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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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赣榆区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 (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全区自然资源管理能力,全面落实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完善自然资源执法长效监管机制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强化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和矿产资源,努力完成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略) 、市、区委和政府相关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实现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确保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执行,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工作目标:在全区范围内根据不同区域明确划分巡查主体,落实巡查责任,通过落实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巡查内容

(一)土地违法行为

1.违法批地: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而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违法违规供地。

2.违法占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批准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3.违法转让: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4.破坏农用地:破坏一般耕地的行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5.其他: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构筑物。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1.违法勘查: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2.违法开采: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破坏性采矿。

3.违法转让: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三)林业资源违法行为

1.非法采伐:未经许可,擅自在保护林区、重点林区或者其他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地方进行砍伐。

2.非法占用林地:违反规定,擅自将林地用于建设、开采等非林业用途。

3.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未经许可,擅自捕猎、杀害或者出售野生动物。

4.非法交易林业资源:非法销售、购买或者运输林木、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

5.破坏林区生态环境:例如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林区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6.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经许可,破坏、采摘、收集或者贩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7.非法引入外来物种:未经许可,引入可能威胁林区生态安全的外来物种。

8.防火违规:破坏林区防火设施,或者在林区违规使用火源,导致森林火灾的。

9.非法破坏湿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湿地自然状态,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的行为。

(四)海洋资源违法行为

1.非法填海:在未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海域填海活动。

2.非法开采海洋矿产:未经许可非法开采海洋矿产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矿石等。

3.非法占用海域: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海域用途的行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占用或者毁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巡查区域级别、范围和职责

(一)巡查区域级别

一级巡查区域:

1.赣榆区城区;

2.赣榆区海岸线;

3.主要公路干线两侧;

4.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5.苏鲁交界毗连区;

6.生态管控区。

二级巡查区域:

1.镇政府所在地及村庄周围;

2.辖区范围内养殖小区、农业园区、新农村项目建设区;

3.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区。

三级巡查区域:

一级、二级巡查区域以外的其他巡查区域。

(二)巡查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级巡查区域、二级巡查区域、三级巡查区域由各自然资源所负责进行巡查,并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各自然资源所负责对辖区内各采矿点进行巡查;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督促检查各自然资源所及相关科室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自然资源所负责的巡查区域单独进行巡查、检查。

(三)巡查职责

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巡查职责是: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和矿产资源巡查进行全面部署,对划定的一级、二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督导巡查;指导和协调各自然资源所的巡查工作;对自然资源所的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然资源所的巡查责任制提出考核意见。

自然资源所的巡查职责是:对巡查范围内的一、二、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充分调动镇、村等基层组织和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巡查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按要求全面记录巡查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情况。运用好“慧眼守土”“云里听”等平台日常监测违法行为,并做好记录台账。

四、巡查频率

巡查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和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需要,根据巡查等级确定巡查频率。各自然资源所要将一级巡查区域作为重点巡查对象,每月巡查不少于8次,二级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不少于6次,三级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不少于4次;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要加大巡查频率,实行不定期巡查。区自然资源执法大队每月对各所巡查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度开展1次全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活动。

五、巡查方法与要求

(一)巡查方法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证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时,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区局和辖区镇人民政府。

(二)巡查要求

1.各自然资源所(分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按照各镇辖区范围,认真履行落实“包片巡查”工作职责,合理规划巡查路线,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及时发现、有效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2.巡查过程中,各自然资源所(分局)执法人员需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并录像,认真记录每次巡查的具体内容,记录仪视频将自动上传到局执法大队云平台归总。

3.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填报《违法线索登记表》报执法监察大队, (略) 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工作流程的通知》(连自然资函〔2023〕148号),严格执行案件查处流程。

4.认真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现象发生,及时制作具有巡查时间、位置信息、巡查人员、现场照片和发现问题等相关记录台账,确保记录台账与实地情况相一致。同时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另外制作记录台账并归档。

5.推行全覆盖无盲区的“一张图”监管模式,如实填写巡查记录表和“一张图”监管信息表,及时完成卫片执法监管信息“互联网+”各项数据现场核查、录入、上传及相应的处置工作。

6.运用好科技设备提高巡查成效。针对赣榆区海岸线等人力巡查难以触及的区域的巡查,要充分运用好无人机等设备,确保全面覆盖,提高巡查效率和准确性。

六、考核与奖惩

区局将把在巡查中发现和处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情况,作为考核执法监察大队和各自然资源所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的主要指标,对在巡查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和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在其巡查责任区内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发案率有明显减少的,依据考核情况进行表彰奖励。对于不认真落实巡查责任制,不严格履行巡查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发现后又不制止,不报告,造成土地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后果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赣榆区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 (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全区自然资源管理能力,全面落实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完善自然资源执法长效监管机制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强化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和矿产资源,努力完成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略) 、市、区委和政府相关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实现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确保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执行,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工作目标:在全区范围内根据不同区域明确划分巡查主体,落实巡查责任,通过落实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巡查内容

