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漓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项目
湛江漓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项目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湛江漓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湛江漓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项目》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湛江漓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主要从事配合饲料的生产,预计年产配合饲料36万吨。项目厂房总用地面积36252.06m2,建筑面积24434.23m2。项目将新建饲料生产车间、综合楼、热能供应车间、原料车间、成品车间、圆筒仓、机修车间以及道路、停车坪、警卫室等相关的配套设施。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有粉碎机、制粒机、膨化机、烘干机、锅炉等,主要用能种类包括电、天然气和柴油。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6914.7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消耗量不高于3020.24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264.33万立方米,柴油消耗量不高于57.52吨;膨化水产饲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32.01千克标准煤/吨,颗粒水产饲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5.32千克标准煤/吨,畜禽配合饲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0.30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1日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湛江漓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湛江漓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项目》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湛江漓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主要从事配合饲料的生产,预计年产配合饲料36万吨。项目厂房总用地面积36252.06m2,建筑面积24434.23m2。项目将新建饲料生产车间、综合楼、热能供应车间、原料车间、成品车间、圆筒仓、机修车间以及道路、停车坪、警卫室等相关的配套设施。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有粉碎机、制粒机、膨化机、烘干机、锅炉等,主要用能种类包括电、天然气和柴油。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6914.7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消耗量不高于3020.24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264.33万立方米,柴油消耗量不高于57.52吨;膨化水产饲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32.01千克标准煤/吨,颗粒水产饲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5.32千克标准煤/吨,畜禽配合饲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0.30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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