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广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索 引 号:GCX0013/2023-18990
发文机关: 广昌县人社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2-21
广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广劳人仲字[2023]第72号
申请人:毛晓莉,女,汉族,1999年0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025,住址: (略) 广昌县北门上门楼72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抚 (略) ,法定代表人:杨兆辉,住所地: (略) 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999号。
毛晓莉与抚 (略) 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并于2023年11月20日09时00分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毛晓莉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活动,被申请人抚 (略) 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0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行政岗位,月工资3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至2023年9月23日,因被申请人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本委申请仲裁如下: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567元。
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向仲裁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及网上下载的企业信息,证明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2:申请人2023年8月、9月工资银行流水,证明申请人每个月的工资。
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申请人是如何入职、离职和申请人的离职原因。
经查,申请人所诉属实。被申请人未做答辩。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0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行政岗位,双方未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微信通知申请人离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本委认为:
一、关于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567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工资3500元/月,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23日二倍工资。故关于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567元问题,本委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拒不参加开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基于上述事实与认定,经调解不成,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1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4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抚 (略) 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毛晓莉支付*仟*佰点击查看>>元整(2567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略) 申请执行。
首席仲裁员:吴 霆
仲 裁 员:李功明
仲 裁 员:郑美红
书 记 员:李 丹
2023年11月29日
索 引 号:GCX0013/2023-18990
发文机关: 广昌县人社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2-21
广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广劳人仲字[2023]第72号
申请人:毛晓莉,女,汉族,1999年0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025,住址: (略) 广昌县北门上门楼72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抚 (略) ,法定代表人:杨兆辉,住所地: (略) 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999号。
毛晓莉与抚 (略) 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并于2023年11月20日09时00分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毛晓莉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活动,被申请人抚 (略) 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0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行政岗位,月工资3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至2023年9月23日,因被申请人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本委申请仲裁如下: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567元。
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向仲裁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及网上下载的企业信息,证明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2:申请人2023年8月、9月工资银行流水,证明申请人每个月的工资。
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申请人是如何入职、离职和申请人的离职原因。
经查,申请人所诉属实。被申请人未做答辩。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0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行政岗位,双方未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微信通知申请人离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本委认为:
一、关于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567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工资3500元/月,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23日二倍工资。故关于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567元问题,本委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拒不参加开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基于上述事实与认定,经调解不成,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1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4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抚 (略) 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毛晓莉支付*仟*佰点击查看>>元整(2567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略) 申请执行。
首席仲裁员:吴 霆
仲 裁 员:李功明
仲 裁 员:郑美红
书 记 员:李 丹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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