(一)土地违法行为

1.违法批地: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而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违法违规供地。

2.违法占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批准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3.违法转让: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4.破坏农用地:破坏一般耕地的行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5.其他: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构筑物。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1.违法勘查: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2.违法开采: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破坏性采矿。

3.违法转让: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三)林业资源违法行为

1.非法采伐:未经许可,擅自在保护林区、重点林区或者其他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地方进行砍伐。

2.非法占用林地:违反规定,擅自将林地用于建设、开采等非林业用途。

3.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未经许可,擅自捕猎、杀害或者出售野生动物。

4.非法交易林业资源:非法销售、购买或者运输林木、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

5.破坏林区生态环境:例如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林区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6.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经许可,破坏、采摘、收集或者贩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7.非法引入外来物种:未经许可,引入可能威胁林区生态安全的外来物种。

8.防火违规:破坏林区防火设施,或者在林区违规使用火源,导致森林火灾的。

9.非法破坏湿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湿地自然状态,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的行为。

(四)海洋资源违法行为

1.非法填海:在未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海域填海活动。

2.非法开采海洋矿产:未经许可非法开采海洋矿产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矿石等。

3.非法占用海域: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海域用途的行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占用或者毁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巡查区域级别、范围和职责

(一)巡查区域级别

一级巡查区域:

1.赣榆区城区;

2.赣榆区海岸线;

3.主要公路干线两侧;

4.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5.苏鲁交界毗连区;

6.生态管控区。

二级巡查区域:

1.镇政府所在地及村庄周围;

2.辖区范围内养殖小区、农业园区、新农村项目建设区;

3.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区。

三级巡查区域:

一级、二级巡查区域以外的其他巡查区域。

(二)巡查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级巡查区域、二级巡查区域、三级巡查区域由各自然资源所负责进行巡查,并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各自然资源所负责对辖区内各采矿点进行巡查;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督促检查各自然资源所及相关科室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自然资源所负责的巡查区域单独进行巡查、检查。

(三)巡查职责

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巡查职责是: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和矿产资源巡查进行全面部署,对划定的一级、二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督导巡查;指导和协调各自然资源所的巡查工作;对自然资源所的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然资源所的巡查责任制提出考核意见。

自然资源所的巡查职责是:对巡查范围内的一、二、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充分调动镇、村等基层组织和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巡查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按要求全面记录巡查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情况。运用好“慧眼守土”“云里听”等平台日常监测违法行为,并做好记录台账。

四、巡查频率

巡查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和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需要,根据巡查等级确定巡查频率。各自然资源所要将一级巡查区域作为重点巡查对象,每月巡查不少于8次,二级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不少于6次,三级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不少于4次;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要加大巡查频率,实行不定期巡查。区自然资源执法大队每月对各所巡查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度开展1次全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活动。

五、巡查方法与要求

(一)巡查方法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证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时,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区局和辖区镇人民政府。

(二)巡查要求

1.各自然资源所(分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按照各镇辖区范围,认真履行落实“包片巡查”工作职责,合理规划巡查路线,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及时发现、有效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2.巡查过程中,各自然资源所(分局)执法人员需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并录像,认真记录每次巡查的具体内容,记录仪视频将自动上传到局执法大队云平台归总。

3.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填报《违法线索登记表》报执法监察大队, (略) 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工作流程的通知》(连自然资函〔2023〕148号),严格执行案件查处流程。

4.认真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现象发生,及时制作具有巡查时间、位置信息、巡查人员、现场照片和发现问题等相关记录台账,确保记录台账与实地情况相一致。同时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另外制作记录台账并归档。

5.推行全覆盖无盲区的“一张图”监管模式,如实填写巡查记录表和“一张图”监管信息表,及时完成卫片执法监管信息“互联网+”各项数据现场核查、录入、上传及相应的处置工作。

6.运用好科技设备提高巡查成效。针对赣榆区海岸线等人力巡查难以触及的区域的巡查,要充分运用好无人机等设备,确保全面覆盖,提高巡查效率和准确性。

六、考核与奖惩

区局将把在巡查中发现和处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情况,作为考核执法监察大队和各自然资源所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的主要指标,对在巡查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和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在其巡查责任区内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发案率有明显减少的,依据考核情况进行表彰奖励。对于不认真落实巡查责任制,不严格履行巡查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发现后又不制止,不报告,造成土地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后果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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