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5号)、《 (略) 林业局关于印发《 (略)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公示如下,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1日
《 (略)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序号 | 目录编码 | 事项名称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2.涉及耕地5亩以下或总面积10亩以下;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 |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2.涉及耕地5亩以上或总面积10亩以上;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 ||||||
2 | *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2.涉及耕地2亩以下或总面积5亩以下;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 |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2.涉及耕地2亩以上或总面积5亩以上;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 ||||||
3 | * | 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1.《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及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二)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2.《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二十一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用于抵押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租金;(二)实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条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涉及土地2亩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土地2亩以上。 | 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 | *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3.《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 占用建设用地。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5 | *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4.《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 占用建设用地。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6 | *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4.《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 占用建设用地。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7 | *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涉及土地2亩以下。 | 交还土地。 | 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土地2亩以上。 | 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8 | *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强制执行。”3.《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涉及土地2亩以下。 | 责令限期拆除 | 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土地2亩以上。 | 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9 | *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0 | *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可以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涉及破坏种植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1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2.《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15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15日以内,有改正但无法消除对监督检查的影响。 | 责令改正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 | |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15日至30日以内,有改正但无法消除对监督检查的影响。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罚。 | ||||||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30日以上未改正。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 | ||||||
16 | *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3.《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7 | *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4.《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8 | *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之一,限期5天内未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之一,阻碍调查进度,造成严重后果。 | 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19 | * | 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中伪造、毁灭证据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政处罚 | 1.《 (略)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一)伪造、毁灭证据的;(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 轻微。 | 警告。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3.《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限期5天以内未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造成严重后果。 |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21 | *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248号)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土地面积10亩以上。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注:1.本基准中的“以上”、“以内”、裁量标准中的“以下”,包括本数;违法违规情节中的“以下”、“以外”,除法律法规条款中有具体规定的外,不包括本数。 2.市、县(市、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裁量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 3.对于存量且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发生变化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4.部分土地类处罚事项因不可细化和量化,现暂不予列入本次处罚裁量基准内。 |
《 (略)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盗伐林木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01 | 盗伐林木 |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略) 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 较轻 |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3以上1.5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1.5m3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二、滥伐林木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2.01 | 滥伐林木 |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略) 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方式、时间或者地点,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内,违反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等规定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定之前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3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
一般 |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3以上15m3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15m3以上或者幼树750株以上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三、毁坏林木、林地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3.01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 |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略) 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的; (二)违法毁林筑路、筑坟、开矿、建坝的; (三)违反规定采种、采脂、挖根、挖笋、剥树皮、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四)违反封山育林规定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五)其他故意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 | 较轻 |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5m3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5m3以上10m3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10m3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3.02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 |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造成公益林、商品林地毁坏面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3.03 |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 |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一般 |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2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
较重 |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25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四、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4.01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4.02 |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4.03 |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 |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五、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5.01 |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 《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木材积5m3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的价款1.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木材积5m3以上15m3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木材积15m3以上,或者幼树75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6.01 | 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数额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下或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
较重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或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 |||
6.02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一般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的 | 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的 | 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03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略) *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4)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略) 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 (略) 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较轻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6.04 | 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6.05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4)第三十四条 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 (略) 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般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
6.06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千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千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6.07 | 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生野生动物的,并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6.08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八倍以上十四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四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6.09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野外环境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外环境,按照规定限期捕回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外环境,不按照规定限期捕回的 | 责令限期捕回,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
较重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外环境,不按照规定限期捕回并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 | 责令限期捕回,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
6.10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非法从境外引进附录I和附录II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物种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从境外引进列入《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名录野生动物物种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从境外引进列入《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I名录野生动物物种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11 | 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12 | 未将捕猎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一般 | 涉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较重 | 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
6.13 | 猎捕其他*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6.14 |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生野生动物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并且没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6.15 | 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生野生动物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在一百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 |
一般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在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6.16 | 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未备案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17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 | 《 (略) *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4)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一般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一般保护*生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较重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 (略) 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
6.18 |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 《 (略) *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4)第三十九条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 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 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7.01 | 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改正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拒不改正,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改正不符合规定或拒不改正,发生森林火灾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02 | 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责令整改后仍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7.03 | 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略) 森林消防条例》(2009修改)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期内,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初次被发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期内,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初次被发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初次被发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
