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滨海新区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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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滨海新区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有力震慑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略) 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现将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 (略) 电白区博贺镇某口腔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 (略) 电白区博贺镇某口腔卫生室时发现其诊室操作台上摆放的“造牙粉”和“玻璃离子体水门汀”已经过期且已开封并部分使用。上述已经过期的“造牙粉”和“玻璃离子体水门汀”属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造牙粉”和“玻璃离子体水门汀”;2.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该卫生室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属于三类医疗器械,为风险较高的种类。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过期医疗器械已经部分使用,且摆放在操作台上,随时会继续产生危害。执法人员主动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制止危害后果扩大,彰显了执法部门主动出击,主动惩治药械违法行为和全力维护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的决心。


  二、 (略) 电白区电城镇某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 (略) 电白区电城镇某药店时在其货架上发现过期的“润目冷敷凝胶”和“医用退热贴”,上述已经过期的“润目冷敷凝胶”和“医用退热贴”属一类医疗器械,与其他未过期的在售医疗器械摆放在一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润目冷敷凝胶”和“医用退热贴”;2.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可能导致治疗效果不佳或者出现意外的并发症,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尤其是在新冠疫情从应急状态转入常态化初期,该药店销售过期的退热贴可能会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二次伤害。执法部门及时整顿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用械安全。


  三、茂名滨海新区某美容服务中心销售侵权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6日,根据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茂名滨海新区某美容服务中心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修护嫩肌膜”和“赋氧嫩肤水”经鉴别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修护嫩肌膜”和“赋氧嫩肤水”;2.罚款4000元。

  【典型意义】消费者在美容美发服务项目消费过程中,往往更难判别和发现所使用化妆品的真伪,因此美容美发店更容易成为假冒伪劣化妆品的滋生地和藏身处。该案的查办,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美容美发机店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彰显了执法部门对化妆品重要领域严格执法的决心,守护了广大消费者的美丽权益。


  为进一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有力震慑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略) 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现将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 (略) 电白区博贺镇某口腔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 (略) 电白区博贺镇某口腔卫生室时发现其诊室操作台上摆放的“造牙粉”和“玻璃离子体水门汀”已经过期且已开封并部分使用。上述已经过期的“造牙粉”和“玻璃离子体水门汀”属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造牙粉”和“玻璃离子体水门汀”;2.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该卫生室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属于三类医疗器械,为风险较高的种类。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过期医疗器械已经部分使用,且摆放在操作台上,随时会继续产生危害。执法人员主动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制止危害后果扩大,彰显了执法部门主动出击,主动惩治药械违法行为和全力维护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的决心。


  二、 (略) 电白区电城镇某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 (略) 电白区电城镇某药店时在其货架上发现过期的“润目冷敷凝胶”和“医用退热贴”,上述已经过期的“润目冷敷凝胶”和“医用退热贴”属一类医疗器械,与其他未过期的在售医疗器械摆放在一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润目冷敷凝胶”和“医用退热贴”;2.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可能导致治疗效果不佳或者出现意外的并发症,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尤其是在新冠疫情从应急状态转入常态化初期,该药店销售过期的退热贴可能会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二次伤害。执法部门及时整顿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用械安全。


  三、茂名滨海新区某美容服务中心销售侵权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6日,根据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茂名滨海新区某美容服务中心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修护嫩肌膜”和“赋氧嫩肤水”经鉴别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修护嫩肌膜”和“赋氧嫩肤水”;2.罚款4000元。

  【典型意义】消费者在美容美发服务项目消费过程中,往往更难判别和发现所使用化妆品的真伪,因此美容美发店更容易成为假冒伪劣化妆品的滋生地和藏身处。该案的查办,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美容美发机店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彰显了执法部门对化妆品重要领域严格执法的决心,守护了广大消费者的美丽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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