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昆山佳立化学材料有限公司高纯度电子化学品生产项目第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昆山佳立化学材料有限公司高纯度电子化学品生产项目第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3〕103号
昆山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昆山 (略) 高纯度电子化学品生产项目(第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山精细材料产业园。你公司拟在现有厂区内实施高纯度电子化学品生产项目(第二阶段),依托现有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罐区、储存区,年生产电子化学品38000吨,其中电子级硝酸10000吨、电子级混合酸8500吨、电子级金属表面处理剂9500吨、电子级铝蚀刻液10000吨。本次取消现有年生产1550吨开缸剂、2550吨蒸馏硝酸、1500吨试剂级混合酸、500吨试剂级金属表面处理剂生产能力。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高纯度电子化学品年产能达12.458万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昆山精细材料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生产的高纯度电子化学品,属于《 (略) 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目录》(2018年本)中确定的战略新兴产品。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以新代老”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臭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厂界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你公司对现有含氮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2号、3号排气筒废气喷淋塔废水、一号厂房地面冲洗水、罐区初期雨水等含氮废水经厂内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1号排气筒废气喷淋塔废水,二号厂房、三号厂房、仓库区地面冲洗水,设备检修清洗水,厂区初期雨水等含氟废水,进入新建的含氟废水处理站处理。蒸汽冷凝水、纯水制备浓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冷却系统排水部分回用于碱液喷淋塔和车间地面冲洗。4号排气筒废气喷淋废水经综合废水系统处理后,与含氟废水、未回用的冷却系统排水 (略) 千灯火炬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含氟废水处理站、综合废水系统排口出水均 (略) 千灯火炬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且分别设置在线监测装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千灯琨澄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厂房、储罐区、装卸站台、原料和产品储存区、污水处理站及管网、事故池、危废暂存库、初期雨水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并加强与园区突发水污染三级防控体系的衔接管理。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四周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氟化氢≤0.035吨、硫酸雾≤0.078吨、氮氧化物≤0.773吨、*酸≤0.122吨、磷酸≤0.095吨、氨≤0.156吨、硫化氢≤0.011、非*烷总烃≤0.0005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氟化氢≤0.180吨、硫酸雾≤0.448吨、氮氧化物≤0.787吨、*酸≤0.124吨、磷酸≤0.095吨、氨≤0.156吨、硫化氢≤0.011吨、非*烷总烃≤0.0005吨、颗粒物≤0.018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氟化氢≤0.019吨、硫酸雾≤0.041吨、氮氧化物≤0.149吨、*酸≤0.064吨、磷酸≤0.05吨、氨≤0.035吨、硫化氢≤0.002、非*烷总烃≤0.0001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氟化氢≤0.045吨、硫酸雾≤0.188吨、氮氧化物≤0.150吨、*酸≤0.064吨、磷酸≤0.05吨、氨≤0.035吨、硫化氢≤0.002吨、非*烷总烃≤0.0001吨、颗粒物≤0.0074吨。
(二)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5641/5641吨、化学需氧量≤0.830/0.282吨、悬浮物≤0.301/0.113吨、氨氮≤0.012/0.012吨、总氮≤0.023/0.023吨、总磷≤0.003/0.003吨、氟化物≤0.021/0.021吨、石油类≤0.003/0.003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07/0.003吨、含盐量≤2.640/2.640吨。
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5641/5641吨、化学需氧量≤0.830/0.282吨、悬浮物≤0.301/0.113吨、氨氮≤0.012/0.012吨、总氮≤0.023/0.023吨、总磷≤0.003/0.003吨、氟化物≤0.021/0.021吨、石油类≤0.003/0.003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07/0.003吨、含盐量≤2.640/2.640吨。
全厂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560/1560吨、化学需氧量≤0.546/0.0468吨、悬浮物≤0.2964/0.0156吨、氨氮≤0.0468/0.00234吨、总氮≤0.0702/0.0156吨、总磷≤0.00624/0.*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昆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09-*-89-01-*)