7.04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2.02 |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规定恢复重建湿地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2亩以下的 | 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处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4亩以上的 | 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2.03 | 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04 | 违法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2.05 | 红树林湿地内挖塘毁坏树木,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无法确定毁坏株数的,按照相同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面积在1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
较重 |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
一般 |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影响红树林生长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造成红树林死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2.06 | 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开采泥炭在10m3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非法开采泥炭在10m3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2.07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5亩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5亩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2.08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初次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多次初次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2.09 | 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10 | 擅自烧荒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烧荒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烧荒,烧荒面积在1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烧荒,烧荒面积在1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2.11 | 擅自放牧或者捡*卵、蛋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放牧或者捡*卵、蛋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放牧未造成植被破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放牧造成植被破坏或者捡*卵、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12.12 | 毁坏湿地保护设施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毁坏湿地保护设施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保护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保护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13 |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 、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 、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 |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 、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严重损害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三、违反草原管理法规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3.01 |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转让草原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转让草原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转让草原15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13.02 | 非法使用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2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
13.03 |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5亩以下或者曾因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2亩以下的 |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15亩以上或者曾因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5亩以上的 |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
13.04 | 非法开垦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05 | 在荒漠等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进行采挖植物或从事其他破坏草原植被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06 | 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 |||
13.07 | 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08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十四、 (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相关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4.01 | 未按要求贮存、运输、装卸、销售农产品 | 《 (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造成农产品污染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4.02 |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 | 《 (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志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销售的农产品有包装、标识,但包装或标识不符合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4.03 |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 (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记录内容不完整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4.04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 | (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 较轻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拒不接受监督销毁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4.05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 | 《 (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销毁;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对农产品生产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并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十五、其他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5.01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 《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证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5.02 | 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03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较轻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对象,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造成损失及时赔偿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
一般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对象但未引起疫情扩散,并主动纠正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 |||
较重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对象,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屡教不改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 |||
15.04 | 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 《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5.05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一般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含复印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并可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含复印件),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30000元 | |||
15.06 | 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无违法所得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07 | 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 一般 |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未按要求改正的 | 责令限期完成;未按要求改正的, 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
较重 |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完成;拒不改正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 |||
15.08 | 非法改变林种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改变面积在2.5亩以下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5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改变面积在2.5亩以上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15.09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森林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较轻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未及时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 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10 |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 | 《 (略) 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烧制木炭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 一般 |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木炭重量在250千克以下的 | 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烧制木炭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
较重 |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木炭重量在250千克以上的 | 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烧制木炭价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 |||
15.1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 《 (略)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该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已伐林木的,按照无证采伐处理。 | 一般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未砍伐林木的 | 撤销该林木采伐许可证,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已经砍伐林木的 | 按照无证采伐处理 | |||
15.12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涉及三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涉及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涉及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13 | 损害古树名木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未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不能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树名木,未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不能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损伤古树名木,未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损伤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不能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处2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15.14 | 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导致古树名木毁坏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15 |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 | 《 (略) 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略) 古道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 | 一般 |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难以修复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15.16 | 堆放物品阻碍通行 | 《 (略) 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略) 古道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二)堆放物品阻碍通行; | 一般 | 堆放物品阻碍通行的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堆放物品阻碍通行,拒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5.17 | 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上刻画、涂污 | 《 (略) 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略) 古道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三)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上刻画、涂污; | 一般 | 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上刻画、涂污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上刻画、涂污,难以修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5.18 | 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向调入地防疫机构备案 | 《 (略) 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向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由防治检疫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向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2立方米以下或50株以下,未向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2立方米以上或50株以上,未向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5.19 | 违规借展大熊猫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 |||
15.20 | 破坏海洋生态系统、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对海洋特别保护区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一般 | 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破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较重 | 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严重破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
15.21 |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无违法所得的 |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有违法所得的 |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的罚款。 | |||
15.22 | 发包方私自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报材料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强制代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 第五十条 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报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发包方私自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报材料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发包方私自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报材料,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23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血吸虫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 一般 | 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尚未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较重 | 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5号)、《 (略) 林业局关于印发《 (略)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公示如下,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1日
