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港航液货港务有限公司铜陵港长山港区笠帽山作业区公用液体散货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铜陵港航液货港务有限公司铜陵港长山港区笠帽山作业区公用液体散货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铜陵 (略) 铜陵港长山港区笠帽山作业区公用液体散货码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 | 铜陵 (略) 铜陵港长山港区笠帽山作业区公用液体散货码头项目 | ||
建设地点 |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大道西侧,群利码头上游 | ||
建设单位 | 铜陵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合肥禾田园 (略) | ||
项目概况 | 一、该项目位于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大道西侧,属于铜陵港长山港区笠帽山作业区,水域占用长江岸线约160米,*域占地面积约23.8亩,拟在群利码头上游建设1个3000吨浮码头泊位,包括浮趸船、管墩梁、钢引桥、阀室平台及配备装卸工艺设备等设施设备,在后方*域建设12个200m3中转罐(*醇罐、*醇罐、碳酸二*酯罐、邻二*苯罐各3个)和装卸区等设施设备,配套建设相应的辅助、公用、环保等工程。本次码头工程年设计吞吐量110万吨,其中进口*醇49万吨/年,*醇18万吨/年,液碱14万吨/年,邻二*苯5万吨/年,氨水12万吨/年;出口碳酸二*酯12万吨/年。项目总投资999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0万元,已通过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备案。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铜陵港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和营商环境促进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要求,并有效实施《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现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相关规定,你单位及技术单位合肥禾田园 (略) 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生态影响。加强施工过程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安排施工期,妥善处置挖掘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等严禁弃置水域;对施工船舶的作业、锚泊以及来往运输航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避免事故对水生生态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减少对水生生物、水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强化运营期设备自动化、密闭化、连续化控制要求,减少输送过程废气无组织排放。各物料装卸、输送应采取专用输送管道。氨水装车作业采用装卸臂+气液相平衡管方式,装车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与氨水扫线废气一并返回装卸船。*醇、邻二*苯、*醇装车作业采用装卸臂+汽液相平衡管方式,碳酸二*酯装船作业采用装卸臂+气液相平衡管方式。*醇、邻二*苯、*醇、碳酸二*酯装卸工序产生的废气(密闭管道收集)、扫线工序产生的废气(密闭管道收集)、中转罐呼吸废气(密闭管道收集)、危废库废气(负压收集)与活性炭真空脱附产生的废气经三级冷凝+换热+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醇、二*苯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表6标准;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氨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要求。非*烷总烃、二*苯等污染物企业边界浓度限值需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标准;*醇等污染物周界外浓度限值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完善给排水系统,保持集水排水管线的畅通,确保各类废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理。船舶含油污水、船舶压舱水等须按海事部门要求处理,不得在本码头水域排放。码头、装车区冲洗废水,码头、储罐区、装车区初期雨水,储罐切水废水等废水经预沉淀+pH调节+芬顿氧化+絮凝沉淀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船舶生活污水通过泵船污水舱收集后输送至后方*域,与*域生活污水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需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城北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规范化设置废水排放口,严禁污水和受污染雨水排入长江。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降噪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保持正常运行、运转,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你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未依法履责将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等情况。洗罐废液、清罐固废、废机油、废水处理污泥、废冷凝液、废吸附剂、废含油抹布等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船舶生活垃圾和码头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强化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各物料输送管线采取地上明敷或架空设置,并标明输送介质种类和流向。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罐区、装车区、初期雨水池、码头平台、物料输送管线和废水收集管线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并加强日常维护和泄漏检测。按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七)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各物料中转罐、输送管道、阀门、泵等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设置足够容量的围堰和事故池,明确物料泄漏时的引流和堵漏等措施,确保任何状态下消防水、泄漏物料等全部得到截留或进入事故池,不排入外环境。把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切实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任何事故状态不对长江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威胁和影响。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加强环境险防范与隐患排查,杜绝运输船舶溢油、物料泄漏等事故发生,配套相应的物资与设备,在项目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检验,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 (八)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或安全条件综合性分析等安全管理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强化日常维护管理及安全检查,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加强设备与管线的维护保养工作,按相关规定开展 LDAR检测。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四、污染物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指标执行。 五、落实报告书环境防护距离设置要求。你公司应主动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防护范围内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及环境不相容建设项目。 六、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按照《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八、按照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等有关部门要求, (略) 安全生产与污染防治等主体责任。 九、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十、请经开区安环局、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按照《关于划转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职权的函》(铜环〔2019〕184号)等要求,落实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按规定主动接受各级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 ||
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期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办理部门 | 开发区安环局 | 受理地点 | 开发区管委会408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562-* | 电子邮箱 | *@*63.com |
附件: 《铜陵 (略) 铜陵港长山港区笠帽山作业区公用液体散货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铜陵 (略) 铜陵港长山港区笠帽山作业区公用液体散货码头
项目公众参与说明》
