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九江市德安县固定防灾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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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江市德安县固定防灾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德发改审字〔2023〕92号

(略) 德安县固定防灾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批复

德安县应急管理局:

贵单位报来的《 (略) 德安县固定防灾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为提供安全的避难场所,以应对各种突发灾害,减轻灾害对居民生命财产的威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 (略) 德安县固定防灾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代码为2310-*-04-01-*。

项目单位为德安县应急管理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德安县城区。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为固定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工程,占地面积为14800平方米(约22亩),总建筑面积为13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应急指挥区500平方米、综合管理区500平方米、避难宿住区12000平方米、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区300平方米、应急停车区1000平方米、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300平方米、应急垃圾储运区150平方米、应急引导标识等。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建设工期为12个月。

五、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总投资5000.00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资金及县级财政资金解决。

六、招投标事宜:为严格控制工程总价,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建设施工等招标事项均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的要求,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七、请德安县应急管理局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德安县应急管理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



德发改审字〔2023〕92号

(略) 德安县固定防灾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批复

德安县应急管理局:

贵单位报来的《 (略) 德安县固定防灾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为提供安全的避难场所,以应对各种突发灾害,减轻灾害对居民生命财产的威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 (略) 德安县固定防灾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代码为2310-*-04-01-*。

项目单位为德安县应急管理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德安县城区。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为固定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工程,占地面积为14800平方米(约22亩),总建筑面积为13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应急指挥区500平方米、综合管理区500平方米、避难宿住区12000平方米、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区300平方米、应急停车区1000平方米、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300平方米、应急垃圾储运区150平方米、应急引导标识等。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建设工期为12个月。

五、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总投资5000.00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资金及县级财政资金解决。

六、招投标事宜:为严格控制工程总价,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建设施工等招标事项均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的要求,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七、请德安县应急管理局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德安县应急管理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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