《 (略)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序号 | 目录编码 | 事项名称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2.涉及耕地5亩以下或总面积10亩以下;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 |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2.涉及耕地5亩以上或总面积10亩以上;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 ||||||
2 | *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2.涉及耕地2亩以下或总面积5亩以下;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 |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2.涉及耕地2亩以上或总面积5亩以上;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 ||||||
3 | * | 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1.《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及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二)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2.《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二十一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用于抵押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租金;(二)实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条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涉及土地2亩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土地2亩以上。 | 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 | *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3.《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 占用建设用地。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5 | *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4.《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 占用建设用地。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6 | *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4.《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 占用建设用地。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7 | *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涉及土地2亩以下。 | 交还土地。 | 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土地2亩以上。 | 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8 | *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强制执行。”3.《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涉及土地2亩以下。 | 责令限期拆除 | 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土地2亩以上。 | 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9 | *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0 | *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可以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涉及破坏种植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1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2.《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15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15日以内,有改正但无法消除对监督检查的影响。 | 责令改正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 | |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15日至30日以内,有改正但无法消除对监督检查的影响。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罚。 | ||||||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30日以上未改正。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 | ||||||
16 | *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3.《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7 | *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4.《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8 | *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之一,限期5天内未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之一,阻碍调查进度,造成严重后果。 | 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19 | * | 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中伪造、毁灭证据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政处罚 | 1.《 (略)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一)伪造、毁灭证据的;(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 轻微。 | 警告。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3.《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限期5天以内未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造成严重后果。 |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21 | *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248号)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土地面积10亩以上。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注:1.本基准中的“以上”、“以内”、裁量标准中的“以下”,包括本数;违法违规情节中的“以下”、“以外”,除法律法规条款中有具体规定的外,不包括本数。 2.市、县(市、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裁量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 3.对于存量且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发生变化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4.部分土地类处罚事项因不可细化和量化,现暂不予列入本次处罚裁量基准内。 |
《 (略)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盗伐林木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01 | 盗伐林木 |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略) 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 较轻 |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3以上1.5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1.5m3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二、滥伐林木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2.01 | 滥伐林木 |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略) 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方式、时间或者地点,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内,违反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等规定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定之前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3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
一般 |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3以上15m3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15m3以上或者幼树750株以上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三、毁坏林木、林地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3.01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 |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略) 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的; (二)违法毁林筑路、筑坟、开矿、建坝的; (三)违反规定采种、采脂、挖根、挖笋、剥树皮、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四)违反封山育林规定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五)其他故意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 | 较轻 |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5m3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5m3以上10m3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10m3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3.02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 |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造成公益林、商品林地毁坏面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3.03 |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 |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一般 |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2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
较重 |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25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四、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4.01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4.02 |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4.03 |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 |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五、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5.01 |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 《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木材积5m3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的价款1.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木材积5m3以上15m3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木材积15m3以上,或者幼树75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6.01 | 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数额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下或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
较重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或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 |||
6.02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一般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的 | 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的 | 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03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略) *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4)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略) 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 (略) 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较轻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6.04 | 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6.05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4)第三十四条 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 (略) 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般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
6.06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千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千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6.07 | 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生野生动物的,并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6.08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八倍以上十四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四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6.09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野外环境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外环境,按照规定限期捕回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外环境,不按照规定限期捕回的 | 责令限期捕回,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
较重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外环境,不按照规定限期捕回并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 | 责令限期捕回,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
6.10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非法从境外引进附录I和附录II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物种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从境外引进列入《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名录野生动物物种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从境外引进列入《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I名录野生动物物种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11 | 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12 | 未将捕猎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一般 | 涉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较重 | 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
6.13 | 猎捕其他*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6.14 |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生野生动物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并且没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6.15 | 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生野生动物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在一百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 |
一般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在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6.16 | 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未备案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17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 | 《 (略) *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4)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一般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一般保护*生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较重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 (略) 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
6.18 |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 《 (略) *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4)第三十九条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 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 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7.01 | 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改正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拒不改正,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改正不符合规定或拒不改正,发生森林火灾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02 | 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责令整改后仍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7.03 | 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略) 森林消防条例》(2009修改)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期内,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初次被发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期内,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初次被发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初次被发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
