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12月21日拟作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七研究所X研保补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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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12月21日拟作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七研究所X研保补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12月2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1日-2023年12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传真:024-*邮编*

联系地址: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综合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第四十七研究所X研保补助项目

(略) 沈北新区孝信街10号

(略) 第四十七研究所

辽宁 (略)

利用厂区内现有厂房,新增设计数据平台、测量显微镜、塑封加工系统、LVDS产品验证平台、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测试系统和集成电路高温动态老化系统等7台(套),新增产能高性能处理器600只、LVDS1500只、电源监控系列650只、数字协处理器300只、恒压涓流充电设备300只。

同意

/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废气依托现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通过1根25m排气筒(DA001)排放。

根据“报告表”,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标准要求。

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总量为0.0036吨/年。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 (略) 政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

本次扩建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现有生活废水经化粪池 (略) 政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南侧、西侧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北侧、东侧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废蓝膜、废塑封料边角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12月2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1日-2023年12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传真:024-*邮编*

联系地址: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综合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第四十七研究所X研保补助项目

(略) 沈北新区孝信街10号

(略) 第四十七研究所

辽宁 (略)

利用厂区内现有厂房,新增设计数据平台、测量显微镜、塑封加工系统、LVDS产品验证平台、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测试系统和集成电路高温动态老化系统等7台(套),新增产能高性能处理器600只、LVDS1500只、电源监控系列650只、数字协处理器300只、恒压涓流充电设备300只。

同意

/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废气依托现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通过1根25m排气筒(DA001)排放。

根据“报告表”,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标准要求。

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总量为0.0036吨/年。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 (略) 政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

本次扩建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现有生活废水经化粪池 (略) 政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南侧、西侧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北侧、东侧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废蓝膜、废塑封料边角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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