、SS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LAS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梅村水处理厂尾水中COD、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2标准,pH、SS、动植物油、LAS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A标准,其中SS优于表1中一级A标准(SS10mg/L)。本项目测试废水、表面处理废水分别经测试废水处理系统、表面处理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及企业的用水要求。 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固废:本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区的堆放、贮存、转移等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本项目各类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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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3年12月21日~2023年12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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