7.04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2.02 |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规定恢复重建湿地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2亩以下的 | 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处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4亩以上的 | 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2.03 | 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04 | 违法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2.05 | 红树林湿地内挖塘毁坏树木,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无法确定毁坏株数的,按照相同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面积在1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
较重 |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
一般 |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影响红树林生长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造成红树林死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2.06 | 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开采泥炭在10m3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非法开采泥炭在10m3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2.07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5亩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5亩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2.08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初次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多次初次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2.09 | 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10 | 擅自烧荒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烧荒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烧荒,烧荒面积在1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烧荒,烧荒面积在1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2.11 | 擅自放牧或者捡*卵、蛋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放牧或者捡*卵、蛋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放牧未造成植被破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放牧造成植被破坏或者捡*卵、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12.12 | 毁坏湿地保护设施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毁坏湿地保护设施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保护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保护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13 |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 、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 、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 |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 、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严重损害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三、违反草原管理法规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3.01 |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转让草原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转让草原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转让草原15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13.02 | 非法使用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2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
13.03 |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5亩以下或者曾因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2亩以下的 |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15亩以上或者曾因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在5亩以上的 |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
13.04 | 非法开垦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05 | 在荒漠等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进行采挖植物或从事其他破坏草原植被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06 | 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 |||
13.07 | 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08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十四、 (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相关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4.01 | 未按要求贮存、运输、装卸、销售农产品 | 《 (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造成农产品污染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4.02 |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 | 《 (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志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销售的农产品有包装、标识,但包装或标识不符合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4.03 |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 (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记录内容不完整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4.04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 | (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 较轻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拒不接受监督销毁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4.05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 | 《 (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销毁;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对农产品生产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并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十五、其他案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5.01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 《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证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5.02 | 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03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较轻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对象,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造成损失及时赔偿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
一般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对象但未引起疫情扩散,并主动纠正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 |||
较重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对象,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屡教不改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 |||
15.04 | 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 《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5.05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一般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含复印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并可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含复印件),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30000元 | |||
15.06 | 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无违法所得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07 | 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 一般 |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未按要求改正的 | 责令限期完成;未按要求改正的, 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
较重 |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完成;拒不改正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 |||
15.08 | 非法改变林种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改变面积在2.5亩以下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5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改变面积在2.5亩以上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15.09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森林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较轻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未及时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 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10 |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 | 《 (略) 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烧制木炭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 一般 |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木炭重量在250千克以下的 | 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烧制木炭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
较重 |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木炭重量在250千克以上的 | 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烧制木炭价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 |||
15.1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 《 (略)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该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已伐林木的,按照无证采伐处理。 | 一般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未砍伐林木的 | 撤销该林木采伐许可证,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已经砍伐林木的 | 按照无证采伐处理 | |||
15.12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涉及三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涉及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涉及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13 | 损害古树名木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未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不能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树名木,未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不能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损伤古树名木,未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损伤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不能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处2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 |||
15.14 | 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导致古树名木毁坏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15 |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 | 《 (略) 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略) 古道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 | 一般 |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难以修复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15.16 | 堆放物品阻碍通行 | 《 (略) 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略) 古道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二)堆放物品阻碍通行; | 一般 | 堆放物品阻碍通行的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堆放物品阻碍通行,拒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5.17 | 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上刻画、涂污 | 《 (略) 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略) 古道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三)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上刻画、涂污; | 一般 | 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上刻画、涂污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上刻画、涂污,难以修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5.18 | 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向调入地防疫机构备案 | 《 (略) 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向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由防治检疫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向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2立方米以下或50株以下,未向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2立方米以上或50株以上,未向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5.19 | 违规借展大熊猫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 |||
15.20 | 破坏海洋生态系统、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对海洋特别保护区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一般 | 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破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较重 | 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严重破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
15.21 |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无违法所得的 |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有违法所得的 |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的罚款。 | |||
15.22 | 发包方私自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报材料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强制代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 第五十条 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报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发包方私自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报材料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发包方私自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报材料,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23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血吸虫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 一般 | 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尚未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较重 | 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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