2023年12月4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铜陵 (略) 铜陵港长山港区笠帽山作业区公用液体散货码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 | 铜陵 (略) 铜陵港长山港区笠帽山作业区公用液体散货码头项目 | ||
建设地点 |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大道西侧,群利码头上游 | ||
建设单位 | 铜陵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合肥禾田园 (略) | ||
项目概况 | 一、该项目位于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大道西侧,属于铜陵港长山港区笠帽山作业区,水域占用长江岸线约160米,*域占地面积约23.8亩,拟在群利码头上游建设1个3000吨浮码头泊位,包括浮趸船、管墩梁、钢引桥、阀室平台及配备装卸工艺设备等设施设备,在后方*域建设12个200m3中转罐(*醇罐、*醇罐、碳酸二*酯罐、邻二*苯罐各3个)和装卸区等设施设备,配套建设相应的辅助、公用、环保等工程。本次码头工程年设计吞吐量110万吨,其中进口*醇49万吨/年,*醇18万吨/年,液碱14万吨/年,邻二*苯5万吨/年,氨水12万吨/年;出口碳酸二*酯12万吨/年。项目总投资999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0万元,已通过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备案。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铜陵港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和营商环境促进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要求,并有效实施《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现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相关规定,你单位及技术单位合肥禾田园 (略) 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生态影响。加强施工过程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安排施工期,妥善处置挖掘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等严禁弃置水域;对施工船舶的作业、锚泊以及来往运输航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避免事故对水生生态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减少对水生生物、水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强化运营期设备自动化、密闭化、连续化控制要求,减少输送过程废气无组织排放。各物料装卸、输送应采取专用输送管道。氨水装车作业采用装卸臂+气液相平衡管方式,装车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与氨水扫线废气一并返回装卸船。*醇、邻二*苯、*醇装车作业采用装卸臂+汽液相平衡管方式,碳酸二*酯装船作业采用装卸臂+气液相平衡管方式。*醇、邻二*苯、*醇、碳酸二*酯装卸工序产生的废气(密闭管道收集)、扫线工序产生的废气(密闭管道收集)、中转罐呼吸废气(密闭管道收集)、危废库废气(负压收集)与活性炭真空脱附产生的废气经三级冷凝+换热+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醇、二*苯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表6标准;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氨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要求。非*烷总烃、二*苯等污染物企业边界浓度限值需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标准;*醇等污染物周界外浓度限值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完善给排水系统,保持集水排水管线的畅通,确保各类废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理。船舶含油污水、船舶压舱水等须按海事部门要求处理,不得在本码头水域排放。码头、装车区冲洗废水,码头、储罐区、装车区初期雨水,储罐切水废水等废水经预沉淀+pH调节+芬顿氧化+絮凝沉淀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船舶生活污水通过泵船污水舱收集后输送至后方*域,与*域生活污水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需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城北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规范化设置废水排放口,严禁污水和受污染雨水排入长江。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降噪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保持正常运行、运转,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你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未依法履责将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等情况。洗罐废液、清罐固废、废机油、废水处理污泥、废冷凝液、废吸附剂、废含油抹布等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船舶生活垃圾和码头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强化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各物料输送管线采取地上明敷或架空设置,并标明输送介质种类和流向。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罐区、装车区、初期雨水池、码头平台、物料输送管线和废水收集管线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并加强日常维护和泄漏检测。按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七)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各物料中转罐、输送管道、阀门、泵等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设置足够容量的围堰和事故池,明确物料泄漏时的引流和堵漏等措施,确保任何状态下消防水、泄漏物料等全部得到截留或进入事故池,不排入外环境。把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切实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任何事故状态不对长江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威胁和影响。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加强环境险防范与隐患排查,杜绝运输船舶溢油、物料泄漏等事故发生,配套相应的物资与设备,在项目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检验,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 (八)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或安全条件综合性分析等安全管理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强化日常维护管理及安全检查,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加强设备与管线的维护保养工作,按相关规定开展 LDAR检测。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四、污染物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指标执行。 五、落实报告书环境防护距离设置要求。你公司应主动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防护范围内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及环境不相容建设项目。 六、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按照《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八、按照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等有关部门要求, (略) 安全生产与污染防治等主体责任。 九、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十、请经开区安环局、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按照《关于划转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职权的函》(铜环〔2019〕184号)等要求,落实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按规定主动接受各级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 ||
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期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办理部门 | 开发区安环局 | 受理地点 | 开发区管委会408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562-* | 电子邮箱 | *@*63.com |
附件: 《铜陵 (略) 铜陵港长山港区笠帽山作业区公用液体散货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铜陵 (略) 铜陵港长山港区笠帽山作业区公用液体散货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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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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