苏环审〔2023〕103号
昆山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昆山 (略) 高纯度电子化学品生产项目(第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山精细材料产业园。你公司拟在现有厂区内实施高纯度电子化学品生产项目(第二阶段),依托现有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罐区、储存区,年生产电子化学品38000吨,其中电子级硝酸10000吨、电子级混合酸8500吨、电子级金属表面处理剂9500吨、电子级铝蚀刻液10000吨。本次取消现有年生产1550吨开缸剂、2550吨蒸馏硝酸、1500吨试剂级混合酸、500吨试剂级金属表面处理剂生产能力。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高纯度电子化学品年产能达12.458万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昆山精细材料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生产的高纯度电子化学品,属于《 (略) 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目录》(2018年本)中确定的战略新兴产品。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以新代老”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臭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厂界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你公司对现有含氮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2号、3号排气筒废气喷淋塔废水、一号厂房地面冲洗水、罐区初期雨水等含氮废水经厂内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1号排气筒废气喷淋塔废水,二号厂房、三号厂房、仓库区地面冲洗水,设备检修清洗水,厂区初期雨水等含氟废水,进入新建的含氟废水处理站处理。蒸汽冷凝水、纯水制备浓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冷却系统排水部分回用于碱液喷淋塔和车间地面冲洗。4号排气筒废气喷淋废水经综合废水系统处理后,与含氟废水、未回用的冷却系统排水 (略) 千灯火炬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含氟废水处理站、综合废水系统排口出水均 (略) 千灯火炬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且分别设置在线监测装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千灯琨澄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厂房、储罐区、装卸站台、原料和产品储存区、污水处理站及管网、事故池、危废暂存库、初期雨水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并加强与园区突发水污染三级防控体系的衔接管理。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四周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氟化氢≤0.035吨、硫酸雾≤0.078吨、氮氧化物≤0.773吨、*酸≤0.122吨、磷酸≤0.095吨、氨≤0.156吨、硫化氢≤0.011、非*烷总烃≤0.0005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氟化氢≤0.180吨、硫酸雾≤0.448吨、氮氧化物≤0.787吨、*酸≤0.124吨、磷酸≤0.095吨、氨≤0.156吨、硫化氢≤0.011吨、非*烷总烃≤0.0005吨、颗粒物≤0.018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氟化氢≤0.019吨、硫酸雾≤0.041吨、氮氧化物≤0.149吨、*酸≤0.064吨、磷酸≤0.05吨、氨≤0.035吨、硫化氢≤0.002、非*烷总烃≤0.0001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氟化氢≤0.045吨、硫酸雾≤0.188吨、氮氧化物≤0.150吨、*酸≤0.064吨、磷酸≤0.05吨、氨≤0.035吨、硫化氢≤0.002吨、非*烷总烃≤0.0001吨、颗粒物≤0.0074吨。
(二)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5641/5641吨、化学需氧量≤0.830/0.282吨、悬浮物≤0.301/0.113吨、氨氮≤0.012/0.012吨、总氮≤0.023/0.023吨、总磷≤0.003/0.003吨、氟化物≤0.021/0.021吨、石油类≤0.003/0.003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07/0.003吨、含盐量≤2.640/2.640吨。
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5641/5641吨、化学需氧量≤0.830/0.282吨、悬浮物≤0.301/0.113吨、氨氮≤0.012/0.012吨、总氮≤0.023/0.023吨、总磷≤0.003/0.003吨、氟化物≤0.021/0.021吨、石油类≤0.003/0.003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07/0.003吨、含盐量≤2.640/2.640吨。
全厂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560/1560吨、化学需氧量≤0.546/0.0468吨、悬浮物≤0.2964/0.0156吨、氨氮≤0.0468/0.00234吨、总氮≤0.0702/0.0156吨、总磷≤0.00624/0.*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昆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09-*-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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